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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聚众斗殴罪
是指出于报复泄恨、争霸一方或者寻求刺激等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殴斗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是多次聚众斗殴的;二是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是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6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1、有聚众斗殴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2、聚众斗殴行为达到入罪标准。实施聚众斗殴行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构成本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他一般参与人员(比如尾随参与、摇旗呐喊助威者)在斗殴中所起作用不大的,不构成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基本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监控录像、医院诊断记录、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
3、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聚众斗殴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有聚众行为。基本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电话记录、短信、微信、QQ信息等;
2、犯罪嫌疑人参与殴斗。基本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物证及提取物品清单,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要查明犯罪的起因、犯罪嫌疑人追求的结果、事先是否预谋分工、斗殴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或中途退出等情况。聚众斗殴罪应当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进行区别,前者带有明显的争霸一方、报复他人或者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后者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所以不认定聚众斗殴罪。基本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通话清单、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聚众斗殴案件应当重点打击首要分子。对于积极参加者的社会危险性,要结合行为的损害结果、案发后社会反应、犯罪嫌疑人个性化因素和取证进展综合判断。收集的基本证据:(1)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5)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 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聚众斗殴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聚众斗殴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是斗殴受伤者或证人报案。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书面报案材料、斗殴受伤者或证人的证言等。
2、“查证犯罪事实”,一般要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动机及预谋、作案经过、危害后果等。
3、“作案时间”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聚众斗殴的时间。聚众斗殴两次以上的,应当查明各次聚众斗殴的时间。“作案地点”应当查明聚众斗殴的聚众地、斗殴地等,聚众斗殴两次以上或一次聚众斗殴涉及多个地点的,应当结合作案时间的查证具体查明每一处地点。
查明作案时间与作案地点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关于该事实的供述;(2)证人关于该事实的证言;(3)能够反映该事实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4)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辨认现场笔录。
应注意结合作案时间查明斗殴地点是否属于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
4、“作案人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各犯罪嫌疑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5、查明作案人员在聚众斗殴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主要应查明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准备斗殴和实施斗殴中行为积极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斗殴犯意的提起者,斗殴联络者、召集者、实施者、工具提供者、人员接送者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等。作案人员如系尾随或者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按犯罪论处。
查明作案人员在聚众斗殴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关于同案人分工、作用的供述;(2)证人关于斗殴准备和斗殴现场情况的证言;(3)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分工情况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4)能够反映斗殴现场情况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6、“作案动机及预谋”要查明作案人员系出于何种动机、事先有无预谋实施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为双方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仅一方出于上述不法动机而聚众伤害他人,由此造成他人伤亡,或者斗殴双方系因婚恋、家庭、邻里等民事纠纷,发生一般性打斗,未造成实际后果的,一般不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查明作案动机及预谋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
7、“作案经过”要查明聚众斗殴的起因、方式手段、经过和次数,斗殴所持器械种类、数量、来源、下落及持械的具体人员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关于聚众斗殴起因、准备斗殴和斗殴过程的供述;(2)证人关于聚众斗殴起因、准备斗殴和斗殴过程的证言;(3)反映聚众斗殴起因及准备斗殴过程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4)反映斗殴现场情况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器械实物物证、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7)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作案工具等的辨认笔录。
查明作案经过应当结合对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的查明同步进行。
查明聚众斗殴的次数时应当注意,如果作案人员在一次斗殴中发生短暂中断后,又继续斗殴,应认定为一次斗殴。
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持械既包括作案人员使用器械,也包括为斗殴携带随身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8、“危害后果”要查明斗殴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情况。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反映人身损害的验伤通知书、就医记录、病历、医疗诊断结论、出院小结等书面材料;(2)反映人身伤势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反映人员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鉴定意见书;(4)反映公私物品损毁的实物、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反映经济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反映破坏社会秩序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对聚众斗殴中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应着重查明危害后果的直接行为人或者共同加害人。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可以结合查明的作案时间、地点和人数进行综合判断。
9、审查聚众斗殴案件“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时,还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斗殴是否带有黑社会性质。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证明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等;(2)证明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10、行为人虽实施斗殴行为,但因斗殴双方主观动机、人数多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形的不同,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斗殴中仅一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聚众对另一方实施伤害,不构成“斗殴”,由此造成另一方人员或者无辜群众伤亡的,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2)若斗殴双方或一方人数少于3人,则该方不构成“聚众”,对该方不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根据造成后果的不同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3)聚众斗殴过程中,共同致斗殴对方或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则该方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的加害强度明显超出聚众斗殴共同故意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则该行为人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5)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故意致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或者致公私财物损毁,应当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与先行的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
(二)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聚众斗殴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及其地位、作用,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作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监控录像、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扣押笔录、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书、相关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关于作案人员和作案过程。若斗殴一方或双方在斗殴准备过程中及实施斗殴过程中分工明确,表现出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查明是否有未至斗殴现场参与实施斗殴的幕后组织者、策划者;
(2)关于作案手段和人身损害后果。应考察聚众斗殴策划、准备实施的加害手段、强度及使用的作案工具与直接致害行为人实施的加害手段、强度及使用的作案工具是否相符,判断直接致害行为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是否明显超出了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范围;
(3)关于直接致害人和人身损害后果。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实物、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判断重伤、死亡危害后果是否存在由本方人员造成的可能。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1)案件线索来源;(2)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3)查证犯罪事实;(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聚众斗殴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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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线索来源 |
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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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警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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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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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受伤者或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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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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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人员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
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 |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
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查明作案人员在聚众斗殴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主要应查明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如斗殴犯意的提起者,斗殴联络者、召集者、实施者,工具提供者、人员接送者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等。作案人员如系尾随或者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按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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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供述 |
残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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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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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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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分工情况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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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对同案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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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反映斗殴现场情况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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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时间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能够反映作案时间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所持工具实物物证或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 |
对于言词证据,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对于物证,应当确保来源的可靠性,提取、收集的规范性以及保管的完善性,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所持工具对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及时予以扣押并组织辨认。调取监控录像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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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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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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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的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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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地点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能够反映作案地点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
对于言词证据,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对于物证,应当确保来源的可靠性,提取、收集的规范性以及保管的完善性,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所持工具对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及时予以扣押并组织辨认。调取监控录像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所持工具对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及时予以扣押并组织辨认。调取监控录像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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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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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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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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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监控视频的辨认笔录,以及辨认现场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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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及经过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能够反映作案经过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所持工具实物物证或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 |
对于言词证据,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对于物证,应当确保来源的可靠性,提取、收集的规范性以及保管的完善性,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所持工具对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及时予以扣押并组织辨认。调取监控录像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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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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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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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作案工具等的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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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后果 |
反映人身损害的验伤通知书、就医记录、病历、医疗诊断结论、出院小结等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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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身伤势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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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身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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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公私物品损毁的实物、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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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经济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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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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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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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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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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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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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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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谅解协议、赔偿协议、支付凭证、收条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
如果存在赔偿、谅解的情况,应收集谅解协议、收条、转账记录等。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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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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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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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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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为人虽实施斗殴行为,但因斗殴双方主观动机、人数多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形的不同,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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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斗殴中仅一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聚众对另一方实施伤害,不构成“斗殴”,由此造成另一方人员或者无辜群众伤亡的,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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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斗殴双方或一方人数少于3人,则该方不构成“聚众”,对该方不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根据造成后果的不同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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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众斗殴过程中,共同致斗殴对方或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则该方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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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的加害强度明显超出聚众斗殴共同故意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则该行为人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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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故意致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或者致公私财物损毁,应当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与先行的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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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同时又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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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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