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觉岸刑辩李名扬律师以罪名之辩助轻罪辩护意见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获采纳,刑期获大幅度降低。

发布时间:2025-01-06 17:23:24 浏览:222次 案例二维码

Q涉嫌故意杀人罪,审查起诉阶段李名扬律师为Q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持刀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之辩罪名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但检察院给出的建议刑期“有期徒刑2年至2年6个月,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证明审查起诉阶段的罪名辩护成效显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审判阶段,李名扬律师继续作罪轻辩护,法院采纳部分意见,最后判处Q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刑期获得大幅度降低。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故意杀人罪

结果: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受案之初律师对刑期的预判是努力争取5年至6年,最后判决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辩护成效显著。

亮点:罪名之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充分运用。

焦点:①蓄谋还是偶然;②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封面语:认罪认罚制度推行之后,辩护绝不是到法庭上才行使的权利,但凡有一丝光的希望,都应立足于证据,以法律为准绳,从侦查、审查起诉的每一个环节据理力争。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发挥罪名之辩的作用,虽然检察官未将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但刑期考量上几乎与持刀故意伤害致他人二处轻伤的刑期相当,个案对比或许更低。律师的有效辩护与认罪认罚制度不冲突,律师应当学会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环节,与检察官求同存异,巩固阶段性成果。

、案情简介

嫌疑人/被告人Q因发现q与B(被害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对B怀恨在心,并随身携带一把尖刀,准备在遇到B时将其杀害泄恨。2024年*月*日**时**分许,B驾驶摩托车途径某县某镇某村Q的某某场门口时,与Q相遇,Q随即从身上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向B砍去,B见状便将其驾驶的摩托车往Q方向推去,故第一刀未砍中,B随即往后退,Q便往前追上B,并用尖刀劈砍B左胸部一刀,后持刀继续刺向B,随即尖刀刀刃被B用右手抓住,被告人Q便将刀抽出,B向后退并捡起一块石头准备还击,Q见状后便跑回某某场拿出一把镰刀欲继续追击B,B跑离现场。经鉴定,B左胸部创口、右手创口均属轻伤二级。

、办案过程

李名扬律师自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在侦查阶段、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为Q进行辩护。

李名扬律师指导家属搜集并提交被害人过错相关证据,要求公安核实Q因受伤到医院治疗,而其要求弟弟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如实告知自己的行踪,没有逃避法律责任行为。公安到医院搜集第一次询问,Q没有任何的抗拒行为,多份笔录稳定且如实供述涉案行为,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李名扬律师在批捕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B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缺少法律规制手段,引发恶性暴力案件,多次沟通争取检察官的共情。

重点:李名扬律师详细阅卷,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院连续办公几日,将笔录与同步录音中不一致的地方一一标注提交检察官。同步录音录像的“蛛丝马迹”显示,或许Q并没有直取B性命的故意,并以此据理力争。

李名扬律师在移交审查起诉15日前先后提交两份法律意见书《关于Q案涉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意见》以及类案判例和网上搜集的裁判观点等文件给检察官,供检察官审查案件时研究。这个时间把控很重要,是与检察官赛跑,赶着检察官阅卷并形成意见前,将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官很重要。

李名扬律师引导Q及家属放下积怨,争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与律师、Q协商罪名和刑期,控辩双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具有未遂、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刑期建议2年至2年6个月,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

审判阶段,李名扬律师继续做罪轻和适用缓刑辩护,部分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判决Q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办案思路

  •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要件是指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主观要件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认定犯罪嫌疑人Q具有剥夺B生命的直接故意,现有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Q的故意是伤害的故意,但是否造成会造成死亡结果他是放任的,即没有积极追求和希望B死亡的结果,属间接故意。

首先,犯罪嫌疑人Q对其用刀攻击B所具有的主观故意表述,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更多的表述为要与B“拼死活”。“拼死活”即双方争斗,要么伤,要么死,要么你死,要么我死。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伤害或是死亡的危害后果,但对于对方是否会有伤害或是死亡的后果,持的是一种放任的心态。辩护人认为“拼死活”不能直接等同于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故意。

其次,现有证据表明Q虽然头脑中充斥着对B的愤恨,但念及亲情,并没有积极追求或真正希望剥夺B的生命。①Q在第二次讯问的同录中表示“为什么不把他(B)敲死?因为他要叫我表叔”即Q内心并非真正希望B死。②Q持刀攻击B,第一刀很高概率伤及B的情况下,并未伤及B,证明其行为时,有所保留,并没有积极追求剥夺B的生命③Q看到B受伤后,B拿石头反击,Q没有继续攻击,回某某场换长柄镰刀慢慢追出来,看到B打电话叫人,没有冲上去砍B。证明Q并没有积极追求或真正希望剥夺B的生命。

因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Q仅仅是具有剥夺B生命的间接故意。

(二)、指导案例观点

故意杀人罪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Q对B被刀刺伤、划伤、或死亡,是持一种放任态度,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指导案例“曹成金故意杀人案”(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辑[第129号] )的裁判要旨,“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是持一种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已成立犯罪既遂,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造成被害人受伤(轻伤以上)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Q持刀与B拼死活,间接故意情况下致B轻伤二级,故Q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客观方面

Q对B实施的持刀攻击行为是否足以认定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事发具有偶然性,Q对刀具的选择具有节制性,攻击方式选择具有节制性,攻击部位具有节制性,攻击节奏、程度具有节制性,B打电话叫人时,Q即彻底停止攻击B的行为,足以证明Q对B实施的是伤害身体的行为,而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四)、类案分析

……张金玲故意伤害罪案中,被告人张金玲事先准备水果刀,想着在吴某1打她时与其拼死活。被告张金玲是连捅被害人致命要害胸部数刀,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金玲犯故意伤害罪,二审维持原判。

举重以明轻,被告人张金玲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本案嫌疑人Q同样是在B放话不放过他之后,带刀防身,也想着要去和B拼死活。案发当日,Q偶然遇到B,持刀攻击B,没有积极攻击B的要害部位,仅仅是致被害人B轻伤二级,虽然事后没有打120,但Q是看到B的父亲C到现场了,Q恩怨分明,无意与C纠缠,C自然会救B,无须他多此一举。类案比较,举重以明轻,辩护人希望贵院参照此案例,对Q的涉案行为以故意伤害罪予以认定。

  • 审判阶段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为: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Q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我们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公诉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Q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恳请法院对被告人Q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Q犯罪情节较轻。

虽然被告人Q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但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在前,本案案发具有一定的偶然性,Q所采用的手段、方式具有节制性,给被害人造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属于犯罪未遂且犯罪情节较轻。

……第三,Q持刀攻击B的行为具有节制性……。攻击方式选择具有节制性……。刀具选择具有节制性……。攻击部位具有节制性……。攻击节奏具有节制性……。

、办案结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案之初律师对刑期的预判是努力争取5年至6年,最后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办案心得

认罪认罚制度推行之后,辩护的节奏大幅度提前。辩护绝不是到法庭上才行使的权利,但凡有一丝光的希望,都应立足于证据,以法律为准绳,深耕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的每一个环节据理力争。

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发挥罪名之辩的作用,虽罪名之辩不一定获得成功,但刑期考量与不做罪名之辩的降幅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律师的有效辩护与认罪认罚制度不冲突,律师应当学会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环节,与检察官求同存异,巩固阶段性成果。

侦查阶段、批捕阶段、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有不同的辩护任务和目标,律师的作用即是帮助嫌疑人、被告人将每个阶段的辩护权利发挥到极致。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