罪 名:传播淫秽物品罪
结 果:
亮 点:视频二次传播应当减除
焦 点: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及视频二次传播应否计入
案情简介:P某某因与某女子有纠葛,为了泄愤将该女子发给他的私密照片和视频在网络上发布,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委托韩永青律师为彭某某的辩护人。韩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阅卷,积极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指出其行为虽然达到了定罪标准,但考虑到其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过,且没有前科、愿意认罪认罚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案件结果:最终主办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P某某做出7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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