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纳刑辩
涉黑案件作为敏感和指标案件,是令刑辩律师极为头疼的一类案件,也是令当事人和家属心生绝望的案件类型。但是,任何案件都有无罪的可能性,只是时候问题。
今天,法纳君为大家扒拉了涉黑案件经过再审后成功摘掉“帽子”的案例,总结无罪的裁判要旨,以飨诸君。
一、涉黑案件再审的无罪率
以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Alpha数据库上进行检索,得到8089份裁判文书,其中,再审程序的裁判文书有344份,剔除15份未公开案例全文的文书,共有329份有效文书。经统计,在12份判决书中,仅有1份属于改判无罪案例,其余判决书均是改判其他罪名或刑期的文书。
(注:以上截图数据截止于2020年10月9日,下同)
另以“黑社会”+“再审”+“刑事”+“判决书”的组合关键词再次检索,得到102个案例,剔除50份原审不涉黑的判决书、3份未公开案例全文的文书,共有49份有效文书。经统计,在49份判决书中,有8例属于改判无罪案例。
综合两次检索的结果,以378份(329+49)文书作为样本,共有9例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其中,有2例是同案(实体上基于同一事实,但程序上拆为不同案件审理),故仅计一次,则以7例作为计算标准,得出涉黑案件再审改判无罪率的比率为1.85%。
但是,囿于公开案例有限,许多涉黑案件并不公开在网上,所以这个比率不代表实际的无罪率。
而经过统计,改判无罪的案例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令人意外的是,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数要比指令再审的案件数多,甚至还出现了检察院建议法院再审的情形。
涉黑再审无罪的时长相比较诈骗罪再审无罪的时长而言(详见《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一文),不算最长的,最高19年3个月10天,最低2年1个月14天,情况看似比诈骗罪乐观一些,但实际情况有可能是因为涉黑案件公开的案例数量不足,发生几率较低,无法与诈骗罪做同等比较。
二、涉黑案件再审无罪的裁判要旨
在上述7个无罪案例中,分为两种无罪情形,一是全案涉黑无罪,无罪理由基本都是同时不符合涉黑的四个特征,其中仅有4个案例载明了详细的裁判理由;二是部分被告人涉黑无罪,主要系因为主犯的案件未认定涉黑,仅有 1例是载明了详细的裁判理由。
1、关于组织特征的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一:组织保安队不当行使集体事务管理权,不能直接认定为符合组织性特征,如(2014)城刑再初字第1号案例;
裁判理由二:组织形式松散,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体系,多数是因为个人之间的冲突而发生,并没有明显“组织”特性,如(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案例;
裁判理由三:组织者、领导者之间具有兄弟关系、与其他成员具有姻亲关系或雇佣关系的,组织没有为违法犯罪形成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也不存在类似于犯罪组织的帮规等,不足以证明符合组织特征,如(2016)最高法刑再2号案例;
裁判理由四:被纠集者属于雇佣或临时叫来帮忙的人员,可以随时离开的,组织没有管理其成员常见的奖惩措施的,不具备组织特征,如(2014)泉刑再终字第1号案例。
2、关于经济特征的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组织活动,(2014)城刑再初字第1号案例;
裁判理由二:在认定“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案件中,未认定哪部分财产属于涉黑行为获取,未对涉黑财产进行罚没处理;
没有证据证明为组织成员提供的工资、奖金等资金,用于组织成员吃喝、吸毒及处理违法犯罪活动善后事宜的费用支出;无证据证明工资、奖金等资金的来源系因涉黑获取的经济利益,如(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案例;
裁判理由三:对于开办合法企业的组织而言,须有证据证实合法企业的经济实力、业务范围、销售状况、年均利润及其资金来源和去向、个人全部资产情况的,该部分情况是否与其他组织成员有经济联系,须区分正常发放的工资还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的利益,如(2016)最高法刑再2号案例。
裁判理由四:被临时纠集或雇佣的人员,未参与组织或单起违法犯罪活动的收入分配、管理、使用的,不具有经济性特征,如(2014)泉刑再终字第1号案例。
3、关于行为特征的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一: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体现徐某甲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情况,如(2014)城刑再初字第1号案例。
裁判理由二: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存在其犯罪的现实成因,缺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间的关联性,如(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
裁判理由三:仅是采用拦截或跟踪、拍摄或不按指定地点弃置土方的车辆等行为方式,伴随辱骂、威胁、围攻他人的,发生纠纷时,由领导或他人出面协调,未使用明显的暴力的,不符合行为性特征,如(2014)泉刑再终字第1号。
裁判理由四:违法犯罪的对象多系与其有经济往来或经济纠纷的人,并非不特定群众,且大部分的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或已被司法机关处罚过的,属于重复处罚,未达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程度,如(2016)最高法刑再2号。
4、关于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的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一:被告人徐某甲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并没有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不能认定被告人徐某甲等人的行为具备了非法控制的特征,如(2014)城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理由二: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闻某甲以涉案涉黑组织形式,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多种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公然对抗政府,到政府机关起哄闹事,唆使他人诬陷司法工作人员,插手基层组织的人事安排和民事纠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事实的表述,缺乏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如(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
裁判理由三:受他人雇佣为他人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如(2014)泉刑再终字第1号。
裁判理由四:使用行贿的手段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成“保护伞”的,如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影响司法人员公正办案,并非为了保护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更不足以保护组织对某一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仅有少量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行业竞争,其他部分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与组织经营的市场无关,不足以造成行业垄断或对经营市场形成非法控制。如(2016)最高法刑再2号。
裁判理由五:受邀参加少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既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也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如(2014)南川法刑再初字第00001号、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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