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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汇款异常也能成为涉毒人员的“救命稻草”?从毒资视角谈毒品案件有效辩护

2021-07-06 15:08:23   4383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来源:知乎;

作者:何国铭,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金牙毒辩团成员。

毒资的流转是贩卖毒品罪的必要环节。在一些贩毒案件中,偶尔会存在“售毒价格异常”、“付款细节异常”等各种违法现象或异常现象。因付款异常,不符合常理,无法排除冤假错案,被追诉人是案外人、无辜人的合理怀疑,最终作出不起诉处理或者是无罪处理的案件不在少数。今天,我们从真实案例入手,从付款细节角度分析命案判决书背后存在的诸多异常情形。

  一、通俗地说,贩卖毒品就是一个买卖“商品”的过程,只不过销售的客体为违禁品,但不可否认每一种类的毒品在当地是有市场价格的。在个案中,若根据指控行为人贩卖的毒品数量按市场价予以计算,通过简单的数学运算得出来的结果明显与侦查人员认定的毒资金额存在重大差距的,则这样的交易是明显异常,这就不禁让人质疑毒品交易是否真的存在?查获的金钱是否就真的毒资?

  比如在广东有这样的一起案件,法院认为480克的毒品价格按李某炮的供述大概是6.5万元,显然与汇入李某鍪银行卡的金额相差甚远,所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资金往来与贩毒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难以证实双方存在毒品交易行为。

  二、涉毒人员都很敏感,对毒品的交易是极其慎重,因对交易对手充满怀疑,其一般采用单线联系,交易具有极高的隐匿性,钱货的交易往往是同步的。通过对交易流水等书证进行审查,其显示支付毒品款项的时间与购毒人员实际获取到毒品的时间是存在较长的时间差。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也是不合常理,难免让人琢磨该笔交易与贩卖毒品是否相关联

  在广东发生的一起案件,法院认为虽然李某鍪的农业银行卡号在2012年6月9日转入了15万元,2014年6月14日又转入6万元,这确实能证明李某鍪的银行卡有大额的资金转入,由于该两笔资金系在案发前半个月汇入李某鍪的银行卡,14天后才进行毒品交易,这明显是与常规的毒品交易不符,所以这尚且不足以推定李某鍪有贩毒行为。

  三、为何贩毒?贩卖毒品之目是为了从中获取高额的利润,贩毒人员绝不会冒着掉脑袋的风险出售毒品做“雷锋”。一般而言,贩毒人员没有从中获取酬劳,单纯“干好事”的情形不会出现在贩毒案件中的。在司法实务中,辩方可以通过以被追诉人没有收取酬劳为辩点,去推断被追诉人主观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从而得出被追诉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在重庆发生的一起案件,法院认为该案没有证据证实张三从中获取了利益,不能证实他从中有牟利的主观意图,也不能证实他有贩卖毒品或者是协助他人出售毒品的主观故意,所以张三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将张三无罪释放。类似的,在湖北赤壁也有这样的案例。

  四、假如案件中有证据表明侦查人员所查获的毒资实际上是案件中其他被追诉人或案外人所有的,或者其实际上并非是毒品交易中获取利益,而是被追诉人正常的生活收入,则不足以证明被追诉人有支出或收取毒品的货款,理应宣告被追诉人无罪

  如在我们亲办的一起案件中,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查获了200万元现金,已有证据证实上述的200万属于其他同案嫌疑人所有。此外,侦查人员在我们当事人张三的住所内查获查获的249800元人民币、40080元港币,但都已证实系其女友所有,包括张三在农业银行的188119.67元款项,与涉案102公斤冰毒交易时间、口供所述的取得毒资时间不符,且有部分款项源自其女友的所汇,与涉案的102公斤冰毒无关,这进一步证明被追诉人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

  五、对于贩毒人员而言,交易的安全是头等大事,是首先的考虑要素。相对于有账户的银行交易而言,其通常会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来逃避侦查,寻求安全,但对于一些毒资数额巨大的,买卖双方未碰面就已把毒资流转好了好几手,这样的交易情形甚为异常。这样的案件往往也会因最终没有查获毒资,使得案件存疑,被追诉人最终被无罪释放

  2016年云南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未查获毒资的情形下,公诉机关指控行李箱里的278万现金是玉某给予岩某的交易货款,并且这如此高交易金额的情况下,玉某的购毒款要流转好几手才能到真正的卖家手上,这样的交易明显违背异常,所以法院最终对玉某无罪释放。

  六、在毒资数额问题上,多名被追诉人的供述均不一致,乃至扣押笔录所记录的毒资数额与检察机关所认定的数额也存在着矛盾。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故意让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作了不实记录,由此致使得案件疑点重重

  在2015年,宁夏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一审、二审中都提到被扣的现金是14000元且退了6000元,同时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质证意见中也清楚的说明“除扣押的8000元外,其余已退还家属”,但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则只能反映张某身上扣押了8000元现金,由此抓获经过所反映的扣押现金情况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难以得出侦查人员所查扣的8000元款项是否为李某付给张某购卖毒品的赃款。

  综上所述,付款环节中的异常情形虽不常见,且往往隐藏在隐蔽处,不易被发掘,这就考验求辩护律师的专业功底是否深厚,是否具有一双慧眼,能够察觉处蛛丝马迹,对异常的付款情形,也要敢于质疑,善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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