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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涉及法条与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2005)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1、有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举报人的证言等;
2、证明有关涉案人员是吸毒者。基本证据包括证实涉案人员吸食毒品的毒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涉案人员的尿检报告;
3、证明涉案场所有吸毒行为发生。基本证据包括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照片及现场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的照片等;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包括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二)有证据证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能证实涉案吸毒场所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管理,基本证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前后使用的电子邮件、通信往来信息、微信(QQ)等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发布等电子数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视听资料;
3、证明涉案场所系犯罪嫌疑人所有或者租赁使用的产权证、租赁凭证、租赁合同、住宿登记单等书证;查获场所、毒品的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动机、目的、经过、人数、次数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应查证材料;(2)知情人、目击者、房屋出租人的证言;(3)被容留吸毒人员的证言。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案发原因、犯罪情节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具有吸毒恶习、曾经强制隔离戒毒等情节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房地产权证》、《劳动合同》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接近定罪标准或刚达定罪标准,属于初犯、偶犯,无吸毒恶习等情况的。
四、容留他人吸毒罪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如果是特情人员获取线索的,应当有《情况说明》等证明特情人员提供线索的相关书证材料。
2、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到案以及涉毒赃证的基本情况,除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等书证外,还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有:(1)吸食毒品所使用的工具、材料;(2)涉案人员使用的联络工具、联络的内容等;(3)毒品鉴定意见。
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包括能够反映到案情况的录音录像证据,有目击证人或者特情人员陪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包括目击证人或特情人员的证言。
3、审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犯罪事实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作案人员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包括查明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吸食毒品、吸食毒品的种类、被容留吸毒人员的尿检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等;
(2)关于作案地点,包括查明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地点,对作案地点是租赁房屋的,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宾馆开房记录等证明相关场所的材料;
(3)关于作案手段及经过,包括查明吸食毒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容留他人吸毒的工具、材料,关于毒品来源、吸毒工具来源、去向及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
(4)关于作案目的、预谋及其他定罪情节,应包括被容留吸毒人员的年龄、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近亲属关系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以牟利为目的的,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记录或扣押毒赃等物证。
4、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1、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查:
(1)侦查人员是否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
(2)对发现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指纹、生物样本等物证是否及时固定、提取、采集,并依法予以扣押、鉴定。
(3)提取、扣押、封存、称量一般应当在查获毒品的当场进行,且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对无法当场封装、称量的,应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将毒品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封装、称量,并对毒品移动前后的状态进行拍照固定,作出书面说明;涉案毒品及赃证物品的照片上,应有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字确认,有特情人员及其他涉案关系人的,还应有上述人员签字确认;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扣押、封装、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毒品扣押、封装时应当使用封装袋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
(4)对查获的毒品及制毒材料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种类、重量。
2、关于查明作案手段及经过时,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1)证明容留他人吸毒经过的吸毒人员或相关人员证言;(2)反映容留他人吸毒经过的电子数据信息、视听资料等;(3)吸食毒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容留他人吸毒的工具、材料;(4)关于毒品来源、吸毒工具来源、去向、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5)尿检检验报告单或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报告单;(6)吸毒人员身份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7)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鉴定结论;(8)扣押笔录、清单及拍摄的赃证照片等;
3、对非当场查获的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比如电话录音、短信及微信等能反映容留故意的证据,还包括吸毒场所系犯罪嫌疑人所有或受其控制的房屋产权证、车辆权属证明、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必要时,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及吸毒人员对容留场所进行指认的情况。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容留他人吸毒罪重点要查证作案人员、涉案毒品及行为过程,故对上述三项待证事实的证明要形成准确、具体的印证。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是: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涉案毒品的来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扣押、取样笔录、清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容留吸毒过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能反映容留吸毒的相关物证、书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对全案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经过与涉毒赃证的查获情况是否吻合,比如查获的毒品工具、材料能否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报告等;
(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吸食毒品种类与被容留吸毒人员尿检单或生物样本检测单是否吻合。
(3)犯罪嫌疑人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时间、人数与现场勘查报告、吸毒人员的供述等是否吻合。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可将该罪的证据链条分为五环:案件线索来源;查证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及确定涉毒赃证;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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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报案人举报 |
受案登记表 |
因他人举报获知线索的案件中,包括报案人陈述、110接报回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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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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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报回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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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报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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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检查 |
受案登记表 |
案件由例行检查发现的,应当收集检查人员的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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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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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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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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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线索 |
情况说明 |
1、案件侦破过程中获取线索后破获的案件,对线索来源单独作出说明。2、特情人员获取犯罪线索的,包括《情况说明》等特情人员提供线索的相关书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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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时间 |
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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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容留吸毒的具体时间和次数。 |
被容留吸毒人员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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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地点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
对作案地点是租赁房屋的,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宾馆开房记录等证明相关场所的材料。如果是车辆的,包括车辆信息。如果是网络群、聊天室的,包括群主或群管理员信息。 |
查明容留吸毒的具体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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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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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容留吸毒人员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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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人员 |
