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解读的新闻是:乐山男子违停被贴罚单后,朋友圈骂交警,拘留所五日“游”
12月21日,祝某因在乐山市市中区龙泓路违法停车,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交警对其开具罚单,该男子在微信朋友圈公然发布辱骂交警的文字信息,造成恶劣影响。随后有关机关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现在发个朋友圈也犯法吗?
那微信到底是属于我们的私人场所还是公共舆论场所呢?
今天我们来讲讲,在朋友圈发哪些信息可能触犯到我国的罪名呢?
在朋友圈销售“三无”药品的可能触发到刑法罪名
1、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主播不读)
这里是说,在朋友圈发布或者分享有关的邪教文章,则有可能涉嫌此罪。
有个真实案例。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翠玉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法沦功”邪教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邪教宣传信息85条,其中图文53条、音频、视频30条、动态页链接2条;被告人沈兰香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法沦功”邪教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邪教信息51条,其中图文33条、音频视频17条、邪教网页链接1条。
2017年 5月31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翠玉、沈兰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判决:陈翠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后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翠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40000元。
2、销售假药罪
中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主播不读)
现在朋友圈里各种保健品、减肥药的微商越来越多。药品是属于特殊的商品,是用于人类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而药品生产和销售所需要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特别是药品的生产,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若药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朋友圈销售该药品则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罪。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播不读)
比如说一个人发朋友圈说超市有炸弹,然后通过自己的朋友圈迅速扩散,导致商场关门,出动大量警力物力来排查,如果朋友圈的朋友们明知道这是谣言,转发或者再传播也构成本罪。
4、侮辱、
《刑法》第246条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侮辱罪,予以立案追究。(主播不读)
比如你对一个人不满,在朋友圈对这个人进行辱骂、诽谤等言行,给对方造成了很大的生活压力,使得对方精神上、生活上、经济上受到很大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是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的
微信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朋友圈共享了精彩瞬间,可是微信并不是法外之地。哥伦比亚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在《霍乱时期的爱情》中有一句话:“你在哪里,你无处不在。”其实,刑法也一样,就像风,好似抓不到握不着,可它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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