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一定是指金钱、货币、物品吗
1980次播放 2021-10-19
有行贿,就有受贿,大部分行贿的人都是为了谋取某些利益,而进行钱权交易,那么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呢?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以下4种情况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第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第四,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举个例子,李四自己开了家公司,承接一些工程来做,为了能让自己的公司多揽一些工程,李四动起了自己的“小聪明”。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的领导王五,两人一寻思,达成了一致,王五在履职期间,利用自己的职权,给李四牵线搭桥,推荐更多的承揽工程,等到王五退休后,李四将这些工程所获利润的20%都折现给王五。
在上述例子中,王五的行为明显就属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情形,会涉嫌,而李四也会涉嫌。
所谓:“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这话没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