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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判断法律真实主要靠证据,追寻客观真相还需要良知

2021-06-23 15:38:33   5391次查看

转自:证据与刑辩论坛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胡云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教授

如果我们只满足于证据证明的所谓法律真实,而对案件发生的客观真相不予深究,就可能导致司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背离,那些因误解受骗、证据灭失或举证不能的当事人就可能得不到公正。判断法律真实主要靠证据,而追寻客观真相还需要靠良知。

——题记

      炎炎盛夏,北京的抗疫斗争如火如荼,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90华诞如期而至。陈先生虽然年届90,然身康体健,耳聪目明,思敏语畅。且坐能著书立说,站能传道授课,上能建言献策,下能培养俊杰。真乃青山不老、学术长青。我虽然未研习过刑事诉讼法学,亦非陈先生的弟子,也没有正儿八经地听过他讲课,然由于工作和学习需要,多年来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学科组织的学术活动甚多,邀请陈先生到最高人民法院讨论法律疑难问题甚多,在很多场合听到陈先生的高见和教诲甚多,自以为算得上陈先生的一个忘年交,并一向敬重陈先生的大师学问和法治情怀。在我们起草司法解释和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已经记不清有多少次邀请陈先生来院论证或者向他请教。陈先生对我们的叨扰总是有问必答、有电必接、有信必复。从中体现了他对法治建设的重视,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对法官的关心,让我们深受感动,心存感激。在庆祝陈先生生日的研讨会因疫情之故无法召开之时,陈先生的弟子汪海燕教授让我写几句话以示祝贺,我很高兴接受这个邀请。陈光中先生70年来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司法改革等方面作出的杰出贡献,有很多人比我更清楚,我无资格和能力加以评论,这里仅就我所经历的与陈先生密切相关的两件往事做一点回忆,以表达我对陈先生的崇敬和祝福,并彰显陈先生对法治建设的贡献和对司法公正的关切。

       第一件事是在2014年的夏秋之际,我在参与起草一个文件,工作中遇到了一个法学理论问题,当然也是一个法治实践问题。即在评判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时,是用“客观真相”还是用“法律真实”来表述,对此颇有争议。查阅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说法不一,政法各部门的意见也不一致。进一步了解,把案件的事实真相分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观点似乎已成定论,办案要坚持法律真实的论点似乎占了主导地位。一些学术型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对此深以为然,认为执法办案就是通过证据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而不可能脱离证据来认定或判断客观事实,故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有两分证据说两分话,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客观真实。所以很多人把坚持法律真实作为圭臬,而把追寻客观真相也就是坚持客观真实弃如敝屣。这种观点从逻辑上讲是有道理的,故在当时很有市场。

      为了准确表述并统一认识,我便以起草司法解释遇到疑难问题的名义,打电话请教陈先生等刑事诉讼法学大咖们,询问如果要求司法人员保证公正司法,对事实的认定究竟是要求做到法律真实还是客观真实?大咖们的意见果然也有分歧,但陈先生的意见则非常明确:“我主张符合客观真相!”陈先生电话里的语速虽然很慢,重要的地方有多次重复,但他反复强调,法律真实也好,客观真实也好,最终都必须符合客观真相,不符合客观真相就可能出冤假错案,就可能危害司法公正。陈先生的意见对我们是有力的理论指导,最后形成的文件里明确写上了“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后来,陈先生在一个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司法改革精神的场合,特别强调说这段话是新时代关于公正司法的新标准、新要求,要按照这个新标准、新要求开展研究和贯彻落实等,对之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事实上,他并不了解形成这段话背后的一些故事,以及他坚持的学术观点对于形成这段话的贡献。

      现在我们已经越来越能看出坚持客观真相说的正确。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有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符合,司法公正才能立得住。因为公正往往藏在事实真相之中或者长在事实真相之上。如果我们只满足于证据证明的所谓法律真实,而对案件发生的客观真相不予深究,就可能导致司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背离,那些因误解受骗、证据灭失或举证不能的当事人就可能得不到公正。判断法律真实主要靠证据,而追寻客观真相还需要靠良知。故有些国家的宪法或诉讼法规定,法官要根据良知进行裁判。我国诉讼法规定司法人员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明确良知处于什么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办案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不再需要良知等“主观法律”。我以为可以把“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理解为“双重法律”,即作为文字法条的“客观法律”和作为内心良知的主观法律,二者都是公正裁判的准绳。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和律师办案常常引发公众对于人性、良知的质疑或拷问,虚假诉讼案件一度十分猖獗,这与有的法律人有意无意地把良知或真相抛在一边至有关系。

