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自2022年10月以来W某在某县中心镇租赁出租房屋作为窝点,招募社会闲散人员W某1、L某、G某、Z某等人,给与每人每天500元的高额工资,组成转洗钱团伙共同实施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主要W某负责招募闲散人员进行转洗钱及租赁房屋作为转洗钱窝点,负责联系上线人员进行工资结算及监督招募的卡仔人员进行转洗钱操作,W某1负责协助W某对招募的人员进行转洗钱培训及管理,该团伙先后在辖区招募了犯罪嫌疑人Z某,L某,G某,L某2等十余人作为转洗钱两卡提供人员及操作员,该团伙成员在W某、W某1等人面试合格后进行培训,并在其手机端安装注册飞机聊天软件,后被W某及上线人员一一分组(每人一组,单线联系,每组有W某1人、上线大员1-2人、本案团伙人员1人),团伙成员通过飞机聊天群上报银行卡、接收转洗钱指令、上报出账结果,从而完成对违法犯罪资金的转洗钱操作。该团伙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以W某为首,按照W某的要求和规定,每日早上九点前到达窝点集中,在飞机群内报卡(上报自己用于收账的银行卡及是否正常可用),接收到上线进账消息后,立即在自己的手机银行核对,再按照上线要求,使用自己的手机银行将进账资金转出到指定账号,并在群内报告“已出”,再将结余资金按照W某要求每日转出一千到疑似上线人员L某3改账户,后再从结余资金中提取每日五百元的佣金及当日流水金额万分之十的提成到自已的其余账户作为当日获利,每天结束时间在18时左右。若出现银行卡资金被冻结,W某会安排人员进行取现。期间,该团伙成员必须及时的查看并回复群内的指令,并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出账,包括在外吃饭途中,若因团伙成员自己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各自进行赔付。部分成员需在窝点外操作转洗钱的,需要得到W某的许可,并保证隐秘的进行转洗钱的犯罪行为。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对本案定性错误,W某的行为不成立。
1、主观上认定W某明知涉案流水资金属于电诈资金的证据不足。
2、《起诉意见书》中所查明的三个诈骗犯罪存在重大疑问。
三、【办案结果】
二年六个月。
四、【办案随笔】
刑事辩护不应只是一份职业,它也应该有情怀、有担当。作为一名刑辩人,在每一件案件中竭尽全力、不轻言放弃,力争最好的结果,不仅是回馈当事人以及家属给予的信任,同时也为依法治国及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刑罚是残酷的,而刑事法律服务却是温暖的。每一个律师都是一个光点,汇聚之后便能成为璀璨的法治星河。四川事务所愿用一点星光,让法律照亮人们的内心,让法律更有温度,让刑事法律服务更加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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