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证据要点】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目的:牟取不法利益。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假冒专利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没有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没有提交请求书、说明摘要和权利要求等文件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违反《专利法》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取得专利发明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仿造他人发明创造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以欺骗手法登记为专利权人、专利受让人、专利许可证持有人行为的证据;
(7)证明行为人牟取个人利益行为的证据;
(8)证明行为人以自己的非法专利技术冒充他人的专利技术行为的证据;
(9)证明行为人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假冒专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除此之外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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