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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贪污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4-12-18 14:34:28 浏览:24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2019 年4月,被告人S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Z某,S某以能源集团收购加油站负责人的身份,提出能源集团收购J加油站的意向,并提出如收购完成,能源集团领导将从套取的资金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 500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剩余资金S某和Z某进行平分。后被告人S某通过被告人Z某联系被告人W某,商量收购J加油站事宜,W某提出以2050万元的价格即可出售加油站,至于多套取的资金由被告人S某、Z某处理。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S某制作了《关于收购广汉市某J加油站的可行性报告》,在报告中将收购价格预估为2950万元,并拟定《关于蓉源公司收购广汉市某J加油站立项的请示》。同年5月5日,能源集团2019年第 14 次会议通过该项目立项。后因蓉源公司为国有企业三级公司,不能直接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经双方协商,收购主体变更为能源集团,收购标的变更为J加油站作价成立的成都M能源科技有限公司,M公司法定代表人为W某。2019 年 12月,被告人S某联系四川某经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四川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被告人S某向四川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其自行制作的《关于收购广汉市某J加油站的可行性报告》,报告中J加油站的预估收购价为2950万元。因J加油站提供的经营金额偏低,评估价值达不到2950万元,被告人S某要求被告人Z某、W某重新提供虚增的经营金额,被告人W某按照被告人S某的要求让加油站的站长J某提供了虚假经营金额数据,四川H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规避自身风险,出具M公司资产估值报告(估值基准日为 2019年12月25日),将M公司资产估值为2 952.27万元。能源集团以此估值报告为依据以 29500001元的价格对M公司全部股权进行收购。

二、【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提出如下要点:

1、主犯Z某的身份:参考1016号指导案例相关论述,Z某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

2、关于自首的认定:2022.7.1监委对W某立案调查,但2022.3.10、5.11W某均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且对案涉过程全部陈述清楚,公诉人亦当庭陈述,W某的证言直接推动了案件的侦破;

3、犯罪金额的认定:

(1)案涉加油站的真实交易价格/底价是否应按照监委委托单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执行;

(2)智源公司在2021川***民初****号案中举证仅实际支付28986860.21元转让款,不足2950万的部分,虽名义上由城投能源公司支付,但实际回到了智源公司账户,实质上还是属于城投能源公司的财产,差额部分52万元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

(3)2018年案涉加油站曾因融资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估值为2,510.54 万元。不同的评估公司、依据不同的估值计算方式,得出的估值结果并不一致,不能仅以案涉鉴定估值报告作为加油站价值甚至是交易价格的认定依据。

(4)在(2021)川****民初**** 号、(2021)川**民终*****号案中,“被害人”城投能源公司明确交易价格为含税一口价,即使认定鉴定估值报告2000万为加油站价值,也应该加上实缴税费347.82万作为交易价格。

(5)证人笔录里面:“被害人”城投能源公司员工均认为2950的交易价格合理;

(6)1.67%股权转让款1元不应认定为贪污款。

4、犯罪的主观故意:

(1)Z某以居间人身份与W某商谈加油站事宜,W某明确表态不含税到手价不低于2050万可售,Z某应将该真实情况向买方汇报,但Z某与S某自行在W某出售底价的基础上另行加价,对所加价款的占有上,W某毫无主观故意;

(2)Z某在整个案件中,积极出谋划策、其犯罪故意明显,甚至因其想要赚取居间费直接导致了本案发生;

(3)W某仅按Z某要求提供了需要出具2950万元估值报告所需的数据,主观无贪污故意;

5、社会危害性:公民合法财产权应得到保护、公民的公平交易、自主交易权应得到保护,W某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每年积极纳税,其社会危害性小,应从轻量刑。

三、【办案结果】

判决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万

四、【办案随笔】

刑事辩护不应只是一份职业,它也应该有情怀、有担当。作为一名刑辩人,在每一件案件中竭尽全力、不轻言放弃,力争最好的结果,不仅是回馈当事人以及家属给予的信任,同时也为依法治国及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刑罚是残酷的,而刑事法律服务却是温暖的。每一个律师都是一个光点,汇聚之后便能成为璀璨的法治星河。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愿用一点星光,让法律照亮人们的内心,让法律更有温度,让刑事法律服务更加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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