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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是日趋接近还是渐行渐远

2021-06-10 15:36:34   4113次查看

转自:悄悄法律人

作者 | 施鹏鹏 中国政法大学

来源:节选自施鹏鹏主编《现代刑事诉讼模式:对话与冲突》一书的序言

题目为编者所加。

学术传承的点滴记忆

几乎所有在高校工作的老师都会遇到一个几近无解的难题——教学与科研如何协调。仅就法学而论,这两者更多的是矛盾、冲突,而非局外人所想象的和谐共处、相互促进。2008年,我从欧洲回到中国,开始了高校老师的生涯,转眼间已是12年,早已走出“青椒”的困局,但这一难题依然让我深感困惑。古语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站稳讲台、传授学业、培育人才、学术传承本应是学者最重要的工作,但当下以科研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与学者本人的精力困局似乎正在颠覆传统。

从2008年至2014年,我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任教,每年大概要给本科生授课近500课时(最厉害的一年上了900课时),站稳讲台、课比天大一直都是个人奉行的铁律,备课和上课占用了我大半的精力,所以科研的进度几近停滞。有一回,行政领导拿着表格和数据忧心忡忡地说,我们今年的科研指标有所下滑,鹏鹏你不要当了教授就不写文章了?我特别理解行政领导的担忧,中国的学术(学者)评价体系就是数字化的表格,每个学术民工都在自己的表格里填着数字,当权威期刊填到两位数了,就完成了从一般学者到法学家的嬗变,几乎没什么人关注文章内容写着什么,更不用说培养了多少学生,上了多少课。法学教授不给本科生上课,这是当年中国高校的一大怪现象,核心原因便是学术评价体系出了问题。至于因为数字化比拼而导致的学术失范或学术腐败现象,更是不可胜数。而我当时最关心的,还是学术传承的问题,所以每年在各学院上课时,除传授知识外,还主要吸收优秀的人才进入研究团队。

2015年,我加盟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院,开始全新的工作模式,因为与原先繁重的授课任务相比,我在学校里竟然找不到本科生的课,一度想到外语学院上法律法语。几乎所有的时间全是科研时间,因此,我在过去4年内完成了很多原先拖延下来的学术任务,每天甚至还有不少时间学外语。未有授课任务的副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即无法吸收最优秀的本科生加盟团队。我甚至还尝试开了微博,希望能有课堂外的途径和学生交流,目前看来效果尚可。我在教学上的任务基本上全部转化为对研究生的培养。当下,日趋浮躁的学风与学位学历的贬值,让“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发生了质的变化。恕我直言,多数研究生直到毕业都不知道什么是“研究”,学历学位只是求职的一纸文凭,研究生的求学生涯更类似于大五、大六和大七,思维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我无法容忍我的研究生如此平庸。这除了作为导师的基本职业素养外,还更因为我很自负地认为,中国政法大学吸收了全中国很优秀(甚至可以说是最优秀)的一部分生源,未来多数将成为法科栋梁,平庸不应出现在这个群体里。

因此,我要求我的研究生每两周开读书会,围绕主题形成论文并宣讲,接受团队成员的批评指正。我也提供了国外最前沿的学术信息,让他们阅读甚至翻译。我希望我们团队的成果应是有价值的,且要接受学术界的评价。这是我主编“比较刑事诉讼与证据制度系列·第1卷”的根本原因。

第1卷的主题是“现代刑事诉讼模式:对话与冲突”,收录了欧美国家一些代表性学者在这一论题上的权威研究。很多乐观的比较刑事诉讼学者认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日趋接近,相互借鉴融合是趋势,其实并非完全如此。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间的结构性排斥依然明显,甚至互相之间存在较明显的敌意。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斯科兰斯基(David Alan Sklansky)教授在《反职权主义》(Anti-Inquisitorialism)一文的开篇便指出,“美国法长期以来的传统似乎对欧陆的职权主义诉讼制度持否定性的引导,而视本国的诉讼制度为理想模式。避免走向职权主义被视为美国法律遗产的核心贡献。”从1787年至1945年,美国的判例、学说以及实务人员开始逐渐形成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贬义解读,将职权主义视为“侵扰私权”(intrusif)、“有罪推定”以及“滥用酷刑”的代名词。而从1945年以后,反职权主义便泛化为“欧洲司法恐惧症”,尽管有小部分联邦大法官更愿意以中性的表述来解读职权主义,但总体的判断还是否定性的,尤其是在涉及对质权、交叉询问、量刑程序、陪审团制度、程序失当、认罪等核心问题。而意大利东方皮埃蒙特大学(Università degli Studi del Piemonte Orientale)的伊丽萨贝塔·格兰德(Elisabetta Grande)教授在研究欧陆刑事诉讼对美国法律制度的移植时则提出了所谓的“接种效应”(inoculation effect),即“法律移植并没有使美国法律制度在欧洲实际扩散,亦没有使欧洲刑事诉讼体系更加对抗,相反它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即强化了非对抗性大陆法的结构和信条”。