      第二件事情是关于聂树斌案的再审问题。大约是2014年秋冬之际的某一天,领导把我叫去,问我对于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冤假错案严格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我便说,聂树斌案现在是笼罩在公众头上最大的一片乌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都想知道这个案子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连我也想知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现在申诉复查迟迟没有下文。而每到全国“两会”召开之时,质疑和炒作这个案子的舆情就非常汹涌,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高院就像“过关”一样招人指责。与其这样,不如下决心启动再审,是真是假做一个了断。领导听了以后对我说,这个案子比较敏感、争议很大,你讲的只是一个方面。如果你有时间就去了解一下学术界的看法,特别要听听高铭暄教授、陈光中教授和刑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两位会长的意见,然后再说。这样我便给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打电话,请他组个饭局请高铭暄老师、陈光中老师和卞建林会长吃饭,赵秉志教授当即答应,并很快就告诉我,已经与几位老师约好在北京师范大学的京师大厦餐厅共进晚餐。

      在餐叙过程中,我们先谈了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的刑事司法改革问题,谈的过程中自然就讲到了聂树斌案。有点意外的是,几位教授对于这个案子出言都非常谨慎。陈先生说,关于聂树斌案子当中存在的问题,被告方的申诉如何处理,我已经说过多次了,我的观点非常明确,今天就不再说了。以后我会给你一个书面意见,让学生转给你。从陈先生的说话中似乎还能听出有点不大高兴的意思。我当时就有点纳闷。过后问赵秉志教授是怎么回事,他说:“我们谁也不知道你这家伙的意思,现在社会上的传言很多,有人说这个案子由于各方面的意见分歧很大,听说你们院不会再审了。所以,我们以为你是来让我们表态的,所以两位老先生当然就不想多说了。”最后,我只得解释今天是顺便听听各位老师的意见,没有任何倾向性。聂案虽然早就进入申诉复查程序,但最终是再审还是不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没有讨论过,所以无论是决定再审还是不再审的传言,都纯系谣言,不足为信。

      记不得过了多长时间,陈光中先生派学生送来了两份材料,一份是他与天津市公安局主任法医师宋忆光就聂树斌案的法医问题进行咨询交流的记录,另一份是他写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院领导建议再审聂树斌案的信。我认真看了陈先生给我的两份材料,了解到很多信息,留下了深刻印象,感到他讲的很多问题比当时网上流传的东西要可靠也可信的多。他本来就德高望重精通刑事诉讼法学,却很谦虚地一一向宋法医咨询聂树斌案的法医学鉴定和证据认定问题,让人看到了他坚持求真务实的大师风范。针对聂树斌案原审证据存在的“三大缺失”之一即聂树斌被抓获后前5天的供述缺失问题,陈先生分析认为这极不正常,存在刑讯逼供可能!他的这一分析判断我们后来也是赞同的,再审时采纳的也是这一观点。又如聂树斌案的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存在的“五个没有检验”问题,即被害人的身份没有检验,被害人的伤情没有检验,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没有检验,被害人的死因没有检验,被害人是否受到性侵没有检验等,陈先生与宋法医几乎都讨论到了并一一进行了分析,其分析意见与我们后来的再审意见也基本一致。陈先生和宋法医还讨论了聂树斌作案工具花衬衣存在的疑点,辨认程序存在的瑕疵,卷宗材料签字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王书金与聂树斌哪个嫌疑更大等,都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对我们很有启发。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把聂树斌案指定给第二巡回法庭审理以后,陈光中先生仍继续关心支持该案的再审工作,其中有三件事情应当说一说。

       一是在2016年的9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了关于聂树斌案法律程序适用问题的专家座谈会,陈光中先生等9位专家出席了座谈会。这次座谈会为聂树斌案再审的程序法律适用定了调、把了脉,意义重大。陈光中先生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掌门人和权威学者,他的发言和观点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在2016年的12月2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在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我们特别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代表等出席宣判活动。陈光中先生不辞辛劳出席了宣判活动,是应邀出席宣判活动的代表中年龄最大者,也是最资深的专家学者。当时可以看到,当我宣告聂树斌无罪时,陈先生的脸上也洋溢着胜利的喜悦。他在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判的现场即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对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给予了高度赞扬和很高评价,特别对再审判决给予了充分肯定,让我们很受鼓舞、深受感动。

       三是聂树斌案再审宣告无罪以后,陈光中先生还发表一篇评论文章,对再审判决进行了评析。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异地复查,并同意山东高院在复查过程中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以及原办案单位的意见,既体现了客观公正,又体现了程序创新。他还以本案为例,对正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客观真相以及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作了深刻论述:案件事实的客观真相或者称案件本原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它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办案人员不能否认、改变案件的客观真相,而只能对其加以发现、查明和认定。办案人员以证据为唯一手段来认定案件事实,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之要义,而冤假错案绝大多数错在司法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符合客观真相。他还充分肯定了聂树斌案再审所体现的证据裁判、独立审判和人权保障等价值,高度赞扬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有错必纠的立场和态度,凸显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与担当,体现了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最后他还热情洋溢地评论道“聂树斌案不仅以其案情复杂离奇、平反过程曲折引起世人瞩目,而且能够起到警示、宣传、教育的标杆作用,这个案件应当载入史册!”这是我见到的评价聂树斌再审的一篇雄文。

         在行文结束之际,我由衷地祝福已经进入“90后”的陈光中先生,身体健康长寿,学术宝刀不老。为法治和人民终身奋斗到一百岁也打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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