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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高风等: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中国犯罪形势变化与趋势

2021-07-19 11:42:14   32589次查看

转自:刑法界

摘要:

受疫情防控的影响,2020 年我国违法犯罪数量有所下降,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减少,社会治安态势相对稳定。随着全国疫情防控的常态化,2021 年中国犯罪数量将趋于增长,犯罪类型结构会有所变化。网络犯罪成为主要犯罪类型,诈骗犯罪数量可能会超过盗窃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仍是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主要因素,多发高发的新型电信网络犯罪问题严重影响居民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常态化扫黑除恶背景下黑恶势力犯罪的顽固性、反复性和再生性挑战着反有组织犯罪长效机制建设。新业态的发展导致经济犯罪日趋复杂,经济快速恢复背景下生态犯罪防控压力较大。禁毒成果进一步得到巩固,吸毒人员与毒品犯罪数量持续下降。2021 年应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利用电信网络犯罪、常发性犯罪、重大安全事件治理中的作用,加强源头治理和预防预测,严防个人极端暴力、网络安全等各类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尽最大努力减少因违法犯罪造成的人员伤亡。

关键词:

犯罪形势; 犯罪治理; 犯罪预测

2020—2021 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肆虐是人类共同面对的最大考验之一。疫情期间世界各国犯罪率大幅上升,街头暴力犯罪、仇恨犯罪明显增加,社会治安形势严重恶化。但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犯罪形势与疫情控制一样持续向好,主要表现为全国违法犯罪数量持续降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继续减少,群众安全感大幅提升。同时也面临着利用电信网络犯罪不断增多、传统街面犯罪有所反弹、涉疫情犯罪行为多发等问题。

一、2020—2021 年中国犯罪形势与趋势

面对新冠疫情的突发,中国迅速启动了重大公共危机应急机制,举国上下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及其带来的社会波动,保持了疫情防控的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的良好态势,实现了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持续下降,群众安全感持续保持高位 ( 见图1) 。

这一阶段主要是刑事司法问题,即如何理解和计算重大损失以及降低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关于降低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已通过《解释(三)》将该标准降低为30万元。这是一个符合实际、尽量满足各方诉求的标准,《修正案(十一)》颁行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将维持该标准。因此,本文重点研究增加重大损失的认定方法问题。

(一)2020年全国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根据全国公安机关统计,2020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治安案件数持续减少,同比分别下降1.8%、10.4%;杀人、抢劫、爆炸等八类主要刑事案件同比下降8.7%,命案立案数量同比下降9.3%。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各类犯罪嫌疑人770561人、1572971人,同比分别下降41.2%和15.6%;2020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判处罪犯152.7万人,分别下降约16%、8%(见图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2020年全国群众安全感指数达98.4%;全国居民社会治安满意度达83.6%,处于15个主要民生现状调查满意度的首位。

根据犯罪行为发生的日常活动理论分析,2020年全国违法犯罪案件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疫情导致社会生产生活的休眠状态和社会流动性降低,大大减少了合适犯罪目标、犯罪机会和犯罪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居家隔离措施和严格的人员流动管控措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但是职业犯罪人和犯罪动机较强的犯罪人也会不断地寻找新的合适的犯罪目标和犯罪机会,疫情期间诈骗防疫物资犯罪、盗窃寄递物品犯罪的多发就是明证。

(二) 2021 年全国犯罪案件数量预计有较大增幅

2021年中国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持续显现,经济稳定恢复态势持续巩固,发展动力不断增强,从第一季度主要经济数据来看全年开局总体良好,全国GDP同比增长18.3%,环比增长0.6%。这不仅是低基数“翘尾效应”的结果,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强大韧性和增长潜力的体现。根据多家国际机构对中国经济的预测,2021年中国经济GDP将增长8%以上。

