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作案的动机、目的,犯罪的起意、策划过程,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参与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体、衣着特征;
⑶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作案工具、侵害的部位,被害人受伤的程度,有怎样的威胁行为或威胁语言;
⑷造成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执行公务的后果,犯罪现场的情况,是否有围观群众或其他见证人等。
⑸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各自地位和作用等。
2.被害人陈述:
⑴执行公务的内容、案件的起因,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相貌和身体特征、衣着情况,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其特征等;
⑵双方发生冲突的经过、结果,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受伤情况,受威胁情况,治疗、恢复情况。
3.证人证言:
⑴案发时间、地点、原因,发生冲突双方的情况、经过、结果等;
⑵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人数、性别、年龄、衣着等详细特征及案发现场的其他情况。
4.物证、书证:
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件、公安或安全机关侦查证件,执行证、持枪证、人民代表证、红十字会工作证等执行公务证件;
⑵国家行政管理文书、公安或安全机关履行执行公务的文书、人大代表视察、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文件等;
⑶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扣押证、救灾账薄、记账凭证或票据、受损财物清单或照片、医疗诊断证明等;
⑷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痕迹如血衣、血迹、毛发、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
⑸病历、抢救记录、死亡证明等。
5.鉴定意见:
⑴关于凶器种类、打击部位、伤情等的法医鉴定意见;
⑵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等痕迹的鉴定意见;
⑶有关书证笔迹等文检鉴定意见;
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衣物、血迹、毛发等的DNA鉴定意见;
⑸被损物品的价格鉴定,犯罪工具的技术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⑵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出行、出入现场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电信部门提供的短信、微信、通讯记录、QQ等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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