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尚权刑辩
作者:魏晓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2021年6月18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发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主讲的“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新动向——比较法上的考察”讲座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我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主持,证据科学研究院施鹏鹏教授、比较法学研究院元轶教授和黄河讲师进行了与谈。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部分教师共8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Part1 主讲
讲座中,魏晓娜教授通过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英国、德国和日本,详细介绍了域外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动向。
首先,英国近年来的刑事诉讼改革主要分为五个方面:一是1981年由皇家刑事程序委员会发布的Philips报告所引发的英国审前程序改革,随之出台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和《1985年刑事起诉法》;二是在1993年Runciman委员会发布的调查报告影响下,英国陆续颁布《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1995年刑事上诉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主要是对上诉程序进行改革,以纠正误判;三是1999年高等法院法官William Macpherson针对Stephen Lawrence案发布调查报告,认为司法实践中冤案的产生除了警察人员业务不精、领导不力之外,警察系统内部存在“系统性种族歧视”,建议允许宣判无罪之后的重新起诉,以避免禁止双重危险的绝对保护有时导致正义无法实现;四是英国发布的《2003年刑事司法法》对警察权、陪审团审判、禁止双重危险以及量刑制度等重点问题进行改革;五是2015年Brian Leveson报告考察了英国刑事诉讼的效率,以找出在符合司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快速处理刑事案件的各种方式,降低各公共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开支。
其次,德国近些年来的刑事诉讼改革涉及辩护、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中重点关注的话题有强制辩护的情形、嫌疑人申请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利、被追诉人的审前阅卷权、侦查机关讯问前的告知义务、讯问录音录像、DNA检测、电子通信监控、审前分流机制、审判中改变法律定性等。
再次,本世纪以来日本刑事诉讼主要历经两轮改革:第一轮改革自2001年6月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持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为起点,以“公判中心主义”为关键词,主要通过实行裁判员制度将第一审的审理方式改造成口头化、集中化以及更为容易理解的审判程序,并形成讯问被告人先行型审理模式,也影响到日本上诉审程序。第二轮改革以2016年5月24日日本国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条文改正的法律案》为标志,以审前程序为改革焦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刑事合意制度、刑事免责机制、通信监听制度、证人保护机制、扩充辩护权等。
最后,魏晓娜教授总结各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驱动力主要在于四个因素:1)技术发展;2)权利保障继续完善;3)破解取证困难;4)案件处理效率。虽然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新动向在技术层面呈现趋同化,但在法官独立、令状主义、获得聆讯的权利以及清晰界定权力边界方面依旧存在不可忽视的结构性差异。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持续关注刑事程序宪法化、国际化以及现代化的转型,从而实现与世界刑事诉讼法进行对话并超越。
Part2 与谈
随后,施鹏鹏教授、元轶教授和黄河讲师作为与谈人,分别发表了对法国、意大利、俄罗斯和德国等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和发展的看法。
针对刑事诉讼法最新发展的比较研究,施鹏鹏教授围绕三个部分内容进行了点评:第一,应当重新呼吁重视比较法研究。具体来讲,比较法研究具有四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比较法研究不应是纯粹的外国法介绍,需要更为关注域外学者、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思考类似问题时的具体分析和判断;二是不了解国外就不能深刻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三是在比较法层面需要关注前沿问题和传统问题,许多前沿问题实际上是传统问题的衍生;四是呼吁重视比较法研究是为了澄清一些学术误解,尤其是需要区分清楚中世纪传统职权主义和二战之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因素的现代职权主义。第二,介绍了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和葡萄牙等国的刑事诉讼法前沿问题。具体而言,各国近些年来的刑事诉讼改革主要分为以下六个层面:1)司法制度层面的改革,如陪审制与预审制;2)侦查层面的改革,如情报和侦查一体化;3)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4)庭审程序方面的改革,如轻罪案件不起诉现象较为明显,对庭审的功能产生影响;5)针对上诉程序过于冗长,需要提高诉讼效率;6)刑事执行的人道化。第三,呼吁关注欧洲大陆的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对象理论、证明权问题、基本权利理论以及证明理性化等。
元轶教授主要围绕俄罗斯刑事诉讼制度发表了三点意见:一是明确研究俄罗斯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即中国目前所具有的根深蒂固、独一无二的诉讼制度起源于俄罗斯刑事诉讼制度,如立案机制、强制措施体系等。二是详细介绍了叶利钦和普京时代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最新变化,具体包括羁押机制、法庭结构和陪审团制度,其中从细节处保障人权的做法值得中国借鉴。三是对于俄罗斯刑事诉讼制度留给中国的“遗产”,需要认真甄别。
黄河讲师以德国刑事诉讼制度为切入点,主要谈了三点意见:一是对于德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阅读法条,还需要审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二是针对魏晓娜教授提及到的德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具体事项,进一步作出阐释,具体包括禁止讯问的情形、诉讼效率、诉讼费用、辩护权前移、指定辩护律师的更换、DNA检测、律师在场权、法官改变罪名等内容。三是提倡关注德国刑事诉讼理论层面的最新研究问题,比如关于公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否能够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运用,以限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讨论。
Part3 总结
最后,我院院长熊秋红教授就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比较研究范式提出两点意见:一是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应当始终受到重视。在选取比较研究的对象时,需要综合考虑考察范围的大小、考察时间段的长短、考察内容是否覆盖立法、实践和理论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进行全方位的对比,而不仅仅局限于法条之间的简单比较。二是在总结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共性和差异性时,将视野仅仅局限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关注刑事诉讼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门化问题;进行国别比较时应当注意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偏重于正当化还是简易化。刑事诉讼现代化除了表现为不同法系的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之外,还表现为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甚至与非法学学科的交叉融合,从而产生应对信息化社会的数据法学、应对复杂国际环境的国家安全法学以及具有中国反腐特色的监察法学等新类型法律部门,导致刑事程序日趋复杂化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这就需要研究人员开拓研究视野,并在细节上体现精准性,将学术研究做到位,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陈光中先生所说的“立足国内,面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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