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
对实践中一向存疑的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立法术语,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这对统一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实践中一向存疑的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立法术语,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这对统一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对“相同的商标”的界定
对何谓相同的商标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判断。新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该解释的科学之处在于点破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直接目的,突出为了谋求相关利益而盗用被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信誉,让消费者误认为自己的产品同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实质。
(二)关于“使用”的界定
原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中有规定,新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这实际上沿袭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比较明确的“使用”认定标准。
(三)关于“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等的界定
“数额”一词在衡量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中对定罪、量刑起到主要作用,理论界讨论的极其复杂,实践中理解的五花八门。新的司法解释在第9条中明确地规定“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第12条中明确地指出“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上述两个数额的明确界定为实践中查处相关案件厘清了许多模糊的问题,对正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和已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获利的行为都给予了积极的法律堵截。
(四)关于“明知”的界定
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规定主观罪过上具有“明知”的要求,然而何谓明知?新的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界定了4种情形之一的即为“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上述关于“明知”内容的具体界定为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供了依据。当然第4种情形中的“应当知道”一词的使用可能仍会留下不同理解的空间。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胡思跃,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双学士学位,毕业于贵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专职律师,瀛黔刑辩团队核心成员之一,主要专职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和刑事申诉、控告案件的代理。2012年7月毕业后,先后在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贵州省某某区人民法院(实习)、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实习)、贵州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主要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工作,共计办理刑事案件42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2019年4月从贵州省某县检察院辞职后开始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始终践行有效辩护,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其间,成功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缓刑,改判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30余件。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李辰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四部负责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讲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出版《职场实用法规》一书,发表专业文章10余篇。 执业以来,李辰君律师秉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业信念,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百件,擅长刑事合规业务、诈骗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涉税犯罪辩护、非法经营罪辩护。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通过专业的水平及不懈的努力,其中10余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撤案或因不予起诉等被依法释放,部分案件二审改判或依法判决缓刑,其辩护水平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李辰君律师主导参与研发了“公职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医疗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教育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食品卫生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课件,并受邀为多家单位机构进行刑事风险防控讲座,获得一致好评。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管委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研究员(刑法研究基地主任)、广西经济法学会研究员(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5年,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数十名被告人经过龚律师的辩护,获得撤案、不捕、不诉、缓刑、无罪或二审重大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等; 龚律师著有《我做律师这些年》、《我做死刑案件这些年》、《刑事辩护类案检索指南》、《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等著作。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65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5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6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企业(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任忠孙律师,1969年8月出生,资深刑事律师 。曾在教育、党政部门工作,担任过副处级领导职务。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担任律师至今,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卓建刑事法律部主任,卓建合规研究院院长,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等职。执业以来,创建了卓建忠赢律师团队,秉承“忠人之托、致力于赢”的精神,竭力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优质法律服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过一千件,所办案件或被评为省(市)年度经典案例,或在粤港澳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的大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