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实施行贿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方式、对象,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及行贿的详细经过;
⑶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内容、获得情况及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情况;
⑷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行贿款的来源;
⑸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
2.受贿人的证言:
⑴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与行贿人的关系;
⑵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
⑶受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存放、使用、消费等对受贿金钱或物品的处理情况;
⑷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以及是否因谋利行为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等。
3.知情人证人证言。
⑴知情人与行贿人、受贿人的关系;
⑵行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
⑶行贿人行贿的原因,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4.物证、书证:
⑴起获的贿赂赃款、赃物及受贿人用行贿钱款购买的物品;
⑵犯罪嫌疑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
⑶犯罪嫌疑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等记录;
⑷犯罪嫌疑人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
⑸受贿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单位职务、职权证明材料;
⑹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文件;
⑺受贿人收取贿赂的笔记、日记记录,银行存款的存折等。
5.鉴定意见:
⑴关于行贿人、受贿人行受贿行为的签字笔迹、印鉴等笔迹鉴定意见;
⑵估价鉴定意见;
⑶因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的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现场、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反映行贿事实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