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最看不惯的,就是虐待罪。
凭什么虐待罪就要是自诉案件?
公检法还拿它没办法?
受虐待的儿童,
受虐待的老人,
受虐待的残疾人或者智障者,
他们怎么有能力自己到法院去自诉,
诉说自己的冤屈呢?
为此,本篇特意就此问题提出探讨。
案例
01 熔炉案
韩国电影《熔炉》取材于韩国光州一所听障学校校长及老师共10多人长达多年的时间性侵、虐待30多名听障儿童的事件。这个事件的校长、老师也迎来了公众不服气的判决,他们一个个被判处缓刑,当庭释放。原因是“没有前科”和“与受害者达成协商”。在这起案件中,他们被指控的,也只是性侵罪而已,并没有虐待罪。
02 继母毒打孩子致颅骨粉碎案
2017年7月19日上海,陕西渭南籍一6岁男童鹏鹏因不听管教长期遭受继母孙某采取用竹棍、绳索殴打,捆绑、罚站、罚跪的方式对男童虐待,致75%颅骨粉碎,2根肋骨骨折,双目视网膜、上门牙脱落,全身紫绀肿胀,身体多处皮肤溃烂。首次手术后,鹏鹏颅骨缺损75%。整个头部严重变形。警方随即介入调查发现是继母所为,以涉嫌虐待罪羁押了继母。根据目前的诊断情况,足以认定鹏鹏为重伤,代理律师将递交《法律意见书》要求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起诉。
03 恶婆婆毒打儿媳妇致死案
深圳中院的刑庭,每次我机缘巧合地旁听,每次都能够听到震撼人心的案件。我有时候都会产生错觉,我是不是听错了?这样的案件,居然发生在深圳吗?
婆婆虐待儿媳妇致死案,婆婆及丈夫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责。是的,你没听错,是婆婆在家里虐待毒打儿媳妇,导致儿媳妇被打死了。更可怜的是,婆婆在“体罚”、“施以家规管教”儿媳妇的时候,儿子是在场旁观的,而他们的两个小孩更是在家里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切的发生,却无能为力。现在,两个小孩的妈妈死了,爸爸和奶奶都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了,他们以后该如何生活?如何面对这冰冷的世界?面对如此恶劣的案件,更令人心寒的是,嫌疑人的家属质疑和讽刺被害人的父母:“他们无非是想要钱罢了。” 检察官是一位女性,她在提到这起案件的时候,情绪十分激动。
04 妇人不堪家暴手刃丈夫案件
妇人不堪家暴手刃丈夫案件,妇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家庭的悲剧中,小孩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这个案件也不例外。案件中的老公长期有不良嗜好,刚刚服刑完毕回到家,一回到家就开始酗酒和毒打孩子。据被告人自诉,“我老公几次拿着刀追着我的孩子说要砍我的孩子,那天他又喝醉酒回家,我们起了争执,我实在是受不了他了,不知道怎么的,我去厨房拿起了菜刀,往他身上砍,我真的没有想到会弄死他的。我恳请法官不要把我的两个小孩交给老公那边的家属来抚养,他们一家人都是吸毒的,我的小孩该怎么办?” 被告人一边说,一边哭,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忍不住在辩护席上掉眼泪。法官庭后感叹到:“为什么事情会发展到这个地步?你们作为被告人的家属,不知道帮助她的吗?”被告人的家属不知做何回答。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你让别人干预别人家庭的事情,甚至是送涉嫌虐待的行为人去坐牢,这真的是比登天还难。
大数据分析我国虐待罪的适用及发展
从我国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虐待案件的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比例比较低。例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归纳总结了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间媒体报道的429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其中多起案件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选择报案的受害人仅占统计总数
的1.4%。
2011年至2012年6月间发生的案件中,更无一起是由受害未成年人自己报案的。
2015年8月5日,全国妇联发表《全国妇联提案建议适时修改刑法扩大虐待罪行为主体》,建议将虐童罪案件的诉讼方式由“告诉才处理”修改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将刑法260条第3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法律规定】《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在虐待罪的基础上,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和适用新刑法下的虐待罪
从上面的数据分析可知,我们社会上有一部分人为了推动法治的进步,为了捍卫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不断地付出及抗争,才迎来了“虐待罪”上增加了弥足珍贵的10个字“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是社会上1%的人为了另外的99%的人所努力的成果。
那么,“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除外”及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具体有什么社会意义呢?以下从几个方面来展开。
第一,扩大了虐待罪提起公诉的主体范围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仅有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才列入公诉的范围。在实践当中,被害人根本没有办法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身是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从上述仅有1.4%的被害人报案的数据可知,实际的应用率十分低。
为什么法律上对虐待的实施的主体如此宽松呢?打个比方,抢劫了500元还得坐牢一年半载,偷盗了一部手机还得坐牢一年半载,而儿童常年累月受到父母或继父母或者监管人虐待,妇女受到家婆或丈夫的虐待毒打,残疾人、瘫痪在床的老人受到监管人员各种虐待冷落,他们都造成身心创伤,反而警察都没法管了呢?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
因此,为什么这么妇女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在家中饱受家暴而不被公安立案处理,就是这个原因。因为这是法律规定,你要自诉,自己组织材料到法院去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1款)、虐待案(第260条第1款)和侵占案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没有能力告诉的”的主体范围包括以下人群: 1、未成年人;2、老年人; 3、患病的人;4、残疾人等。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已经进行了修订,从源头上保护社会上受虐待的弱势群体,给予了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人的法律保障,还赋予了公检法依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在虐待案件中担起社会责任主动作为。
