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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聚众斗殴罪证据指引

2021-06-17 11:38:55   8010次查看

作者:高建、朱兴亚等

转自:刑事正义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购买链接:https://item.jd.com/13096064.html。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注:即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编者注】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须是多人参加斗殴,但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罪。关于“众”的理解,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三人成众,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聚众斗殴其中一方的人数应在三人及以上,双方均为二人以内的殴打一般不认定为聚众斗殴。另外,这里的“众”是自然意义上的人,仅指参与聚众斗殴的人数为多人,而并不要求所有参加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不同于公共场所秩序,而应当包括在社会生活中各个场所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秩序。故聚众斗殴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共场所,如码头、公园等,也可以发生在僻静封闭的私人场所。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可能要与对方进行一场互殴而依然积极召集和参加,实践中通常互殴双方事先都有一定准备,并均有侵犯对方的意图。但是,这并不表明本罪要求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对于只有其中一方有斗殴故意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聚众斗殴罪系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注:1979年流氓罪条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四个罪名。】中抽离出来形成的一个新罪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虽然不再以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为构成要件,但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为逞强争霸、报复制服对方、争风吃醋等动机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心理特点。

(四)犯罪客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用暴力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实践中,聚众斗殴大多表现为黑恶势力等不法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等动机,各自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火拼,不仅参加人数众多,而且双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准备,挥刀动棒,声势浩大,常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

【取证指引】

聚众斗殴案件常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人数较多,以男性为主,具有明显的圈子范围,常见违法犯罪前科记录。(2)犯罪手段表现为打群架和互殴,通常持有刀具、棍棒、器械等犯罪工具。(3)犯罪地点一般在公共场所,参与斗殴的人员多,围观群众和知情人众多,秩序较为混乱,证人证言丰富,现场勘验照片和痕迹、视频监控资料多。(4)常造成一方或双方人员伤亡及影响正常生活、交通秩序的结果。

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应围绕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斗殴的故意、存在多人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等方面展开,为后续将案件定性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或其他犯罪奠定证据基础。一般来说,聚众斗殴案件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故本类案件的取证一般应从伤者的伤情鉴定开始,尽早收集与斗殴双方无关的现场旁观人员证言,并及时隔离斗殴同一方人员,分开讯问,防止同案人员串供。

(一)主体证据

主体证据是指能反映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具体可参考本书第一讲“高利转贷罪”中有关“主体证据”的相关内容。

(二)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是指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斗殴故意的证据。主观动机直接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案件性质的认定。如果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即使一方人数众多,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双方之前有纠纷,为了发泄怒气、争霸一方、争夺等目的而纠集多人殴打对方的,才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办案人员需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等方式,了解其斗殴的起因和细节,以判断其主观动机。具体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与对方发生言语冲突和积怨的具体经过,召集人通过电话、微信、QQ、短信等召集他人参加斗殴的具体措辞、安排分工的内容,各参加者前往斗殴时特意携带工具等所做的准备。

(三)客观方面证据

客观方面证据是指能证明聚众斗殴犯罪行为存在、发生经过和结果的证据,用以证明聚众斗殴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起因、纠集者、参与人、斗殴过程、犯罪工具、伤亡后果、因果关系及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

实务中,本罪的行为事项证据的取证要点如下:

(1)报警电话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案件来源;

(2)双方伤情的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资料、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明斗殴造成的人身损伤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同案人的指认笔录及照片、从现场提取的刀具木棍、现场痕迹照片及提取笔录,证明斗殴发生经过、案件现场和有关犯罪工具的来源、持有人等情况;

(4)车辆等物品损坏照片、维修(明细)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斗殴造成的财产损害情况;

(5)能够证明案发经过的视频监控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以及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能反映案件情况的视听资料,证明案发经过;

(6)行为人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斗殴的动机、犯意和联络的过程;

(7)参加斗殴的双方人员的证言,旁观群众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斗殴的起因、策划、准备和经过。

言词证据是本罪中相当重要的证据形式。在提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应问清楚以下问题:双方斗殴是因何人何事而起?谁是召集人?通过何种方式召集?召集人与被召集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召集时怎么交代的前因后果?被召集人是怎么理解和回应的?各自做了哪些准备?谁安排整体行动?工具怎么来的?现场由谁指挥?各方人员在现场都做了些什么?造成了哪些伤亡?斗殴何时结束?谁叫停的?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深入追问,弄清案件的前因后果和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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