随着全国疫情形势日趋平稳、社会生产生活的持续恢复和强劲发展,在全国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2021年全国犯罪形势预计会呈现出与经济形势正相关的趋势:一方面违法犯罪数量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另一方面利用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将会增多。2021年第一季度全国犯罪形势已印证了这一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2021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分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93053人、361165人,同比分别上升44.9%、30.9%。这一方面是低基数“翘尾效应”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生产生活逐步恢复正常和社会流动增加的反映。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第一季度办理的案件统计,危险驾驶、盗窃、诈骗、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是高发犯罪行为。其中,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仍高居榜首,提起公诉74713人,同比上升110%;其次是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人数分别同比上升12.6%、6.7%、5.2%、49.2%。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成倍增长与社会生产生活恢复和疫情后报复性消费有关。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犯罪一直是占全部犯罪比例较大的犯罪行为,社会生产生活的活跃促使这些常发、多发性犯罪行为增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大幅增加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开设赌场是黑恶势力惯常

从事的地下经济产业和主要犯罪行为之一。从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战果来看,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人员占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数的6.7%(参见图2)。2020年,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招赌吸赌犯罪,侦办跨境赌博及相关犯罪案件1.8万起,打掉网络赌博平台

34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万余名。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袭警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危险作业罪等17个罪名都有案例出现。其中,2021年3 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分别批准逮捕、起诉袭警犯罪嫌疑人405人、101人。分析发现,袭警行为多为临时起意且与醉酒有关,采用辱骂、推搡、撕扯、殴打等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行为所占比例较大。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的统计,袭警行为主要表现为将矛盾纠纷转嫁于民警、暴力抗法袭警、逃避检查冲撞警车、闯卡逃逸等行为。

二、2020—2021年中国犯罪类型特点

从2020—2021年整体犯罪形势来看,利用电信网络实施传统的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犯罪、网络空间新型犯罪,已成为主导的犯罪手段和类型。疫情影响下传统街面犯罪有所反弹,盗窃、诈骗仍是数量最大的犯罪行为。疫情防控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位居侵犯财产类犯罪之首,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恶性杀人犯罪、偶发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社会影响较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浮出水面。

 

(一)利用电信网络犯罪成为主导犯罪类型

利用电信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主导的犯罪类型,也是犯罪暗数较大、防控难度较高的犯罪行为。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的统计,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长,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嫌疑人14.2万人,同比上升47.9%,疫情期间三分之一的诈骗犯罪是利用网络实施的(见图3)。2021年1月至3 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嫌疑人41847人,同比增长1.1倍;人数占起诉总人数的11.6%,同比增长4.3%。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的统计,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等非接触性传统犯罪是主要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信息类犯罪也占较大比例(见图4)。网络空间的网络暴力、网络黑客、网络谣言、侵犯个人信息等层出不穷而且花样不断翻新;网络黑灰产业生态圈形成,犯罪利益链条化、组织集团化、跨境化特征明显,网络黑恶势力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网络黑客、网络谣言等犯罪案件3.3万件,典型如陈文雄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王艾买卖他人社交平台账号等。

2020年,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刑事警情数量占比不断增大,平均已占全部刑事报警数量的50%以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主要城市已超过70%。网络诈骗手段随着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不断变化花样,欺骗行为的迷惑性不断增强。

2020年网络诈骗增长迅猛,贷款、刷单、“杀猪盘”、冒充客服四类网络诈骗案件已占电信网络诈骗的70%以上;手机APP成为主要的电信网络诈骗途径,超过60%的诈骗是通过APP实施的;缅甸、柬埔寨、菲律宾、越南、老挝、泰国等东南亚国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的主要窝点。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2.2 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1万多名。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贩卖手机卡和银行卡、各类技术平台、虚拟货币等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利益共同体,是犯罪生态链条中一环,也是助纣为虐的主要力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币圈第一大案”等典型洗钱犯罪案件的分析,虚拟货币成为跨境洗钱新渠道,犯罪组织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并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生的多环节、多层次、跨区域、跨行业特点决定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国家加快构建“全警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新格局。2021年4月27日,中央宣传部、公安部联合启动了“全社会反诈总动员”———全国反诈防诈系列宣传活动;同时国家反诈中心制作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信息通信行业进一步强调源头治理与综合治理,全面构建横纵交叉、技管结合的行业反诈工作体系,同时聚焦解决电话卡、物联网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提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治理能力,《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进入审议程序。

