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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证据指引

2021-07-12 16:51:01   2934次查看

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主体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

1、证明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1)砸毁车辆行为的证据;(2)毁坏枪支警械行为的证据;(3)打伤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1)扣押解救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2)扣押交通工具行为的证据;(3)扣押通讯工具行为的证据;(4)扣押武器、警械行为的证据;(5)扣押执行公务的证件、文件、信件行为的证据;(6)恐吓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7)要挟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1)谩骂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2)侮辱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3)阻拦人员、车辆通过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1)纠集他人;(2)策划;(3)指挥;(4)煽动。

5、证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首要分子行为的证据。

6、证明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情节的证据

1、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1)是否累犯的证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投案记录、报案记录、举报、控告记录及信件、抓获经过、破案报告);(3)是否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的证据(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4)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2、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1)事实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次数、金额、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等;(2)前科劣迹材料,如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态度;(4)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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