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近年来,虚拟货币的大肆流行给犯罪分子带来了新的“商机”,成为他们转移赃款的新方式,类似案件屡次发生。 按照规定,如果是为了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是以定罪处罚。 如果是掩饰、隐瞒除上述7种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
案例讲解:
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张三和李四经朋友介绍,下载了一款境外聊天软件,加入了一个声称是交易虚拟货币的群。然后张三和李四将自己多张银行卡的卡号发到了群里,之后通过认领群里的任务,用对方打入银行卡的钱来购买虚拟货币,购买完成之后,对方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回这批虚拟币。张三和李四以此赚取差价。 后,该聊天群被查处,张三和李四被抓,经调查,二人明知购买虚拟币的钱是抢劫所得,仍然帮助对方转移这些犯罪所得,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以该罪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要上游犯罪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即使该上游犯罪还未经裁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人依法也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同样按照该规定,如果张三和李四帮助对方转移犯罪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上也会更重。
虚拟货币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但是如果是披着虚拟币交易的外壳,实际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的,也会涉及相应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