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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罪辩护的应对

2021-07-07 13:55:09   3708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吴岩,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刑事诉讼中,控方指控犯罪是拉开诉讼的大幕,辩方无罪辩护是最有力的反击。对于无罪辩护,我们如何应对?是出于本能反怼,还是认真倾听,若真有错误,果断止错挽损?值得我们深思。
  细数笔者的办案实践,无罪辩护的观点主要有两大类。实体上无罪,一是强调没有特定身份,比如律师提出国企改制中没有国有资本,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二是强调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比如律师提出被告人是在执行司法拘留时出于安全检查的目的进行人身检查,并非非法搜查。三是强调行为没有损害刑法保护的法益,比如挪用公款案,律师提出被告人将学费短期存入本人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对公款没有造成风险。证据上的无罪,一是针对关键证据的证明能力,比如律师提出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疲劳审讯中获得,应排除。二是针对证明标准,比如律师提出关键证人的唯一证言系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初查中调取,立案后未转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排除后嫌疑人供述系孤证,间接证据形不成链条,全案证据无法得出有罪结论。
  律师介入案件的时机越来越早,无罪意见越来越靠前,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笔者认为:有效应对无罪辩护,前提在于转变司法理念。从对抗为主走向对抗与协作并重,做到会对抗,善协作。会对抗,当遇见有“死磕”倾向的律师,不能粗暴、无理应对,要适应进攻性辩护,依法依理果断对抗。善协作,对于无罪意见,要认真倾听。对于无罪证据的调取请求,要分析判断,确属应调取收集的,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有效应对无罪辩护,基础在于发挥诉前主导。一是用好提前介入,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等提出意见、引导侦查,同时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二是做实补充侦查,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针对无罪意见,提高退补文书说理性,拓展补查范围,不仅收集有罪证据,更要收集无罪证据。三是做好诉前过滤,认真审查判断,确属无罪,必须大胆适用不捕、不诉和监督侦查机关撤案,避免带症逮捕、带病起诉。
  有效应对无罪辩护,核心在于提升出庭能力。一是讯问环节,坚持“三问”相结合。封闭式提问,针对不认罪的被告人和律师申请的证人,设计一连串问题,让对方回答“是”或“不是”,达到讯问目的。迂回式发问,设计由间接到直接、边缘到关键的问题,在发问中打消或减轻对抗情绪,査明事实。交叉式发问,针对共同犯罪,揭发被告人之间的供述矛盾,澄清事实。另外,针对律师诱导性、攻击性发问,果断提醒法庭制止。二是示证质证环节,切忌机械、简单示证,摆脱以证据种类顺序打包示证,要以犯罪构成为基础,采取最有利于证明犯罪的方法示证,做到轻重有别、前后相连、逻辑闭环。另外,对律师提供的证据要实质性质证,不能以答辩环节详细论述为由不予质证,通过对比我们的证据,揭露对方错误的证明方向,瓦解其证明体系。三是辩论环节,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事实与证据、证据与证据的关系,确保公诉意见立得住、立得稳。另外,不能拘泥于事先准备的意见,要抓住对方的错误,适时调整发言。第二轮更要发现对方第一轮的错误,重点驳斥。
  有效应对无罪辩护,关键在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程序赋予了我们诉辩协商主动权,没有法律规定限制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做无罪辩护,但辩护目的毕竟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真诚、自愿认罪认罚,即便律师拥有独立诉讼地位,发表了无罪意见,但是与被告人想法相左,在合议庭内心确信中必然打折扣。所以我们要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重视与律师的协商,精准提出量刑建议,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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