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犯罪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
(3)拟用犯罪手段;
(4)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
(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的次数、时间、地点、范围及全部过程;
(2)制毒物品来源、种类(①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②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
(3)买卖手段(武装贩卖制毒物品、现场交易、利用网络交易、通过第三人交易、通过邮寄方式交易等);
(4)运输手段(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机动车等);
(5)生产手段(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或者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
(6)走私手段(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7)制毒物品的交易地点、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
(8)制毒物品的交易上线、下线的自然情况、体貌特征、联系方式;
(9)犯罪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如何隐藏、毁灭证据等。
4、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故意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的行为;
(2)明知是易制毒化学品而走私或非法买卖:
①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②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③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④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⑤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⑥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
⑦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3)明知是制毒物品而生产:
①购置了专门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设备、工具、原料或者配制方案;
②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生产该物品,经检验是制毒物品;
③在偏远、隐蔽场所生产,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制毒物品;
④生产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制毒物品的;
(4)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 证人证言
1、知情人、见证人、关系人、中介人的证言。包括:
(1)犯罪时间、地点和制毒物品来源、种类、数量、去向;
(2)犯罪手段、资金渠道、涉案人员的体貌特征等。
2、购买人、被利用人、被教唆人的证言。包括: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次数、方式、经过等情况。
3、吸毒人员证言。包括:从贩卖毒品人员购买毒品时间、地点、数量、种类、资金数额、涉案人员的体貌特征等。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制毒物品、毒资、制毒物品包装物及照片;
(2)作案工具(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刀具、枪支等);
(3)生产制毒物品的工具、原料及照片;
(4)与制毒物品有关的邮件、行李、夹带物、藏匿物、提包等;
(5)现场其他遗留物和照片。
2、书证。包括:
(1)与制毒化学品有关的信件、电报、支票、汇票、发票、汇款凭证、银行账、现金账等;
(2)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3)与制毒化学品有关的货单、邮单、托运单;
(4)与制毒物品有关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涉毒人员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
(四)鉴定意见
1、制毒物品种类、纯度、数量的鉴定意见;
2、与制毒化学品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五)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毒品交易、藏匿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制毒物品、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制毒物品及其他物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对制毒化学品交易、制毒物品及包装、藏匿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对制毒物品交易、藏匿场所、包装、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六)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4、电子数据。包括电脑、笔记本、手机涉及记录犯罪的电子数据证据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办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等;
2、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说明等材料;
3、用于证明辨认、搜查、勘验、审讯等侦查程序合法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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