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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洗钱犯罪|男子委托亲友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发布时间:2022-12-20 来源:正义网

非法吸收资金案主犯不仅长期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大肆圈钱,为掩饰、隐瞒部分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还指使其亲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行为,同时窝藏、转移赃物合计千万余元……今年12月15日,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派员对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2015年4月至2021年2月,王某伙同向某(在逃)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和收购北京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辽宁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同时,以上述公司名义虚构大量互联网服务器租赁业务、智慧药箱委托经营业务,分别以承诺投资购买互联网服务器用于租赁和投资、购买智慧药箱用于委托经营可以获得实际年化收益将近100%的超高利润保本返利为诱饵,并以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宣传,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六年间,王某等人共非法吸收资金214亿余元,部分支付了高额返利,王某个人还提现消费并大量购置房产、股权、游艇、豪车、钻石、名表等,造成2万余名被害人损失共计41亿余元。 

2020年10月,因得知骗局即将崩盘,向某逃往境外。2021年3月1日,王某在外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因该案案情重大且疑难、复杂,大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经查,为掩饰、隐瞒部分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1年2月,王某出逃前后,共委托其前妻王某甲使用非法集资所得678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百万余枚,并转入王某数字钱包账户内。王某在逃往境外的途中被抓获归案,其安装数字钱包App的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同年5月,王某甲在王某父亲王乙、母亲赵某等人的配合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账户,并利用王某事前告知的密码转移数字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变现后赴银行取现,以上述方式转移资金652万余元。此外,2021年4月间,王某甲还将王某使用非法集资所得购买的价值486万余元的5条钻石项链等物品交由王乙和赵某转移、窝藏。 

今年1月10日,大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乙、赵某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乙、赵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王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万元。宣判后,三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吸毒案牵出洗钱“案中案”

正义网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黄沙)“被告人戈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近日,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戈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戈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今年9月,曾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被移送荆州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曾某吸食的毒品系从戈某手中购得。9月26日,荆州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戈某进行追捕。承办检察官随即向公安机关详细列出了继续补充侦查意见,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指导继续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将戈某抓获。

今年11月,公安机关以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发现戈某还存在利用企业收款二维码中转毒赃的行为,有“自洗钱”嫌疑,遂将案件审查意见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全程跟踪指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进行侦查取证,通过固定戈某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快速查明了戈某贩卖毒品和掩饰、隐瞒毒赃来源等主要犯罪事实。

经查,今年7月,戈某先后5次向朱某贩卖毒品,共计2080元。其中,7月17日,戈某在向朱某贩卖并交付毒品后,将药店的收款二维码交给朱某,让朱某扫码支付了600元毒赃,之后戈某又用微信联系该药店老板,要其将收到的6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

由于朱某向药店转账毒赃金额较小,极易与药品销售额混淆,而戈某收取的毒资最终系从药店老板微信转账而来,客观上使得该笔毒赃被洗白。主观上,戈某自行供述让朱某将毒赃转入药店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掩饰、隐瞒毒赃来源。

承办检察官认为,戈某的行为符合洗钱罪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须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最终,荆州区检察院以戈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自洗钱?

“自洗钱”是洗钱犯罪的一种类型,顾名思义就是犯罪人员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自行参与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身实施洗钱行为也可构成洗钱罪,也就是所谓的“自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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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洗钱犯罪|男子委托亲友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发布时间:2022-12-20 来源:正义网

非法吸收资金案主犯不仅长期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大肆圈钱,为掩饰、隐瞒部分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还指使其亲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行为,同时窝藏、转移赃物合计千万余元……今年12月15日,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派员对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2015年4月至2021年2月,王某伙同向某(在逃)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和收购北京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辽宁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同时,以上述公司名义虚构大量互联网服务器租赁业务、智慧药箱委托经营业务,分别以承诺投资购买互联网服务器用于租赁和投资、购买智慧药箱用于委托经营可以获得实际年化收益将近100%的超高利润保本返利为诱饵,并以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宣传,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六年间,王某等人共非法吸收资金214亿余元,部分支付了高额返利,王某个人还提现消费并大量购置房产、股权、游艇、豪车、钻石、名表等,造成2万余名被害人损失共计41亿余元。 

2020年10月,因得知骗局即将崩盘,向某逃往境外。2021年3月1日,王某在外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因该案案情重大且疑难、复杂,大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经查,为掩饰、隐瞒部分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1年2月,王某出逃前后,共委托其前妻王某甲使用非法集资所得678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百万余枚,并转入王某数字钱包账户内。王某在逃往境外的途中被抓获归案,其安装数字钱包App的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同年5月,王某甲在王某父亲王乙、母亲赵某等人的配合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账户,并利用王某事前告知的密码转移数字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变现后赴银行取现,以上述方式转移资金652万余元。此外,2021年4月间,王某甲还将王某使用非法集资所得购买的价值486万余元的5条钻石项链等物品交由王乙和赵某转移、窝藏。 

今年1月10日,大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乙、赵某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乙、赵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王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万元。宣判后,三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吸毒案牵出洗钱“案中案”

正义网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黄沙)“被告人戈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近日,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戈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戈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今年9月,曾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被移送荆州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曾某吸食的毒品系从戈某手中购得。9月26日,荆州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戈某进行追捕。承办检察官随即向公安机关详细列出了继续补充侦查意见,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指导继续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将戈某抓获。

今年11月,公安机关以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发现戈某还存在利用企业收款二维码中转毒赃的行为,有“自洗钱”嫌疑,遂将案件审查意见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全程跟踪指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进行侦查取证,通过固定戈某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快速查明了戈某贩卖毒品和掩饰、隐瞒毒赃来源等主要犯罪事实。

经查,今年7月,戈某先后5次向朱某贩卖毒品,共计2080元。其中,7月17日,戈某在向朱某贩卖并交付毒品后,将药店的收款二维码交给朱某,让朱某扫码支付了600元毒赃,之后戈某又用微信联系该药店老板,要其将收到的6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

由于朱某向药店转账毒赃金额较小,极易与药品销售额混淆,而戈某收取的毒资最终系从药店老板微信转账而来,客观上使得该笔毒赃被洗白。主观上,戈某自行供述让朱某将毒赃转入药店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掩饰、隐瞒毒赃来源。

承办检察官认为,戈某的行为符合洗钱罪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须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最终,荆州区检察院以戈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自洗钱?

“自洗钱”是洗钱犯罪的一种类型,顾名思义就是犯罪人员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自行参与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身实施洗钱行为也可构成洗钱罪,也就是所谓的“自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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