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印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15 10:16:3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印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吉高法[2013]11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现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15日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案件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规定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