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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辩护权,政协委员呼吁提高刑案二审开庭率

2021-06-22 14:51:45   4032次查看

转自:证据与刑辩论坛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法院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低,无法实现阳光下的公正。”1月28日上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合肥开幕,安徽省政协委员王亚林提案建议,法院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向法官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权利。

应确保刑事案件二审实质性审理 

“实践中法院二审程序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发挥确保刑事审判公正性的功能。”王亚林认为,实践中,法院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低,无法实现阳光下的公正。而开庭审理更有利于双方全面展开争议,使二审法院对疑难案件的认识建立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之上,确保二审的实质性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四类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在王亚林看来,此规定看似明确,实则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王亚林认为,应从立法层面,应细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立法形式限缩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从法律适用层面,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及相关规定,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裁判文书对辩护意见应针对性说理

提案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5年9月16日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王亚林认为,上述规定意味着若律师提出要求,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会见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然而在实践中,二审阶段通常是由书记员通知辩护律师提交辩护词,律师与主审法官基本处于“零交流”的状态,甚至律师要求面见主办法官而不能相见。

“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辩护人无法在法庭上全面展开争论,则更应当保证辩护人庭下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的机会,否则非常不利于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容易导致二审流于形式。”王亚林建议,在二审程序中,特别是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向法官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权利。 

此外,王亚林还建议,为体现对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同等尊重,以及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评价作用,让人们对判决信服,裁判文书对辩护意见应进行针对性说理。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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