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期执行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被依法宣判定罪的行为人,先暂不执行刑罚,而是规定一个考验期。若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就不再执行原来的刑罚。因此,缓刑并非是一种具体的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制度设计。通俗地讲,就是给犯罪人一次不用执行刑罚,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机会。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被依法宣判定罪的行为人,先暂不执行刑罚,而是规定一个考验期。若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就不再执行原来的刑罚。因此,缓刑并非是一种具体的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制度设计。通俗地讲,就是给犯罪人一次不用执行刑罚,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机会。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被依法宣判定罪的行为人,先暂不执行刑罚,而是规定一个考验期。若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就不再执行原来的刑罚。因此,缓刑并非是一种具体的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制度设计。通俗地讲,就是给犯罪人一次不用执行刑罚,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机会。
既然不用服实刑,那么它必然是一种在满足条件时案件被告人的最优选择,可是实际上所有犯罪人都能够适用缓刑吗?
答案是否定的。缓刑的适用对于对象有严格限制。一方面,被判处的刑罚只能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一方面,累犯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均不能适用缓刑,即使他们满足前述条件。
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社会危险性。只有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时,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此外,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如果是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缓刑适用的可能性更高。
但是,虽然不用被剥夺人身自由,但其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需要定期向相关机构报告自己的情况,会客受限,如果要超出自己所居住的市、县范围活动,必须要提前获得批准。某些特别情况下,还会被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考验期结束后,如果遵守了考验期的规定,且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可以看出,缓刑制度是为在实践中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而制定的,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由于不用被剥夺人身自由,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争取缓刑绝对是最优选择。但是,要争取缓刑并非易事。
首先,鉴于缓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要争取缓刑,就要先争取到最低的刑期。其次,在此基础上,再提出应当适用缓刑的依据,需要用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有悔罪表现,结合过往经历等考察是否有人身危险性,听取多方,尤其是结合社区的意见进行说服。
庭立方作为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机构,拥有大批执业多年的成熟刑辩律师,曾经多次成功帮助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拥有丰富的缓刑辩护经验。
庭立方根据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和探索总结,研发开设了《刑案沟通中三大高频难点》、《法庭发问技能》、《法庭质证技能》、《法庭辩论技能》、《证据规则运用》、《死刑案件辩护技能》等一系列广受欢迎和好评等课程。进一步提高证据审查、法律分析能力,助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我们专做刑案,经历过数千件刑事案件的历练。全国各地专业的刑事律师队伍,丰富的办案经验,驾轻就熟的执业技能、专业尽职的工作态度,知名刑事专家指导,博士、高校教授、前侦查人员、法官、检察官协作办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只为您做最好的辩护,我们的目标是为客户精准匹配专业刑事律师,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让符合庭立方标准的刑事法律服务抵达中国的每一座城市,守护每一个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韦端宁,男,壮族,2020年被广西律师协会评定为“广西刑事专业律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西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企业高级合规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案件专家库成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专家库成员、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北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自执业以来,以刑事辩护、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合规审查与应急管理为主要业务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及合规业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案件、诈骗类等犯罪案件、死刑辩护案件等刑事业务,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业务,以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做精品案、良心案,先后承办多起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的案件。 亲办案件: 一、二审案件(改判) 1.百色市吕某走私毒品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 2.凭祥市李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改判10年); 3.崇左市农某走私、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为十五年); 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 5、南宁市某馆单位受贿案(一审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二年三个月); 6、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刘某诈骗案(一审判7年,二审介入后,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后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量刑3年)。 7、南宁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三年,二审介入辩护,二审改判为一年六个月); 8、南宁韦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大改判(一审十年,二审变更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改判一年) 9、南宁市黄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南宁市检以黄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提出抗诉,南宁中院驳回抗诉) 10、防城港市范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抗诉案(偷逃税款2000多万,走私数额特别巨大,二审维持范某量刑); 11、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二审改判退回属于李某家庭财产10万元); 二、一审案件(缓刑、轻判) 1、广西上林覃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认定指控黑社会性质犯罪不成立); 2.广西武鸣韦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获得国家赔偿); 3、南宁某房产中心蒋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一审5年) 4、贵港覃塘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 5、刘某妨害信用卡诈骗案(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6、广西贺州市某区委副书记黄某涉嫌寻衅滋事、抢劫枪支案(一审2年,仅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枪支罪不成立); 7、南宁西乡塘区林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8、李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TR外汇平台传销案,担任第一被告李某辩护人,一审判三年缓三年) 9、百色市乐业县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判三缓四(即有漏罪情况下,一审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0、钦州市钦北区郭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一年缓二年); 11、大新县xx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一审2年缓刑3年) 12、商某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案(一审四年六个月) 13、广西区某台胞中心主任秦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涉案1.04亿元,一审判决认定指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不妥,以行贿罪判处5年); 14、南宁市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巨大,一审4年4月); 15、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五年,2013年广西十大渎职案件);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钱某受贿罪案(一审一年二个月); 17、桂林市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一审、二审吕某被判处五年) 18、兴宁区王某诈骗案(诈骗数额30多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贵港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公诉机关职务侵占罪未起诉,一审判决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年一个月)。 20、莫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30年前两只鸭子引起的命案,一审判15年。) 