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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走私毒品罪有效辩护:缺失毒品物证的涉毒命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尤为慎重

2021-07-06 14:45:07   4977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来源:知乎;

作者:何国铭,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金牙毒辩团核心成员。

毒品无疑是涉毒命案最关键的物证之一,就如杀人命案中的死者尸体物证一般重要。但杀人案死者尸体有可能早已被“焚尸灭迹”了,涉毒命案之毒品物证也可能被吸毒者“吸食殆尽”了,也可能被走私毒品之徒将涉案毒品走私到国外贩卖掉了,也可能仅仅系被追诉人认罪口供中提到过,但仅仅是“人为编造”且“从未存在过”的虚假毒品实物吧。因此,针对缉毒人员没有实际查获毒品实物类型的涉毒命案,辩方及办案人员均应保留足够的警惕性和质疑精神。我们将结合自己亲办的涉及数十公斤、甚至是一百多公斤的涉毒命案,涉及五次购毒、三次走私毒品之涉毒命案,谈谈我们对毒品灭失型涉案的一些办案感悟。具体分析如下:
  一、毒品物证缺失但被追诉人被定案的涉毒案例甚为常见
  在司法实务中,对毒品实物灭失型涉毒案被追诉人判处刑罚是“有条件允许”的,但原则上禁止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中关于“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明确规定:“在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简言之,尽管涉案毒品缺失,但被追诉人本人认罪过,且其认罪口供与其他同案被告人认罪口供相互吻合,客观上也有其他证明力高的证据佐证被追诉人认罪口供的真实性,并且能完全排除案件存在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办案机关完全可以对被追诉人进行定性量刑,但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二、因毒品灭失而无法认定为犯罪的涉毒案例也很常见
  最高法刊发的《刑事审判参考》第【971号】“李刚、李飞贩毒毒品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李刚三次将海洛因贩卖给韦可发,李刚对现场查获的第三起贩卖毒品事实不持异议,但始终否认之前的两起贩卖毒品事实。该案中有相关的通话记录书证证实李刚与韦可发存在通话,公诉人以二人之间存在通话记录为由,据之认定李刚与王秀在毒品交易之时存在犯意联络,以此作为指控李刚出售毒品的关键证据,但最高法认为对检察机关的观点不予支持,认为只有当依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不存在合理怀疑时,才可以依法认定。通话记录与韦可发的指供在李刚前两次贩卖毒品事实的证明方向上仍属单向证明,没有得到李刚的供述或者在案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手机通话记录只能证明二人存在存在联络,据之推定二人存在毒品买卖交流仅是依经验法则作出的主观推测,认定案件事实还应当始终坚持证据裁判规则,由此综合韦可发的指供与通话记录,并不能必然得出李刚前两次贩卖海洛因的结论,故韦可发对李刚前两起毒品的指供和二人之间的通话记录,不能作为认定李刚前两次毒品犯罪的根据。
  事实上,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涉案毒品实物灭失而导致被追诉人获不诉释放的案例更多,之前我们已撰写过类似的文章。此文不再赘述。
  三、五次购毒三次走私毒品数十公斤涉毒命案背后异常情形分析
  在我们办理的某某涉嫌五次购毒三次走私一案最异常情形是办案人员没有查获涉案的数十公斤或一百多公斤毒品可疑物,致使我们对被追诉人认罪口供的真实性有异议。
  涉案侦控人员认定的核心案情是:某某等人为了牟取利益,从多名涉毒上家处购买数十公斤或一百多公斤毒品可疑物后,安排其下属于某年9月及12月将涉案毒品可疑物藏匿于其他货物当中,然后分两次走私到国外。但在此案中,根据某某等人作出的认罪口供,其实际涉嫌五次购毒,三次走私毒品,但此案最大疑点是办案人员根本就没有查获某某等人认罪口供中所述的数十公斤或一百多公斤毒品可疑物。作为辩方,我们觉得此案存在太多疑点。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如上所述,涉案毒品早已灭失,且办案人员查获的涉案毒品实物与某某无关,这是此案疑点之一。
  其二,此案疑点之二是此案多名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供述其遭受严重的刑讯逼供,且当庭翻供,明确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此还提供相关的线索材料。
  其三,某某所作的多起讯问笔录中,明显存在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形。如:其口供在次数、数量、价款、来源以及涉毒时间上均不一致。事实上,其他同案被追诉人认罪口供也存在类似情形。
  其四,从证据采信规则上来看,多名被追诉人的认罪口供在具体的走私次数、毒品价格、毒品数量、具体时间上均存在差异,亦不能证实某某等人共谋实施了涉案的走私毒品的行为。
  其五,作为专业律师,我们不能轻信被追诉人坚持的其认罪口供系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虚假认罪口供,也不能轻信其无罪辩解,为了查明涉案毒品是否客观存在,为了查明涉案货柜内是否真实藏匿有毒品,我们特地到案发地买了同厂家、同型号、价款基本相同的涉案货物,并进行针对性的模拟侦查实验。针对毒品的称重及重量问题,我们将在后续文章提出更严密的论证和反驳。
  综上所述,毒品犯罪案件的频发,意味着“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刑事政策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从严打击,不等于降低入罪的证据标准,更不等于办案人员可以蓄意冤枉无辜,不等于办案人员可以凭空炮制冤假错案。在无证据证支持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不能单凭主观猜测,偏信经验主义,蓄意有罪推定,如此办案,不仅不能保障案件的质量,还极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唯有重调查研究、重证据,才能保证无辜者不会被错判、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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