(二) 具体犯罪行为数量可能会发生变化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和全国法院审判数据,危险驾驶、盗窃、诈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交通肇事等案件数量依次较多 ( 见图5、图 6) 。统计数据显示,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成为近年来数量最多的犯罪行为,超过了传统“王位”的盗窃罪。

随着危险驾驶罪尤其是 “酒驾”案件数量的年年攀高、社会公众罪责感不强以及法律引导价值的实现,关于 “取消醉驾入刑” “降低醉驾入罪标准”等呼声不断。有学者建议,醉驾入刑应统一全国醉驾入刑的执行标准,以结果为导向判定是否入刑。醉驾入刑十年的实践证明,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醉驾犯罪化功不可没。根据全国公安机关统计,2020 年醉驾行为比 2011 年醉驾入刑前减少了70%以上,在 2011—2021 年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分别增加 1. 81 亿、2. 59亿的情况下,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减少了2 万余起。因此,“酒驾” “醉驾”入刑不仅仅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出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生命健康的法益,必须坚持 “酒 驾” “醉驾” 入刑不动摇和执法 “零容忍”,但可以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分层处罚制度 ,以保障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交通安全治理长效机制的形成。

在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和疫情防控的社会背景下,诈骗犯罪在刑事案件统计中有可能超过多年来稳居榜首的盗窃罪。2020 年 1 月至 8 月诈骗犯罪的警情和刑事案件立案数量曾超过一直位居首位的盗窃罪而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犯罪行为,这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密切相关。传统侵犯财产犯罪有所反弹,多年持续减少的街头抢劫、抢夺、盗窃受疫情影响增加明显。 2020 年抢劫金店、尾随抢劫、抢劫抢夺机动车内财物、“碰瓷”等违法犯罪案件多发。为有效打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 “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三)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仍是严重危及社会安全的犯罪

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至 20 年来的最低位。2020年全国持枪、爆炸犯罪持续下降,同比分别下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至20年来的最低位。2020 年全13. 3%、19. 2%,降到了历史最低点 。

在全国命案数量持续下降的情况下,易肇事肇祸人员的极端暴力行为、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极端报复行为、“社会归因缺陷”极端心理人员的泄愤或报复社会行为等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的主要因素。“广州天河区中山第三医院发生的暴力袭医事件”“昆明劫持人质事件”等就是典型代表,同时也反映了学校和医院存在的周边、进出口安全防范力量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和第一响应不及时等脆弱性。从整体来看,校园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保障校园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基础建设大力推进,公安部、教育部2019年联合开展全国中小学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国90%以上的中小学实现了封闭管理、配备了专职保安员、安装了一键式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94%的城市中小学和92%的城镇中小学设置了“护学岗”,2020年全国涉校刑事案件实现了“八年连降”。

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一些地方发生了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挟持医务人员等情况。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对涉医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2020年2 月8日国家卫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严厉打击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等7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自2020年7月“杭州杀妻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家庭内部的恶性杀人案件,一些案件造成了多名家庭成员甚至无辜人员的伤亡。犯罪人以青壮年男性为主,普遍具有低学历、低阶层、低收入的特点,社会交际、社会支持、情绪疏导渠道少。这类案件都是因家庭邻里矛盾、感情婚恋纠葛、财产债务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的发生与疫情期间经济收入减少、居家隔离矛盾累聚凸显爆发等因素有关。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社会问题的“显示器在微观上反映出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制机制不健全、效率效果不明显,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向末端延伸不够;中观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仍呈现“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足;宏观上反映出当前社会尤其是农村地区存在的社会秩序失序失礼、道德文化失范失教、社会心理失衡失调、极端个体失管失控等突出社会问题。

