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吉高法[2013]11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1日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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