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基本情况(含实际控制人)。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与原审原告纠纷的简要情况。
(2)犯罪嫌疑人接到判决、裁定的时间、地点。
(3)“判决、裁定”的种类(①有执行内容并生效的判决、裁定;②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4)犯罪嫌疑人在“判决、裁定”中充当的角色(①被执行人;②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担保人;③协助执行义务人)。
(5)“判决、裁定” 生效的时间及确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
(6)犯罪嫌疑人执行判决、裁定的能力和财产状况(①动产;②不动产;③货币;④知识产权;⑤其他财产性权益等)。
(7)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
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隐瞒、转移、销毁或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为逃避债务而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为逃避债务而逃往国外、境外;违反人民法院下达的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
②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④其他手段: 煽动或指使他人围攻、扣押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装备等妨碍执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8)采用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手段的具体情况:
①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②财产的种类、特征、数量、价值。
(9)采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收手段的具体情况:①转让财产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财产受让对象;
②财产的种类、特征、数量、价值、转让价格及受让对象。
(10)采用隐瞒、转移、销毁或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手段的具体情况:
①隐瞒、转移、销毁或伪造、变造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②凭证和资料的种类、特征、数量。
(11)为逃避债务而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的具体情况:
①犯罪嫌疑人的原住址及联系方式、常住地址的具体地址,犯罪嫌疑人在常住地址居住的期间;
②犯罪嫌疑人中断联系后具体的活动轨迹,如途径的地点。
(12)为逃避债务而逃往国外、境外的具体情况:
①犯罪嫌疑人出国(境)的时间、地点(口岸)、方式(正常出境、偷渡出境);
②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后具体的活动轨迹(途径的地点)。
(13)违反人民法院下达的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的具体情况:
①限制高消费令下达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
②高消费、挥霍金钱的时间、地点、方式(现金消费、挥霍;通过信用卡、支付宝等载体消费、支付);
③消费、挥霍金钱的数额。
(14)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义务的具体情况:
①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协助义务;
②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间、地点;
③犯罪嫌疑人与民事案件原告、被告及执行标的的关系;
④拒不执行的方式(强行霸占、使用执行标的,拒不交出执行标的)。
(15)采用煽动或指使他人围攻、扣押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装备等妨碍执行手段的:
①妨碍执行的时间、地点、手段(打砸执行工具、撕毁执行文书等)及作案工具;
②具体参与人员、妨碍执行的具体过程。
(16)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具体情况:
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职务、职责;
②同谋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17)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或影响:
①致使执行人员人身损害、执行单位财产损失;
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18)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①明知“判决、裁定”已生效;②明知具有执行能力)。
(2)犯罪原因、动机(逃避执行“判决、裁定”)。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执行人员的证言。包括:
(1)执行人员的身份、职务、所属单位、执行依据。
(2)判决、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时间、送达情况及文书所确定的具体执行内容。
(3)犯罪嫌疑人在“判决、裁定”中充当的角色。
(4)犯罪嫌疑人的执行能力或财产状况。
(5)犯罪嫌疑人接到判决、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的具体行为表现(参见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的手段)。
(6)人民法院执行或强制执行的时间、地点、程序及方式。
(7)暴力抗拒执行的,参与抗拒执行的人员、体貌特征,作案工具及暴力抗拒执行的具体过程。
(8)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或影响。
2.其他目击者、知情人员的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执行能力或财产状况。
(2)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具体行为表现(参见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的手段)。
暴力抗拒执行的,还包括:
(1)人民法院执行或强制执行的时间、地点、程序及方式。
(2)参与抗拒执行的人员、体貌特征,作案工具及暴力抗拒执行的具体过程。
(3)暴力抗拒执行造成的后果等。
(三)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执行标的原物。
(2)执行标的转移或变卖后的交换物。
(3)被打砸的执行工具。
(4)被撕毁的执行文书、封条原物。
(5)作案工具。
(6)暴力抗拒执行的,现场遗留物等。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抗拒执行现场遗留的血迹、足迹、指纹、痕迹、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四)书证
1.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书证。包括: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犯罪嫌疑人有履行能力的书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财产申报材料。
(2)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财产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准不动产、银行存款等)。
(3)犯罪嫌疑人拥有债权、财产性权益的证明材料(合同、借据、欠条、股票、保险、债券、知识产权等)。
(4)人民法院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材料(搜查令、调查令及相关笔录)。
(5)人民法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等材料。
(6)犯罪嫌疑人属协助执行义务人的,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①相关工商登记材料;②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③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④其他相关调查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3.犯罪嫌疑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的书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的合同(协议)、产权过户登记。
(2)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交易资金进出记录。
(3)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而下达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材料。
(4)犯罪嫌疑人高消费记录(含POS机签购单)。
(5)犯罪嫌疑人出境记录。
(6)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虚假的财产状况材料。
(7)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行为的书证。
4.案件无法执行或已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书证。包括:
(1)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止、终结执行裁定书。
(2)导致申请执行人伤亡的,申请执行人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3)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的,申请执行企业及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5.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五)鉴定意见
1.造成人身伤害的伤情鉴定。
2.造成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等。
3.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财务审计报告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执行现场、转移现场、围观现场、暴力现场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执行现场的监控视频。
(2)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
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
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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