户籍证明、护照信息等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
查明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有无吸毒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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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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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史证明材料 |
同案关系人等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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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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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及经过 |
证人证言(吸毒人员或相关人员) |
1、对场所、物品、人生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时,应及时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其包装物上的痕迹、指纹、生物样本等;2、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应严格依照程序要求。 |
查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种类、数量、毒品来源及剩余去向、吸毒工具其来源、去向、吸食毒品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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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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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供述或者同案关系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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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工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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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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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容留他人吸毒经过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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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笔录、清单及赃证物品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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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动机及预谋 |
嫌疑人供述 |
违法所得交易记录、扣押钱款等物证 |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有无牟利、对被容留人员系未成年人的明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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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容留吸毒人员证言 |
电子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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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供述或同案关系人证言 |
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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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情况 |
被容留吸毒人员基本信息 |
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材料 |
查明被容留吸毒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被处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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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容留吸毒人员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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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检检验报告单或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报告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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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与案件相关的吸毒情节而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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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犯罪嫌疑人及确定涉毒赃证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确定涉毒赃证 |
案发或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说明等 |
1、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收集能够反映到案情况的录音录像证据。2、有目击证人或者特情人员陪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收集目击证人或特情人员的证言。 |
查明涉案人员到案情况以及涉毒赃证的查扣情况。 |
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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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所使用的工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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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工具、联络内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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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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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 |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
判决书、释放证明、假释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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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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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
立功说明、检举揭发查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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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罪认罪的供述或自述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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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容留他人吸毒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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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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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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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
查明有无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情节 |
六、案例证据分析
(略)
七、争议焦点
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是否包括网络空间?
通常来说,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要满足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容留吸毒的地点具有支配或控制权,比如说自己的住宅、租住的房屋、入住的宾旅馆、KTV包房,甚至是车辆内等。二是容留场所与外界处于相对封闭或隔离,但不要求绝对的封闭,比如在KTV、酒吧、饭店包房内容留他人吸毒的,虽然这些场所会有服务员出入,但与外界相对隔离且场所较为隐蔽,仍以本罪论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网上开设聊天室、会议室,或在网络通讯软件上开设群组等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相约共同吸毒的行为逐渐成为一种“新时尚”。例如,早在 2011 年10 月,公安部就破获了一起特大网络贩毒吸毒案。涉案的“房主” 在网上开设房间,吸毒者在获取密码后才能进入该房间,这些人在虚拟房间内共同吸毒,交流吸毒感受。那么这种在网上相约吸毒,并通过网路远程视频连线共同吸毒的行为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吸毒?
对此,关键在于判断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是否也包括网络空间?有观点认为,不宜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作进一步扩大解释,具体是网络空间的房主仅仅是让该网络“房间”内的吸毒人员能够通过网络传输技术获取其他人的吸毒视频。网络“房间”内不管有多少吸毒人员同时在线吸毒,终归是个体在其所处的物理空间内完成吸毒行为。所以,吸毒人员并不是在“房主”的“房间”内吸毒,“房主”没有“容留”他人吸毒,也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罪,但可以考虑以其他罪规制。(参见钟佳佳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与思考”《法律实务》2018年第01期 第49页)
但是,笔者有不同的观点,如果行为人在网络通讯软件中开设群组提供远程在线视频聊天,一方面作为群主(房主)或群管理员无论是对进出的人员还是开放的时间、方式等都享有选择、管理的权限,也就满足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对于场所具有支配或控制的特征;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群组、聊天室、会议室对外界相对隔离,一般没有密码无法进入,同样满足对于场所要求空间相对封闭的特征,因此网络空间完成符合容留吸毒对于“场所”的要求;第三方面是基于毒品犯罪的日趋蔓延以及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传统毒品犯罪案件的形势,应当适时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遏制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所以,行为人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开设的“房间”、群组、聊天室、会议室等,设置密码或者其他方式控制人员进入的,提供吸毒人员在网上共同吸毒的,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场所的要求。
综上所述,对于这种吸毒人员在网络上相约吸毒,在网络上开设“房间”并通过视频连线共同吸毒的情形,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仍应对“房间”的开设者或管理者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刑罚处罚,对其他吸毒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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