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认定本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二:
一是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
二是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受贿人个人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受贿罪处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有其他情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何春莉,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安毒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成员,“卓安青年培训计划”组织管理人。 获第一届“刑事专业律师”认证,“高新区优秀律师”称号。任成都市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特邀调解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营商环境法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和成都市律协矛盾化解委员会委员。 执业近20年,何春莉律师专注刑事领域犯罪,由于从事商事诉讼、企业顾问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多年,对涉及民刑交叉类案件,尤其具备办理优势。擅长处理各种复杂、棘手的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领域的刑事案件,在执业过程中,当事人对其业务能力、敬业精神和辩护效果都积累起不错的口碑,从而建立起较好的职业信誉。 何春莉律师秉持“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努力实现刑事辩护的“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统一。因办案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当事人及家属、同行、法官、检察官对其工作的认可。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彭磊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湖北大学法学院和广东某市检察院,现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庭立方金牌讲师。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的辩护这一细分领域,秉承着专业、理性、客观、精细的辩护理念,取得多个无罪判决案例。研习法律20年,在《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法学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杨璇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硕士。 走上法律专业之后,杨璇律师一直以成为一名刑事律师为职业方向,曾先后在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实习。在积极开展专业实践,观察不同法律职业的同时,杨璇律师也参与出版《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一书,发表多篇刑事专业文章,投身于刑事辩护领域。 执业以来,杨璇律师已经办理多件大案要案,擅长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同时长于刑事合规案件。其专业水平赢得众多律师同行信任。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韦端宁,男,壮族,中共党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2020年广西律师协会首批评定“广西刑事专业律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企业高级合规师。2010年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研习刑事风控及合规业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案件、涉毒类犯罪案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类犯罪案件、死刑辩护案件等刑事业务。以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做精品案、良心案,先后承办多起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案件:1.百色市吕某走私毒品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2.凭祥市李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3.崇左市农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为十五年);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5.广西上林覃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6.广西武鸣韦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获得国家赔偿);7.广西贺州市某区委副书记黄某寻衅滋事、抢劫枪支案(一审2年,仅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枪支罪不成立);8.南宁市覃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不捕);9.南宁市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院不捕),10.南宁周某合同诈骗罪案(检察院不起诉),11.商某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案(一审四年六个月);12.百色田东县陆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捕);13.贵港市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14.刘某妨害信用卡诈骗案(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五年,2013年广西十大渎职案件);16.南宁市某馆单位受贿案(一审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二年三个月);17.钦州丁某诈骗罪案(检察院不捕);18.钱某受贿罪案(一审一年二个月);19. 桂林市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一审五年);20.梧州市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虚开发票罪、强迫交易罪案(二审,广西梧州最大黑社会犯罪案);21.王某虚开发票案(检察院不捕);22.林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起诉);23.浦北县龙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捕);24.陈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捕);25.青秀区张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26.何某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27.广西罗城县谢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捕,侦查机关撤案);28.兴宁区王某诈骗案(诈骗数额30多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29.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刘某诈骗案(一审判7年,二审介入后,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后罪名变为合同诈骗罪,改判3年);30.南宁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三年,二审介入辩护,二审改判为一年六个月);31.贵港市周某诈骗案(“杀猪盘”诈骗,一审认定从犯,获轻刑二年十个月);32.广西罗城县盗窃案(不捕,公安机关撤案);33.南宁市青秀区项某强奸案(约炮开房涉嫌强奸,检察院不捕);34.横州市闭某强奸案(检察院不捕);35.南宁市覃某诈骗案(不捕取保,检察院不起诉);36.其他:玉林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广西区高院周某受贿案;百色市黄某某非法采矿案;广西龙某集资诈骗案;广西巴马李某贪污案等案。 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作风,制定和实施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方案,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