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J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50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J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具备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真诚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积极预缴、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多笔监委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J某犯,判处三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认定自首情节,需要考虑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主动性,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属性要求。对于到案时监察机关是否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的标准,辩护人认为,应当以监察机关已经完全查实被告人罪行,除被告人供述外其他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可视为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以仅仅掌握犯罪线索或者部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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