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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2021-07-08 14:06:00   11916次查看

转自:法制天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认定本罪关键在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一、追逐竞驶

我们认为“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可以包括以不知者为其“追逐竞驶”的目标)的行为。实践中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或者若干车辆在同行行进中互相追赶,进行行竞技或者竞驶的行为。【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八版】

 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抽象的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追逐竞驶即可以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

我们认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按照追逐竞驶的参与人数大体上可以将追逐竞驶分为三类:

1、一人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人既可能始终针对同一目标车辆进行追逐,也可能在追逐过程中改变原有目标去追逐其他车辆。被追逐的一方由于不具有与他人相互追逐竞驶的意图,虽然客观上呈现出与行为人互相追逐竞驶的状态,但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二人实施的追逐竞驶。此种行为主要存在于相约竞技型和斗气型追逐竞驶中。二人在道路上因斗气或比赛互相追逐、挤靠、别挡,均针对对方采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驾驶方式,对交通秩序的破坏性明显更大,定罪时应从严掌握。实践中还有二人相约从不同地点出发,为争取先到目的地在道路上分别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的情况,二人虽未互相追逐竞驶,但都以途中的不特定车辆为超越目标,也属于追逐竞驶。

3、多人追逐竞驶。此种行为主要存在于有组织的竞技型追逐竞驶中,如多人驾驶改装车参与非法赛车活动,具有参与人数多、车辆性能超标、危险性大等特点,是当前的重点打击对象。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多人驾驶普通车辆在行车过程中为追求刺激追逐竞驶的情况。【高贵君《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案指南》】

二、情节恶劣

判断情节是否恶劣,应从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例如:造成其他车辆为躲避追逐竞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道路拥堵、被封闭或者造成动用大量警力控制交通秩序等等。【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八版】

具体来说,应当根据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追逐竞驶的动机、行使路线的变化情况、违章情况、追逐竞驶行为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影响等情节,结合生活经验作出综合、全面的判断。也就是说,认定是否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过程,是一个需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评价的过程。………此类犯罪的“情节恶劣”还应包括以下情形:驾驶违规改装车追逐竞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追逐竞驶行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吸毒后追逐竞驶的;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的;在车流量大、人流量大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因追逐竞驶受过法律处理,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等等。【高贵君《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案指南》】

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危险程度。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大体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发生了具体的公共危险,就能够得出情节恶劣的结论。【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

三、相关案例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黄某危险驾驶案((2020)赣0302刑初8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竞相超速行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既可以是两人以上相约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竞相行驶,也可以是未经约定而临时起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追赶、超越。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明知童某驾车在后追逐其驾驶车辆,且三次被童某车辆追尾、剐蹭,仍采取超速行驶、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意欲摆脱童某驾驶车辆,其主观上明显具有“竞”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高速、超速驾驶行为,已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抽象的危险性,综合考虑其追逐竞驶的时间、速度、路段及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因素,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

王静、王建兵危险驾驶案((2017)苏0611刑初275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王静、王建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程度,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被告人王静到案后交代因货车未让行而以别挤货车方式来解气,被告人王建兵交代因大客车别挤行为感到气愤而追赶大客车给其教训,可见两被告人存在争强好胜的斗气心理;二是从具体行为来看,监控视频、测速鉴定意见等证据显示,两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相互超越、别挤,并伴有实线变道、占用第一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你追我赶、竞相行驶”的行为特征;三是从行驶路段来看,事发路段为沈海高速公路苏通大桥路段,为连接苏南苏北的重要交通枢纽,车流量大,在此路段追逐竞驶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四是从驾驶的车辆来看,两车均为营运车辆,其中沪BXXXXX大型普通客车上搭载二十多名乘客;五是从造成的后果来看,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达12667元,已从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王静、王建兵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

潘某某、冯某某危险驾驶案((2016)黑12刑终184号)

【裁判理由】潘某某、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相互超越、挡、别,造成交通事故,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李某、曹某危险驾驶案((2016)粤2072刑初484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曹某驾驶车辆在多条车流密集的交通要道追逐,沿途有大型超市、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点,期间曹多次故意碰撞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车辆、闯红灯及逆向行驶,且两车追逐过程中致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情节恶劣。

史某1危险驾驶案((2018)苏0114刑初102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史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以平均行驶速度184.5Km/h,最高时速299Km/h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随意超越其他车辆,且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梁某犯危险驾驶案((2016)浙0106刑初22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梁某明知交警紧跟其后,仍然拒不停车,并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顾及他人安危,在市区道路上高速行驶、随意变道、频繁超越其他车辆,同时多次肆意冲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驶入人行道。以上述危险的驾驶方式在市区主要道路中河北路、中河中路、………等路段行驶,造成路上行人和车辆紧急避让等危险情况发生。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07号:建伟危险驾驶案

【裁判理由】追逐竞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该行为具有与放火、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所谓相当的危险程度,既可以体现在该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带来的潜在危险相当,也可以体现在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后果相当。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不可控性,即一旦发生危险,侵害的对象、范围、严重程度具有不可控性。例如,在闹市区繁华路段严重超速追逐竞驶,连续多次撞击多车,致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虽然致人受伤程度、财产损失数额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但侵害对象多、涉及范围广,已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侵害的,均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而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行为,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尚未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严重事故),侵害对象、范围有限的,说明该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行为人对其驾驶的车辆仍有一定的控制性,故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更为妥当。此外,交通肇事罪轻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对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举轻以明重的角度分析,在定罪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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