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王庆晨,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司法实务中,“套路贷”刑事犯罪主要表现为敲诈勒索,暨被告人凭借虚假协议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等,从中谋取非法收益。通过对已审“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梳理,总结出该类犯罪的办理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一、证据类型相对单一,以言词证据为主,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通常情况下,除被害人还款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外,其余主要为言词证据。在案发时间较长、催收频率较高、被害人被不同人员集中催收或者被告人同时对不同被害人进行集中催收等案件中,往往存在供证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的情况,犯罪事实查证及证据认定相对困难。
二、被告人实际出借金额及被害人还款数额无法准确认定,通常采取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最大化认定。该类案件被告人在进行借款时往往以现金进行交付,被害人还款除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以外,还存在现金支付。在现金支付无客观证据进行佐证,且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供证不同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有利于被告原则进行最大化认定,然后在敲诈勒索部分进行本金的最大化剔除。
三、犯罪过程中往往存在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种行为交叉进行,罪名认定上相对困难。该类犯罪案件往往存在不同犯罪行为的交叉,对一行为或数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竞合、牵连关系进行分析,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的认定上存在困难。
四、办案机关侧重于犯罪行为的成立于否,往往忽视涉案财产的处理。侦查机关往往重视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据的调取,忽视涉案财产相关方面证据的调取,在前期侦查中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相对较少,导致犯罪收益仍旧被犯罪分子、家属及第三人占有,同样给后续违法所得追缴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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