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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OR破坏电力设备罪

2021-07-15 11:59:41   5490次查看

转自:法制天平

作者:葛晓春 


【简要警情】某道路在改造过程中,地下电缆暴露在外,被他人盗剪若干米(价值不到400元)。A所接警后到达现场认为被盗割的系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缆,进而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盗窃)而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侦查拟移交B队处理,B队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达不到破坏电力设备罪所要求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而不予以接收。A所与B队发生争议。

【解答】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可以是想象竞合犯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正在通电中的电缆属于电力设备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破坏的对象是电力设备。根据《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故正在通电中的电缆属于电力设备。

需要注意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质上要求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能够危害公共安全,而有些电力设施,主要是一些辅助设施即使遭到破坏,也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任何影响,故刑法中的电力设备的范围要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的电力设施范围要窄。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19号案例--- 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中指出:“刑法所讲的电力设备应当是指发电设备、供电设备、变电设备及输电线路。破坏上述设备,应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行为人如破坏的是与上述电力设备相关的辅助设施却不一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如破坏火力发电厂用于运输煤炭的铁路专用线等。火力发电厂用于运输煤炭的铁路专用线,虽然也是电力设备的相关辅助设施,但其本身仍具有独立的属性,应归属于刑法所讲的交通设施。故破坏火力发电厂用于运输煤炭的铁路专用线,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是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具体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绝大多数都是危险犯。危险犯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如通过对行为手段、场所、工具、强度以及其他附随情状的考察推断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结果,如放火罪;所谓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行为,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就可以判断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如危险驾驶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多数”并不是要求一定是现实的多数,也包含潜在的或者可能的多数。即使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如果行为具有随时向危及多数人安全的方向发展的现实可能性,则当然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相反,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除了使得该被害人受到危险或损害外,并不具有向危及第三人扩展之现实可能的,则并不具有“公共”意义,因而也不得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必须进行客观的判断。即,应当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行为时作为判断点,立足于一般人的观念进行判断,行为本身是否包含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与危险性。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行为犯,不论犯罪数额多少、是否出现危害结果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盗割正在通电中的电缆,还必须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并非一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如上海市《关于办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沪公发[2006]68号) 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八定罪处罚:“造成1人以上轻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造成50户以上居民用户停电的;造成10户以上非居民用户停电的;其他破坏电力设备,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再如,刑事审判参考第504号案例-----冯留民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中指出:“一般认为,如果盗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高压输电线路备用线,或者用于医疗、交通、抢险、生产、养殖等领域的正在使用中的电路,往往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对于一般生活用电、景观照明等用电线路则要视其损害的范围及时间,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定。因此在没有相关证据直接证明其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其所偷窃的电力设备的地点和用途来判断其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结论】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通常情况下对于警情的性质也只能是作出初步的判断,随着证据材料的丰富,才能对案件的定性作出准确的判断。在案件性质不明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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