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胯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江苏省南京市
张志华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主任、发起人、首席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创始人,现任南京市律协理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著有《企业合规建设全指引》该书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在专业法学期刊《法制与经济》上发表论文《企业刑事合规问题研究》。 执业二十年间,张志华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学研究和刑事辩护,创办的蚂蚁刑辩团队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口碑,成为业界标杆。在张志华律师的带领下,蚂蚁刑辩团队已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千余件, 2016年承办的“王根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入选全国十大无罪案例。在201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发表的论文《刑法司法解释扩张的乱象、危害及其反思——来自律师实践的观察与思考》成功入选了本次年会文集,并获得中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的高度评价。在2020年第七届犯罪学论坛上发表的《应取消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构建恶势力与黑社会两级治理模式》获得主办方高度评价,并被邀请做主题发言。 张志华律师带领的蚂蚁合规团队在企业合规领域一直走在前沿,2021年张志华律师出版专著《企业合规建设全指引》,该书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22年在专业法学期刊《法制与经济》上发表论文《企业刑事合规问题研究》,同时张志华律师作为《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保质保量地完成团体标准编制工作,使标准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2022年6月,张志华律师受泰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邀请,为泰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专业人员作合规培训。2022年10月张志华律师受重庆市律师协会邀请,作“合规不起诉实务”分享。 针对“刑民交叉”领域的难点、疑点,张志华律师不断发出自己的见解,2022年发表论文《“刑民交叉”何时休?》,2022年7月6日至8日,张志华律师参加南京市政法系统第二期同堂培训班,并受邀作为“刑民交叉案件规范办理”主题发言人,2022年7月,受南京市律师协会邀请,张志华律师在“刑民交叉办案实务交流座谈会”就个人实际经办的案件、执业经历中对交叉思维的理解等问题作出了分享。 与此同时,张志华律师积极投身于各项公益事业之中,勇担社会责任。2014年主动到西藏无律师县开展志愿法律服务被司法部授予个人二等功,2022年在西藏无律师县亚东县建立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分所。张志华律师一直在律师专业团队建设以及律所管理上不断总结经验、孜孜不倦、努力前行,继成功创办中银南京律所、蚂蚁刑辩团队之后,目前张志华律师又创办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以崭新的理念首创“大合伙制”,两年内建立起十四大专业法律团队,办公面积扩大至3500㎡,律所人数力即将突破百人。 开拓进取,厚积薄发。张志华律师在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同时,还力求在律所管理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在法治之路上贡献自己的力量。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黄伟麟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麟律师领衔组建,黄伟麟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合规。 黄伟麟律师是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简称:刑民交叉委)副秘书长,第十届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普刑委)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秘书长,中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第四支部委员会统战委员、五星党员。 黄伟麟律师于2022年、2021年以及2020年连续三年荣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奖。 黄伟麟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一审中重罪变轻罪或取得较轻量刑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等裁判结果。本人提倡专业化、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黄伟麟律师在执业之初就立志于专攻刑事辩护领域,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执业宗旨是“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让无罪者不再蒙受冤屈,让有罪者罪当其罚”是他的执业理念。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六合刑辩团队负责人,庭立方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以刑事辩护为专业方向。现只专注办理刑事案件。以匠心精神致力于刑事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取得大量不诉、取保、缓刑、无罪案例。主攻刑事、金融犯罪、刑名交叉、企业合规等刑事相关领域。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苏镜祥,法学博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庭立方核心导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师范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 在学术方面,曾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五次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等学术奖励5项,在CSSCI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4部。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者型律师,苏镜祥律师秉持“为权利而斗争”的执业信念,专攻刑事法,对刑事司法的实践运作相当熟悉,尤其擅长对刑事案件量刑规律的分析和把握,参与了卓安多场重大刑事案件研究讨论,所代理过的刑事案件均获得令当事人高度认可。 同时,作为庭立方核心导师,苏镜祥律师主讲的法庭发问和律师会见技能课程已超过40场,辐射律师学员过千人,帮助众多律师实现法庭辩护升级,在律师学员中广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