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王庆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司法实践中,同一犯罪集团不同成员由于到案时间、认罪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会导致分案处置,不可避免的给后续审查起诉、审判工作带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审判进度,降低审判质效。
分案处置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随着司法环境的改善和现代化设施的逐步完善,绝大多数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往往采用系统随机分案,造成同一犯罪集团不同成员分别由不同办案人员办理,会出现“三同一不同”暨同一犯罪集团、同一侦查人员、同一公诉人员,不同审判人员,“两同两不同”暨同一犯罪集团、同一侦查人员、不同公诉人员,不同审判人员情形。可能会造成相同、相似犯罪情节事实认定不统一、量刑建议不一致、判罚认定不协调。二、在证据链条上,虽然每一环节均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相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理,但不同办案人员在证据的收集、固定、采纳上往往会存在不同观点、做法,个案证据材料不完整、充分,甚至会出现部分指控事实根本无从查证的情形,只能借助于同一犯罪集团另案卷宗或者进行退回补证,严重影响办案进度。
应对策略:一、针对案件分案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对于同一犯罪集团不同成员分案审查、起诉、审判特殊案件适当情况下进行人为分案,由同一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进行固定化处理,在犯罪事实认定、证据固定、裁判量刑等方面统一均衡;二、如若不能实现同一人员办理,每一办案环节个案处理上应提前进行沟通,力争实现事实认定相对一致,个案证据完整充分,量刑裁判统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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