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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非法集资解释》的规定,属于《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包括:个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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