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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高空抛物致人受伤,《刑法》《民法》都占了吗?

1301次播放 2021-01-07

今天我们解读的刑事新闻是:

“熊孩子”高空抛落矿泉水致人受伤扔矿泉水瓶被判赔9万元

据媒体报道,广州市民黄某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正好途径此地的行人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并送院治疗。

前后花费医疗费、住院费等8万多,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9万元。

本案是《民法典》生效后第一案,对建筑物高空抛物行为有借鉴意义,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高空抛物即有走民事的,也有走刑事的,此次事件虽然造成了庾某某轻伤,但是鉴于双方在庭前已经确认事实,且进行部分赔偿,肇事者也是未成年人,值班主播认为民事赔偿比较适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高空抛物行为没有砸到人的情况下,也可能被判刑。就和酒驾一样,不是以你撞到人才触犯刑罚。

比如我们成都的2019年的案子,情侣因琐事发生了争吵,情绪不稳的周某某把一把菜刀从窗口扔出。随后菜刀掉落至距小区大概十米的公交车车顶,弹至地面。随后,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被青羊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自首且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被判处一年十个月。如果造成的财产损失依然要继续民事赔偿。

人在高空,也要考虑行人的地面。

有些弧度, 可能带来了民事责任;有些弧度,更是有可能触发刑罚。

你可以活得不接地气,但是别让你手里的物品的抛物线,侵犯了他人的“安全线”“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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