我的团队成员参与了本书的多数选题和翻译,我几乎进行了全部的重译和审校,这让我几近崩溃,尤其是很多成员并不了解学术研究的意义,拖沓的进度尤其是粗糙的品性让我的血压和心脏经历了无数次考验,但我认为,这是我作为导师必须完成的工作。因此,这部作品的质量或许还有些欠缺,但算得上是我们团队过去几年内共同努力的结果,不足之处,请同行及读者多多斧正。

未来,我们团队将持续围绕“比较刑事诉讼与证据制度”的热门主题推出多卷本研究,我希望我的学生们能够真正沉下心来,做点有价值的学术研究,并接受同行最严厉的审视和批判。唯有如此,我们的学术才有了真正的传承。

感谢我的学生们能忍受我的暴躁脾气,但你们务必要理解我在深夜里审校时的无助,甚至曾无数次鄙视自己的灵魂,为什么要花这么多时间来做无任何学术评价意义的事务,而且还要忍受一堆毫无逻辑、缺乏美感的文字。从心理治愈的角度看,这些情绪只能部分转移到你们身上。

尤其感谢我的博士生马志文和褚侨,她们虽未参与此次书稿的写作和翻译,却为后期的审校付出了非常艰辛的努力。感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提供的宝贵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编辑们非常辛苦地进行审校。

序  学术传承的点滴记忆·001

施鹏鹏

第一编  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理论

刑事诉讼模式的原理·003

施鹏鹏

三种法律模式:世界法律制度的类型与变革·020

[意]乌戈·马太  著  施鹏鹏  译

第二编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争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范畴的长期影响·057

[美]马克西姆·兰格  著  施鹏鹏  李超强  译

反职权主义·079

[美]大卫·艾伦·斯科兰斯齐  著  施鹏鹏  译

为职权主义辩护——论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导向·143

施鹏鹏

法律移植与接种效应:美国刑事诉讼程序如何影响欧洲大陆·177

[意]伊丽萨贝塔·格兰德  著  施鹏鹏  徐嘉敏  译

欧陆语境下的美国刑事诉讼程序·210

[西班牙]马尔·吉梅诺·布尔纳  著  施鹏鹏  丛嘉雯  译

证据学研究的普通法传统——从大陆法的视角观察·251

[荷]J.F.尼泊尔  著  施鹏鹏  蒲彦萍  译

无罪推定还是宽赦推定——权衡两种西方司法模式·284

[美]詹姆斯·Q.魏特曼  著  王  伟  译

美国“例外论”与比较程序·338

[美]奥斯卡·G.蔡斯  著  施鹏鹏  丁圆圆  译 

第三编  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

拉丁美洲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源自边缘国家法律思想的传播·363

[美]马克西姆·兰格  著  施鹏鹏  周  婧  译

审判中心主义的源与流——以日本刑事诉讼为背景的制度谱系考·414

施鹏鹏  谢  文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精密司法”现象及检讨——兼谈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性误区·432

施鹏鹏  李佩云 

意大利现代刑事诉讼的形成·454

[意]伦齐·欧兰蒂  著  施鹏鹏  张  玄  译

第四编  刑事诉讼模式的制度与技术

欧洲近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形成:一个编年史的论纲·479

施鹏鹏

美国证据法的百年改革史:塞耶的胜利·530

[美]埃莉诺·斯威夫特  著  施鹏鹏  叶  蓓  译

比较法中的“米兰达规则”·563

[美]史蒂芬·沙曼  著  施鹏鹏  刘  越  译

第五编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

庭审实质化报告: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主要以“三项规程”为中心·601

施鹏鹏  周  山  应  雪

探索庭审证明实质化是诉讼制度改革重中之重·716

施鹏鹏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争议及后续完善——主要以“三项规程”及其适用报告为分析对象·719

施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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