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0-11-08 23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2013年4月27日施行)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l
2020-06-04 493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
2017-05-01 7076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8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三、敲诈勒索公私财
2013-08-22 497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冀高法[2013]7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
2013-08-19 450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印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吉高法[2013]11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现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8月15日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案件
2013-08-15 42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3年8月6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
2013-08-06 194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3年8月6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
2013-08-06 3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