(四)新业态发展背景下经济犯罪日趋复杂

2011年以来随着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激增,利用网络借贷平台犯罪数量也持续增加,尤其是2016—2019年间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不仅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等经济管理领域犯罪,而且触及侵犯个人信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套路贷”、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由于利用网络借贷平台犯罪被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运营平台资金链断裂“爆雷”或经营者“卷款跑路”后,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存在着经济风险向社会稳定传导的风险。

面对网络借贷平台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国家从2019年开始加大了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整治力度和速度。截至2020年末,3210家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已清零,增量风险得以遏制,存量风险也大幅压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严重违法平台立案清理、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追逃、对涉案资金追缴和追赃挽损等工作稳步推进,全国公安机关累计追缴涉案资产价值约860亿元,社会防范金融诈骗风险意识明显增强。P2P平台全面清零后,需要提防其他平台类非法集资以网络黑灰产业或其他形式延续,因此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并健全网贷风险监管的长效机制。

随着平台经济、数字化金融的快速发展,寄生于网络平台和数字信息流的违法犯罪潜滋暗长,因此依法加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是统筹安全与发展的主要举措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以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的现象进行了回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并调整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2021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采取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积极措施,同时规定了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应职责与责任。2020年全国查处非法集资案件7500余起,2018—2020年办结存量案件1.1万起,涉案金额3800余亿元。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扩大会议明确了2021年需要重点防控的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新型风险:一方面,需要高度警惕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房地产等领域非法集资风险趋向,紧盯养老服务、涉农组织、民办学校、线上教育等民生领域,重点防范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吸收老年人资金的现象;另一方面,密切关注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解债服务”等旗号的新型风险。2021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嫌疑人4706人、8191人,同比分别上升29.1%、24.3%;批准逮捕、提起公诉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639人、1396人,同比分别上升7.6%、下降14.4%。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和操纵证券市场等仍是证券期货领域主要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涉及犯罪对象产品和领域逐步扩大,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从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到新三板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境外市场,从传统手段发展为利用新概念、新技术。2020年证券市场场外配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突出,公安机关查获了“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深圳聚牛汇友股票配资”“上海厚成股票配资”等典型案件,或通过开发、销售或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投资者非法开设股票期货配资高杠杆交易子账户,或采用“虚拟盘”配资方式从事股票、期货投资诈骗活动。2020年以来,全国证监管理部门先后查获航天通信、广东榕泰、延安必康、科融环境等各类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59起,占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

(五)知识产权犯罪逐步增多

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侵权假冒案件2.1 万多起,同比上升35%。全国检察机关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918件7155人,起诉5847件12163人。其中,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0.4%,比2015年上升40.4%,比1999年增加了63.7倍;从类型看,侵犯商标权案件占绝对多数,占总数的94.2%,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分别占5.3%、0.5%。

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修订的背景下,2021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增长趋势会更加明显。2021年1月至3月,全国公安机关已破获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800 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200余名,同比上升80%;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663人,同比上升26.5%,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占总数的78.3%;经济较发达地区案件较多,广东、上海、浙江、江苏4个省(市)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的56.8%。

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过程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保障。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功能,是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未来几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会逐步增加,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或知识产权犯罪学将会成为研究的热点或一门显学。

(六)生态犯罪将成为新的犯罪类型

全国公安机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食品安全战略”“长江禁渔”等重大部署,紧盯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等环境犯罪问题,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2014—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破坏环境类犯罪案件19.9万起、食品类犯罪案件9 万余起、药品类犯罪案件5.7万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3.2万起。其中,2020年破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2.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万余名,涉案价值166亿元,先后挂牌督办了“河北邢台系列污染环境案”“辽宁葫芦岛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系列污染环境案”“山东潍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内蒙古兴安盟污染环境案”等53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件。2021年在经济快速恢复的背景下,避免生态环境破坏死灰复燃和加强污染防治、生态建设任务艰巨,将主要围绕突出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捕猎捕捞野生动物交易、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重点行为,食药环突出领域,开展严打整治工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从2021年5月1日开始,相关部门已经部署了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

