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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骗取贷款罪无罪辩护的出罪辩点

2021-07-06 11:00:50   6462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来源:十点法务;作者:连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一、何为贷款诈骗罪?

  现代社会,贷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手段。向银行贷款——这几乎是每一个创业者、企业家都面临的一个问题。骗取贷款罪就像是悬在每一个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威胁着每一个企业家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骗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应予立案追诉部分情形。

  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被视为是对贷款诈骗罪的一个补充,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只要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贷款金额达到100万以上,就可以立案。

  而实践中往往要想成功申请贷款,在材料中或多或少有不真实的内容存在,甚至很多都是在银行贷款专员的指导下完成的,这种贷款给企业家们埋下了一颗颗定时炸弹。

  二、无罪辩护的成功比例

  虽然骗取贷款罪存在立案门槛低、定罪标准随意的特点,但是实践中该罪名实现无罪辩护成功的比例还是很高的,可以说远远高于其他罪名。数据显示,从2006年到2020年骗取贷款案有6810件,其中无罪的共计72件,占比1%。相对于最高法院公报上所提到的万分之零点三的无罪案例,骗取贷款罪在无罪的占比当中是很高的。

  三、无罪辩护观点

  1、申报材料虚假,但提供了足额抵押担保的,不能认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修正了骗取贷款罪的定罪标准,即必须存在“造成重大损失”才能定罪。2020年最高检、最高法、国务院提出对民营企业家保护要求的“六稳六保”,其中也专门提到骗取贷款罪,只有违规行为,不至于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系违规行为,但是只要针对贷款提供了足额的抵押,为借款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回收不存在风险,那么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实际借款用途与申报借款用途不一致,但提供了足额抵押担保的,不能认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实践中这种情形是比较多的,贷款人谎报借款用途或者在贷款之后改变借款用途,但是如果贷款人提供了足额的抵押,就不应该认定骗取贷款罪。周光权教授曾指出,在审查金融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时,重点需审查行为是否侵害法益。有足额的抵押,是否侵害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虽然贷款人改变了用途,实际并没有侵害法益的话,有没有必要去定罪,是司法机关值得考量的重要因素。

  3、银行信贷员明知材料虚假或者信贷员指使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的行为要求贷款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让银行产生错误认识,如果银行明知贷款人的真实情形,明知还款存在风险,出于银行自身经营考虑,仍然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的行为没有让银行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以上无罪辩护观点都有相应的无罪案例支撑,从司法实践的趋势来看,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定罪标准是越来越严格的,所以具体案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争取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此外,很多案件即便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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