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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辩护词-艾述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13722次 案例二维码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们受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王某家属的委托,担任王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嫌疑人王某的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以及法庭调查,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充分参考。

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小

被告人王某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不大,本案所涉及的印章均是为了便于对真实的车辆事故进行理赔或对真实的车辆买卖行为进行“车辆过户”,并未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二、被告人王某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

除了本案所涉的伪造印章行为,被告人王某平时一贯遵纪守法,无其他任何不良嗜好,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这次犯罪是初犯。

三、被告人需要抚养4岁的小孩,不宜长期羁押,适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缩短羁押期限

由于多种原因,被告人与妻子离异,有一4岁的婚生女判归被告人抚养,由于被告人父母均在外地,同时其前妻也在外地,且无固定工作,收入和精力都很有限,该幼女的物质和精神需求都离不开被告人,故在通过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应当尽量考虑离不开被告人的婚生女的成长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缩短羁押期限,将羁押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四、被告人王某认罪,有认罪悔罪表现

王某归案以后,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深感悔恨,有认罪、悔罪表现。本律师相信王某将定会痛改前非,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危害社会的行为。

综上所述,王某具有以上从轻处罚的斟定情节,故恳请法庭在对王某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并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王某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辩 护 人:艾述洪 成安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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