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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4-12-12 14:14:47 浏览:22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平日里有买六合彩习惯的C某在名为“六合宝典”的软件上结识了一位买卖六合彩的庄家,聊天后发现两人是同乡,C某便经常跟随这位老乡买六合彩,并被发展成下家,C某便在当地利用其自家苗圃顾客多的优势,为许多来游玩的老乡朋友介绍六合彩,分享经验,前后20余人便陆续通过C某支付资金,用于下注。C某收到钱后,通过电脑记录,发给上家,上家按照47%的点数给C某分成,同时还有1万元收取100元手续费的提成。上家为各玩家下注香港六合彩或澳门六合彩。2021年1月28日,C某在打牌时被民警挡获,次日以开设赌场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C某家属于拘留期限即将届满之日找到卓安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请求为C某辩护。律师介入后,及时多次赴外地会见C某,向其了解案情,告知诉讼权利,介绍律师工作,普及法律知识,鼓励C某保持信心,并对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同时,辩护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沟通、表达法律意见,分析案件客观情况,证据疑点,C某涉案情节等问题。2021年3月1日,主管检察院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C某在被刑事拘留33日后,终于从看守所走出来,与家人团聚。

随后,两位律师继续与检察机关沟通,并在内部组成团队阅卷组,通过阅卷分析、总结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积极寻求法律适用的突破口。认为C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开设网络赌场所需的一般特征,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C某在朋友的请求下一并购买六合彩用于赌博,具有代买的临时性、场所的不固定性、人员较为固定但缺乏组织管理和分工、无法确定上家等特点,更符合聚众型赌博罪的特点。主办律师陈曦雨与承办检察官就此问题进行多次沟通,交换意见,就认罪认罚前提下的量刑建议进行协商。同时指导当事人C某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最终,一审法院开庭,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C某获缓刑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罪名存疑。没有证据表明C某实施了开设赌场的具体行为或参与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是赌博罪;2、赌博罪(聚众型)与开设赌场罪都是涉众型赌博类犯罪但二者本质上存在不同特征,需要从实质的层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3、本案用于证明C某从中获利的方式、获利的金额以及赌资等证据明显不足;

4、C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为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5、C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愿意自愿认罪认罚。

四、办案结果

犯罪嫌疑人C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五、办案心得

近年来,网络赌博活动盛行,以盗版软件、网站、微信、QQ等平台为依托,进行赌博、下注、买卖彩票的现象高发,各级各地司法机关也严厉打击。通常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犯罪类型,牵涉人员类型包括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牵涉人员对象包括公司老板,组织牌局或下注活动的人、庄家、为庄家招揽顾客的下家、为网站或软件或游戏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代理、代收代买等下游人群。许多人平日里有轻微赌博习惯,极易参与进去,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案亦是,C某平日里就爱好买卖六合彩,认识庄家后更甚,同乡朋友得知后纷纷来投,C某见有利可图,可弥补输钱的损失,还能小赚一点,结果参与进犯罪活动中,成了庄家的帮凶。幸而C某参与程度较浅,获利金额较少,作用较小,且认罪获罪态度很好,及时退赃,认罪认罚,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表现良好。

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在很多方面非常类似,但存在实质性区别。总体上来说开设赌场具有经营性、控制性、开放性、持续性、场所固定性、参赌人员不特定性、组织性(分工)、稳定性、较大规模性等特点;而聚众赌博则相反,其主要依靠人际关系吸聚相对特定的赌客的“人合性”特征更明显,表现为规模较小、小范围人员参赌、对象较为特定、聚赌时间不固定、临时性、持续时间不长、没有固定分工、人员关系松散等。需谨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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