第二,增加了虐待罪中提起公诉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即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前,对于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虐待案件,即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而现在,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属于公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情节只是第一款,即“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是公诉案件。具体可综合理解如下:
1.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造成重伤以下(不包括重伤)的伤情的,由被害人自诉。这类自诉的被害人主要是成年妇女,不包括没有自诉能力的儿童、残疾人等;
2.虐待家庭成员,按照司法实践“情节恶劣”应当是要造成轻伤以上的级别,到重伤以下级别的,公检法应当对“没有能力自诉”及“收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弱者施予援手,按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3.虐待家庭成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这是公诉案件,不需要区分被害人有无自诉能力。
“在家暴中被虐致死,凶手最多以虐待罪追诉,最多判7年吗?”这个是这里最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结合上海男童鹏鹏被虐致重伤案件,公安机关目前仅以“虐待罪”立案侦查,若检察院仅以“虐待罪”提起公诉,那么,鹏鹏的继母定格判决也就是判七年有期徒刑。而事实上已经存在这样的判决:2004年,被害人蔡某易(14岁)被一起居住的蔡某祥长期虐待,被以烟头烫、火钩子烙身体、用钳子夹手指等形式虐待。2月8日夜,蔡某祥对他拳击面部、用木棒殴打身体,最后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官认为蔡某祥得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由于故意伤害罪含括在虐待罪之中,应被虐待罪吸收,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判决蔡某祥有期徒刑7年。二审中,法官认为主观故意已是伤害他人身体,不能再为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所涵括。在一般的虐待行为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害人生前没有到法院提起告诉,不能以虐待罪追究蔡某祥的刑事责任,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蔡某祥有期徒刑12年。【案例摘自《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卷)】
那么,上海男童鹏鹏案,究竟能不能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对继母数罪并罚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1.一般的虐待罪的公诉情形已经增加,鹏鹏现在是6岁男童,即便以前没有到法院自诉,他长期以来在家中受继母虐待的情节,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院追诉。
2.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继母明知道会给被害人鹏鹏造成伤害,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将这次的伤害行为分离出来后独立评价,其他虐待行为能够满足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4.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
结论:上海公安机关以“虐待罪”立案侦查鹏鹏继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进行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我上述所讲的深圳中院审理的恶婆婆虐待儿媳妇致死案,深圳中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婆婆及丈夫刑责具有典型意义,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参见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卷)】
第三,增加了虐待罪中犯罪主体的范围
从上面的新法速递部分可看到,《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个罪与一般的虐待罪有什么区别呢?最大的区别就在于:
虐待罪犯罪对象为“家庭成员”,要求施虐人与被虐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而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等人员虐待儿童、老人等现象时有发生。
最典型的事件,可以看韩国代表作《熔炉》,剧中大量的老师虐待儿童的行为,将学生按在洗衣机滚筒里清洗、在教务室对学生进行殴打。我们任何一位家长,都不希望自己小孩就读的幼儿园、学校成为熔炉。我们任何一位孝子,都不希望养老院成为熔炉。那么,2015年之前,熔炉事件中的虐待儿童案件,公检法是怎么处理的呢?施虐人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2012年10月,幼儿园教师颜某某将双手揪住男童耳朵提起离地的照片在网络中疯转,引起了家长们的愤怒,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颜某某类似的虐童事件有十余次。2012年10月25日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案件立案侦查,对颜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月16日,公安局通过微博公布,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颜某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从这个行政拘留15日来说,摒除个人主观情感不说,其实公安局这样决定正是体现了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公安的执法也必须是依法执法。既然当时法律尚未进步到给虐童教师定罪量刑,那么我们要改变的,是法律,而不是违背法律基本原则搞特例、搞特殊。【熔炉案推动了韩国熔炉法的产生,提高了韩国性侵防治法的量刑标准及废除了公诉期,也正是法治向前推进的一大体现,具体的熔炉影评,笔者以后再谈。】
根据最新的法律,虐待罪的主体已经适当扩张,不仅包括家庭成员,而且包括承担教育、照管、监护、寄养、救助等照护义务的人。熔炉虐待事件若发生在中国,施虐的行为人最高刑罚三年,单位也会成为刑罚的主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因此,幼儿园、学校中若发生教师虐童事件,不仅涉案老师要被追究刑责,幼儿园园长、学校校长都有可能要被追究刑责。当然,如果本罪的行为人将被监护人虐待致重伤、死亡,应当参照上述的分析,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予以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2015年的虐待罪早就修正完毕,我们作为法律人,理解和适用得如何?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大家可以加深对“虐待罪”的认识,共同来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人的合法权益,让悲剧不再发生,让伤痛远离儿童。
致法律人,
我们一路奋战,
就是为了改变世界。
在此,鸣谢所有推动刑法修正案(九)顺利通过的专家、学者及人民代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