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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国铭,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金牙毒辩律师团核心成员。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物流以及电商行业的飞速发展,许多年轻人喜欢海购。笔者最近在研究走私毒品的相关案例,发现许多涉及走私大麻、止咳水、国家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质。当事人海购一些看似再平常不过的生活物品,却被海关传唤讯问,被告知涉嫌走私毒品了,回过头来,殊不知自己已经违法犯罪。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吃减肥是很多青年女性减肥之绝招,很多人把“网红减肥药”吃着吃着就上瘾了,事后才被告知是毒品。今年8月17日,上海市禁毒办在禁毒专题发布会上透露“以泰国DC减肥药为代表的一批网红药品中含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成分,非法购买和使用此类药品,不仅会造成自身危害,还会违反法律法规。”该消息一出,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排行榜,“网红减肥药涉毒”也成为热点话题。笔者曾经接到过几个关于海购减肥药涉毒被捕的案件,当事人不明白减肥药怎么会是毒品。实际上,这些减肥药中含有多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比如是芬特明、地西泮、安非拉酮、氯硝西泮。依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安非拉酮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芬特明与地西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故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生产、买卖、运输该类物质,则会涉嫌毒品犯罪。值得提出的是,普通民众对此类涉毒减肥药与传统意义上被人都熟知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毒品种类在认识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许多代购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在行为过程中,可能完全不知道此类减肥药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成分,倘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均“一刀切”地将服用者认定为吸毒者,海购“网红减肥药”认定构成走私毒品罪,一定程度上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原则,不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现代都市生活充满各种各样的压力,故工作压力、生活压力使许多城市白领患有不同轻重程度的抑郁症,抗抑郁以及辅助安眠的药物成了枕边物。由于我国对上述物品是严格管控的,许多情形下,我们未能购买物美价廉且用之有效的安眠药,被迫将目光转向海外。如今,微店、淘宝、闲鱼等电商平台充斥各种海淘,安眠药是其中的最为常规商品之一。填写收货地址、下单、付款,几分钟之内就可以向日本、东南亚、泰国、印度等国家海购安眠药,但有不少当事人包裹过海关时被办案人员截留,随后,被告知“药品是毒品,请配合调查!”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 三唑仑、阿莫达非尼 、唑吡坦等是安眠药中的常规成分,在海外一些国家,因不受法律规制,所以能大行其道生产、买卖,但上述物质在我国却属于受管制的第一类、第二类精神物质,在市场内不能任意流通。
第三类物质是止咳水。笔者要讲的止咳水并非常规止咳水,而是那类含有复方可待因、盐酸麻黄碱等成分的止咳水。要知,可待因、盐酸麻黄碱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过度服用会对人的神经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害,出现记忆衰退、反应迟钝,严重会导致死亡。部分吸毒分子由于维持不了巨额的毒品“消费”,支付不起高价的海洛因、冰毒,进而选择滥用止咳水,一次性灌几瓶止咳水同样能够达到致幻、精神亢奋的效果。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商机,基于牟利之目的,不法人员雇佣马仔将“止咳水”走私入境,进而倒卖给吸毒人员,从中牟取利益,也有一些水客(游荡在边界专门帮忙带货的人员)不知上述“止咳水”是违禁品,受人欺骗,拉着一行李箱的止咳水招摇过关。
买卖、海购一些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成分的药品,对于此行为该如何正确定性呢?一定会构成毒品犯罪吗?
这些临床上使用的精神药品,与常见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传统毒品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其同时具有毒品和临床药品的双重性质。
麻精药品在我国市场上仍然流通,药店里也能买到,基于其具备成瘾性、危害性,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管理。作为毒品,麻精药品可能被吸毒者吸食,或者在缺少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时被犯罪分子作为替代品使用,但当以医疗等目的被生产、加工、使用时,它的本质仍然是药品,故实践中对于非法生产、销售麻精神药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还需谨慎。
从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来看,只有“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因此,笔者认为非法出售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当且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第一,被追诉人明知所制造、贩卖的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且制造、贩卖的目的是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而不是作为治疗所用的药品。第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去向明确,即毒品市场或者吸食毒品群体。第三,被追诉人获得了远远超出正常药品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
许多人对毒品的认识还停留在鸦片、海洛因、冰毒、K粉等传统毒品上,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前所未闻,但不管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还是基于治病、健身、减肥等动机,都需谨记:海购有风险,下单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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