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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廖某涉嫌贪污一案的补充辩护意见-艾述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7231次 案例二维码

关于廖某涉嫌贪污一案的
补充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受廖某配偶王某的委托,指派艾述洪律师担任廖某涉嫌贪污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了相关卷宗,并依法会见被告人,现主要就廖某涉嫌贪污的数额作如下补充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总的认为,公诉机关认定廖某个人贪污110400元,对贪污金额认定错误,根据辩护人计算得出其个人贪污的金额为20850元;廖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即便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因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符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其一贯表现较好,工作单位也希望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廖某涉嫌贪污也有XXX管理站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故恳请综合全案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廖某个人贪污的金额为20850元,即应当从“廖站长支出”项即138800元中予以扣除的金额总共为117950元,具体如下:

一、流水账原始记录中已注明领款用途的款项共计16400元应当从廖某某个人支出的总金额138800元中予以扣除

由于流水账中已经注明领款用途的费用(详见《司法会计检验报告》附件2“廖站长支出”项),有XXX管理站报账员冯某在廖某某领款的第一时间对用途进行说明,能够证明上述费用并非用于廖某某个人私人支出,故结合公诉机关的指导意见,不应当计算为廖某某个人贪污数额,应当从廖某某个人支出的138800元中进行扣除。

<-----------------省略部分内容------------------>

综篇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廖某个人贪污的金额认定错误,其个人贪污的金额为20850元;廖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即便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因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符合《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其一贯表现较好,工作单位也希望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廖某涉嫌贪污也有XXX管理站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故恳请给予廖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综合全案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艾述洪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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