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实务
原文为《量刑建议书制作规范化分析》
作者:陈兰、杜淑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刊登在《中国检察官》杂志2020年7月上(司法实务版)
通过对选取的540份量刑建议书分析发现,普遍存在制作不规范情形,主要体现在未按《文书指南》、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量刑建议书文书模版的标准要求制作,或结构不完整,或欠缺部分要素,或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表述不规范,或提出的量刑建议内容不精准,与《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不符等。
一、本院审查认定罪名阐述方式不规范
标准文书样式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涉嫌(审结案由 + 审结其他案由)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审结案由 + 审结其他案由)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部分被抽查案件量刑建议书在制作时,将“涉嫌”“经本院审查认为”省去,直接简化为“被告人 ×× 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或“被告人 ×× 涉嫌××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此种表述虽然不影响意思表达,但却未突出检察权性质、地位。
二、未写明所犯罪名的法定刑
所选取样本中有22件案件未写明所犯罪名的法定刑,导致量刑建议书说理依据不足。
三、法定刑引用不全面
出现此类问题的案件数约占样本总数的14%,主要表现为 :一是引用法定刑出错,如表述“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 罪法定刑“应当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二是引用法定刑时,引用的是建议适用的 具体刑罚档次,而非法定刑中规定的全部刑种,如量刑建议书中表述“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3 年以下”,规范表述应为 “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三是有些罪名的法定刑包含几种不同的量刑档次,量刑建议 书在引用某种量刑幅度时,应当指明该被告人属于哪 种档次,但有的量刑建议书并未指明,而是直接抽取出该罪名法定刑其中之一档次来引用 ;四引用涉及到“并处罚金”的法定刑时不写并处罚金,如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
四、量刑情节表述省略、缺失、错误
样本中约10% 存在此种情形。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一案中多个法定、酌定情节并存时,每个量刑情节均应得到实际评价。在选取的样本中,量刑情节表述省略表现在 :有的把文书样式中量刑情节的表述删除掉 ;有的把文书样式保留原样,即使没有各种情节,也不写“无”;有的只提出“有”却未表述具体情节是什么 ;有的情节漏写、缺失。例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醉驾发生在城市快速路应当从重处罚,量刑建议书却未列出发生地情节;被告人是累犯,量刑建议书却未提及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 ;被告人有前科,量刑建议书却未列出前科的酌定从重情节。还有部分量刑建议书情节划分类别错误。如“坦白”本应为“法定量刑情节”,却写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部分量刑建议书表述情节错误,如A院办理的韩某某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有前科(量刑情节漏写)无立功,量刑建议书中却列出了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五、量刑建议不精准
量刑建议幅度超过《量刑指导意见》的有162件,占比近30%。《量刑指导意见》第5 条规定,“(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 年 ;法定刑的幅度大于 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 年 ;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 个月。” 抽查发现,量刑建议书普遍存在建议量刑幅度超过《量刑指导意见》的幅度,有的将法定刑直接变为量刑建议,没有进行幅度的调节。例如J院办理的杨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量刑建议书中的量刑建议直接引用法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抽查的部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在量刑建议时,直接把该罪法定刑的“拘役 6 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作为建议,没有调节幅度。此种量刑建议的提出等同于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还有一些量刑建议书虽然调节了幅度,却幅度过宽,不太合理。如A院办理的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检察官建议判处被告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该省《实施细则》,该案应当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案情,也没有其他增加基准刑的情形,导致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后果。此类问题应引起重视。
六、量刑建议违反法律规定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5 条之规定,“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样本中还出现量刑建议兼跨两种以上主刑(无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个别基层院占比较高。
七、建议内容与法定刑不一致
建议内容与法定刑不一致的样本有97个,占比约为18%。该项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议内容未提及并处罚金,有的量刑建议书在表述法定刑时,将并处罚金遗漏,在建议结论时,也将并处罚金遗漏。罚金虽然是附加刑,也属规定的法定刑,应当予以建议适用。
八、未指明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
抽查文书此种情形占比约 9%。根据《文书指南》中量刑建议书的制作说明,建议的法律依据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有的量刑建议书建议依据表述为“故根据规定”“综上”等等,极不规范。
九、其他不规范问题
不规范的个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些文书引用相关文件的书名号不规范,表现为将单书名号(<>)用在双书名号(《》)的外部,或者书名号缺失等;有些共同犯罪案件,由于累犯、前科、赔偿被害人等情形不一致,量刑建议应当分别进行,但量刑建议书中只写了同一条建议 ;有些量刑建议书依据只写条款, 未写出自哪部法律法规 ;有些量刑建议书中未写明建议的主刑类型,只写幅度;有些量刑建议书将罪名写错,如将定性为“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罪名错写为“伪造公司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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