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期执行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被依法宣判定罪的行为人,先暂不执行刑罚,而是规定一个考验期。若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就不再执行原来的刑罚。因此,缓刑并非是一种具体的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制度设计。通俗地讲,就是给犯罪人一次不用执行刑罚,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机会。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被依法宣判定罪的行为人,先暂不执行刑罚,而是规定一个考验期。若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就不再执行原来的刑罚。因此,缓刑并非是一种具体的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制度设计。通俗地讲,就是给犯罪人一次不用执行刑罚,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机会。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被依法宣判定罪的行为人,先暂不执行刑罚,而是规定一个考验期。若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就不再执行原来的刑罚。因此,缓刑并非是一种具体的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制度设计。通俗地讲,就是给犯罪人一次不用执行刑罚,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机会。
既然不用服实刑,那么它必然是一种在满足条件时案件被告人的最优选择,可是实际上所有犯罪人都能够适用缓刑吗?
答案是否定的。缓刑的适用对于对象有严格限制。一方面,被判处的刑罚只能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一方面,累犯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均不能适用缓刑,即使他们满足前述条件。
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社会危险性。只有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时,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此外,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如果是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缓刑适用的可能性更高。
但是,虽然不用被剥夺人身自由,但其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需要定期向相关机构报告自己的情况,会客受限,如果要超出自己所居住的市、县范围活动,必须要提前获得批准。某些特别情况下,还会被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考验期结束后,如果遵守了考验期的规定,且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可以看出,缓刑制度是为在实践中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而制定的,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由于不用被剥夺人身自由,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争取缓刑绝对是最优选择。但是,要争取缓刑并非易事。
首先,鉴于缓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要争取缓刑,就要先争取到最低的刑期。其次,在此基础上,再提出应当适用缓刑的依据,需要用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有悔罪表现,结合过往经历等考察是否有人身危险性,听取多方,尤其是结合社区的意见进行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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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海,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前中国民营500强公司法务,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社会工作师。 石大海律师以“用态度影响生命,用专业捍卫生命”为执业信条,潜心为委托人着想,采取各种灵活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案,以实现争议解决。办理的案件为当事人依法争取到多个取保候审及不起诉。 石大海律师深知,每一个身陷纠纷的当事人都想又快又好的解决纠纷,必急委托人所急、想委托人所想,忠诚于委托人的托付,以高素质、高效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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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李轩凌,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九三学社社员,政协第七届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学位,2014年从事律师至今,办理各类刑事数百件,潜心钻研刑事辩护工作,致力于为各单位、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服务。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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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冰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五部主任,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秘书,曾任前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曾获市级检察机关控申办案能手、记二等功一次,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期刊和公众号发表论文《警察使用枪支合法性研究》等文章三十余篇。 何冰冰律师以“倾之力,筑所成”为执业信条,从事法律工作近13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擅长领域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合规,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其温暖务实的辩护风格深受当事人的信赖。 作为庭立方核心导师,何冰冰律师结合实操和理论,主讲了庭立方“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课”“鉴定意见质证”和“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班”三门课程,覆盖学员超过千人,收获了学员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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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沛文,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陈沛文律师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现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澳门仲裁学会副研究员,普陀区青律联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辩俱乐部教练,研究生模拟法庭赛队教练,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法官库法官。 专业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互联网黑灰产犯罪、数据犯罪及涉区块链犯罪的辩护与合规治理,撰写相关专业研究文章六十余篇,分别发表于各级期刊论坛。 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典型网络犯罪案件近百件,其中无罪案件三十余件。为十余家大、中型互联网企业提供了全面的刑事合规或专项刑事风险防控法律服务,所办理的两起互联网企业合规整改不起诉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收录为第三期、第四期企业合规整改不起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