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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金额高达76万余元,本网律师艾述洪成功为范某辩护,最终仅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3-10-31 00:00:00 浏览:6497次 案例二维码

涉嫌诈骗金额高达76万余元,本网律师艾述洪成功为范某辩护,最终仅获刑六年

——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为涉嫌诈骗罪的范某提供罪轻辩护,一审最终认定范某系从犯,减轻处罚后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编号:PM

关键词:诈骗罪 共同犯罪

一、【案情简述】——范某等人以推荐股票赚钱,高收益为诱饵,先后诈骗陈某等受害人人民币共计76万余元。

201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闫某等人成立了成都XX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利用电话联系股民,谎称公司有股市内幕信息,以推荐股票帮股民炒股、叫股民融资赚钱等方式诈骗股民钱财。范某在公司中担任股民培训师和“股票专家”的角色。其所参与的诈骗金额前后共计76万余元。

2012年6月14日,范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7月20日,范某被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鉴于本案的指控事实较为清楚,辩护人决定以犯罪金额作为突破口,以从犯、认罪态度、取得谅解等为辩护方向进行罪轻辩护。

涉嫌诈骗金额高达76万余元1.jpg

艾律师多次前往什邡市看守所会见嫌疑人

承办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的犯罪金额,进行了当庭辩驳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范某涉嫌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事实及金额持有异议,被告人范某所涉嫌的诈骗金额应当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认定综合全案,被告人范某已得到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并真诚悔罪,且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景宏公司内部的组织、分工来看,范某只是公司员工而非为组织者。

(二)从犯罪收益分配的角度看,范某并不是犯罪的最大获益者,也不是主要获益者。

(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事实及金额持有异议,被告人范某所涉嫌的诈骗金额应当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认定。

(四)关于本案中范某的量刑,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量刑意见。

1、范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范某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范某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4、某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5、范某系受他人邀约而参与到诈骗犯罪中,其目的是为了挣钱养家,而不是大量敛财或奢侈消费。综合全案看,其在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的金额认定有误,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当依法按照现有的证据对范某知情并参与的犯罪金额进行认定;综合全案,范某在犯罪从起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已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并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承办律师:艾述洪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范某系从犯,减轻处罚后以诈骗罪对范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次辩护获得圆满成功。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所提“范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范某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涉案金额高达76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且受害人众多,情节也较为严重,范某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本案被告人范某通过艾述洪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从犯,大大减轻了其量刑幅度,获减轻处罚,最终仅获刑六年,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尽力促成与受害人的谅解,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范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范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范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范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艾述洪为犯罪嫌疑人范某提供法律帮助。

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本案卷宗、证据材料的详细审查,和对范某的多次会见,艾述洪律师针对本案的辩护制定了自己的辩护策略。经过三次开庭,艾述洪律师在范某涉嫌的犯罪金额和从犯问题上据理力争,为范某争取减轻处罚的空间。在范某涉嫌犯罪金额达76万余元,且在犯罪中与受害人接触次数多,所起作用也较大的情况下,经过艾述洪律师的辩护,人民法院采纳了艾述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范某系本案从犯,对其减轻处罚。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涉嫌诈骗金额高达76万余元2.jpg

艾述洪律师前往德阳中院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艾述洪制定了对被告人范某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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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金额高达76万余元,本网律师艾述洪成功为范某辩护,最终仅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3-10-31 00:00:00 浏览:6497次

涉嫌诈骗金额高达76万余元,本网律师艾述洪成功为范某辩护,最终仅获刑六年

——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为涉嫌诈骗罪的范某提供罪轻辩护,一审最终认定范某系从犯,减轻处罚后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编号:PM

关键词:诈骗罪 共同犯罪

一、【案情简述】——范某等人以推荐股票赚钱,高收益为诱饵,先后诈骗陈某等受害人人民币共计76万余元。

201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闫某等人成立了成都XX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利用电话联系股民,谎称公司有股市内幕信息,以推荐股票帮股民炒股、叫股民融资赚钱等方式诈骗股民钱财。范某在公司中担任股民培训师和“股票专家”的角色。其所参与的诈骗金额前后共计76万余元。

2012年6月14日,范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7月20日,范某被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鉴于本案的指控事实较为清楚,辩护人决定以犯罪金额作为突破口,以从犯、认罪态度、取得谅解等为辩护方向进行罪轻辩护。

涉嫌诈骗金额高达76万余元1.jpg

艾律师多次前往什邡市看守所会见嫌疑人

承办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的犯罪金额,进行了当庭辩驳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范某涉嫌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事实及金额持有异议,被告人范某所涉嫌的诈骗金额应当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认定综合全案,被告人范某已得到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并真诚悔罪,且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景宏公司内部的组织、分工来看,范某只是公司员工而非为组织者。

(二)从犯罪收益分配的角度看,范某并不是犯罪的最大获益者,也不是主要获益者。

(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事实及金额持有异议,被告人范某所涉嫌的诈骗金额应当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认定。

(四)关于本案中范某的量刑,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量刑意见。

1、范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范某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范某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4、某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5、范某系受他人邀约而参与到诈骗犯罪中,其目的是为了挣钱养家,而不是大量敛财或奢侈消费。综合全案看,其在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的金额认定有误,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当依法按照现有的证据对范某知情并参与的犯罪金额进行认定;综合全案,范某在犯罪从起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已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并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承办律师:艾述洪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范某系从犯,减轻处罚后以诈骗罪对范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次辩护获得圆满成功。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所提“范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范某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涉案金额高达76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且受害人众多,情节也较为严重,范某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本案被告人范某通过艾述洪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从犯,大大减轻了其量刑幅度,获减轻处罚,最终仅获刑六年,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尽力促成与受害人的谅解,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范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范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范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范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艾述洪为犯罪嫌疑人范某提供法律帮助。

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本案卷宗、证据材料的详细审查,和对范某的多次会见,艾述洪律师针对本案的辩护制定了自己的辩护策略。经过三次开庭,艾述洪律师在范某涉嫌的犯罪金额和从犯问题上据理力争,为范某争取减轻处罚的空间。在范某涉嫌犯罪金额达76万余元,且在犯罪中与受害人接触次数多,所起作用也较大的情况下,经过艾述洪律师的辩护,人民法院采纳了艾述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范某系本案从犯,对其减轻处罚。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涉嫌诈骗金额高达76万余元2.jpg

艾述洪律师前往德阳中院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艾述洪制定了对被告人范某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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