21、武鸣韦某某涉嫌介绍容留他人介绍卖淫罪一案获取轻判(检察院认定情节严重,认罪认罚情况下量刑五年六个月,一审判决2年6个月); 23、浙江绍兴市上虞区林某等17人诈骗罪一案(一审认定从犯,判决) 24、贵港市周某诈骗案(“杀猪盘”诈骗,一审认定从犯,获轻刑二年十个月); 25、苏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一审判十个月); 26、南宁江南区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 27、武鸣区陆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认定从犯,判处8年); 28、靖西市农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一审认定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7个月); 29、南宁黄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一审判8个月); 30、崇左市龙州县王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从犯,一审8个月); 31、桂林灵川张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一审,判无期徒刑); 32、南宁西乡塘区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一年); 33、南宁市邕宁区莫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30年两只鸭子的命案,一审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三、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撤案) 1.南宁周某合同诈骗罪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林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南宁市覃某某诈骗案(不捕取保,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施某妨害公务罪(召开听证会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四、侦查阶段(不逮捕,取保) 1、南宁市覃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不捕); 2、南宁市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院不捕), 3、百色田东县陆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捕) 4、钦州丁某诈骗罪案(检察院不捕); 5、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检察院不捕); 6、浦北县龙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捕); 7、陈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捕); 8、青秀区张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 9、广西罗城县谢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捕,侦查机关撤案); 9、南宁市青秀区陈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10、何某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 11、广西罗城县盗窃案(检察院不捕,公安机关撤案); 12、南宁市青秀区项某强奸案(约炮开房涉嫌强奸,检察院不捕); 13、横州市闭某强奸案(检察院不捕); 14、南宁兴宁区苏某某涉嫌强奸罪(侦查机关未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撤案); 15、南宁青秀区魏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 16、忻城县蓝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检察院不逮捕); 17、南宁市江南区蓝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18、北海市铁山港区康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19、贵州遵义市黄某帮信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20、玉林兴业县黄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21、湛江市坡头区龚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五、亲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梧州市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虚开发票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案(二审); 2、梧州市易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敲诈勒索罪涉恶案件(二审) 3、百色市黄某某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运输爆炸物案;广西龙某某集资诈骗案; 4、广西电视台某部主任李某受贿罪一案(一审判10年6个月); 5、广西区高院周某受贿案; 6、李某抢劫罪一案(广西高院,二审); 7、玉林市陆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无期徒刑); 8、南宁市江南区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涉案金额约14亿多,情节严重,一审7年) 9、玉林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5年6月;) 10、南宁市杨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 11、罗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2、赵某贩卖毒品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3、袁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4、蒋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5、韦某故意伤害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6、李某贩卖毒品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7、方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8、贵港陆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9、李某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0、岑溪市潘某运输毒品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1、贵港市谢某故意杀人死缓复核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2、梧州市黄某受贿罪一案。(二审) 23、桂林市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4、百色金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5、贵港市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 26、廖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7、朱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8、广西南宁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 29、广西巴马安置区管委会主任李某某涉嫌贪污案; 30、广西宾阳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甚至关系到生命,刑辩律师要具有专业技能,还要敬业精神。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都取得不错的效果,办理过多起涉黑涉恶案件、网络诈骗案件,获取多起不捕不诉、一审缓刑、二审改判,当事人较为满意,我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一直是我的办案作风,为委托人制定和实施最有利于的法律方案,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执业证号:14501201010267878 联系方式: 15877181689(微信同号) 电子邮件:18677178323@163.com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晏建强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部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 擅长案件类型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 简要介绍 毕业于司法部隶属的第一所高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曾就职于自贡市某公安局。结合扎实的公安体系办案经历,执业以来,擅长新型网络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类犯罪等领域,具有极高的沟通谈判能力,积累400+起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社会服务 结合自己扎实的专业理论与实操经验,曾多次参与“曙光计划关爱涉诈人员及家属专项活动”、“成都高新区“法律七进”巡回讲堂系列活动”等公开讲座或普法直播。帮助弱势群体、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关键环节,具有传播基层民众风险防范的社会责任意识,搭建民、律同堂培训的法律服务生态。 晏建强律师以“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为执业理念,其对争议所涉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对证据的有效挖掘和公检法业务流程全面掌握,执业以来,凭借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和德才兼备的优秀品格,深受客户一致好评。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钟灵柔,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经济犯罪法律业务部秘书长,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合规案件,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多件职务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以及经济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取得了不起诉或缓刑的优良结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在刑事专业平台上发表了多篇专业文章,阅读量上万。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国家心理咨询师,湛江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后在广州先供职于国有企业后当专职律师,于2015年回家乡湛江创办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带领的团队有一位法学博士和多名外聘专家,采用团队化、标准化、流程化、项目化、精细化办案模式,遇疑难案件请专家讨论。 推崇科技驱动法律,购买ICOURT的阿尔法系统和证据智能系统,提高效率之余,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公开的效能,为法官提供类案参考。 带领团队参加了庭立方全部培训课程和ICOURT的全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至2021年7月,获不捕及取保候审28件;不予起诉12件;免予刑事处罚8件;缓刑11件;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24件。2020年度有三件案件入选湛江市律师行业2020年度优秀刑辩十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