根据对2000—2020年中国知网相关文献数据分析,在国家安全领域中“生态安全”的学术关注度持续上升,从2018年开始“生态安全”学术关注度持续保持前三位。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背景下,“十四五”期间生态犯罪案件将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因此,类似于西方“绿色犯罪学”(GreenCriminology)的中国生态犯罪学研究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指引下将会迎来发展时机,以系统理论研究指导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的实践。

(七)毒品犯罪和吸毒人员持续下降

2020年毒品案件和吸毒人员呈持续下降态势,我国禁毒成果明显得以巩固,不仅健全完善了毒品治理体系,而且禁毒工作群众满意度较高。2020 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毒品案件6.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2万名、缴毒55.5吨,分别下降22.9%、18.6%和14.8%;查获吸毒人员42.7万人次,同比下降30.8%;新发现吸毒人员同比减少30.6%;禁毒工作群众满意度平均达96.96%。但是毒品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通过境外社交媒体实施毒品交易案件多发,利用即时通讯和网络贩毒、收付款增多,线上线下融合制贩毒问题突出。

三、2020—2021年中国突出犯罪问题分析

2020年中国违法犯罪数量持续下降,严重暴力犯罪连续保持了20年的下降记录,社会公众居家出行安全感较高,街面社区发案率保持低位,街面见警率大幅提高,快速出警反应机制高效快捷,重大案件侦破及时,破案率持续增长,群众安全感保持高位。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面临的突出犯罪问题,需要严防“黑天鹅”事件、减少“灰犀牛”现象,尽最大努力减少犯罪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严重降低群众安全感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2020年中国、英国故意杀人的死亡率为分别为0.62人/100000人、1.2人/100000人;根据美国全国新冠疫情与刑事司法委员会对美国34座城市的调查,2020年美国谋杀率11.4人/100000人。这充分说明中国故意杀人犯罪造成的被害死亡率远远低于欧美国家,这也是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安全国家”的明证。但是因社会矛盾纠纷、个人极端心理、精神障碍患者引发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公害之一,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2020 年6月4日,广西梧州市苍梧县旺甫镇中心小学发生的持刀砍人事件,受伤人数达39人;2020年7 月7日,贵州安顺市发生的公交车司机故意开车坠湖事件,造成了21人死亡、15人受伤;2021年4 月28日,广西北流市发生的幼儿园持刀伤人事件,造成了2人死亡、16人受伤。这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和社会心理影响巨大。从这一危害后果来说,这类行为类似于“恐怖主义行为”,是当前社会治安防控的重点。

(二)中小学校园和学生安全是社会公众焦虑的主要问题

针对校园的严重侵害师生安全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具有潜伏性、突发性和传染性,造成的重大伤亡和社会影响让师生尤其是学生家长产生较大的恐惧感和恐慌感。

上下学路上的交通安全,各地多发的性侵、拐卖、校园欺凌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未成年人上网安全问题,牵动着全社会千家万户的神经。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农村地区,中小学生不敢单独上下学、家长护送学生上下学甚至家长自发组织护卫力量等已成为一种社会生活的常态,也是社会公众担忧校园和未成年学生安全问题的体现,因此中小学校园和未成年学生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的存在让群众安全感打了一定的折扣。未成年犯罪人数量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减少。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分别批准逮捕、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2902人、33219人,分别同比下降27.3%、23.2%(见图7);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下降5600多人;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盗窃、强奸、聚众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等行为。未成年人被害与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修订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健全了未成年人更加全面立体的综合保护体系。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解决这一安全问题的复杂性、系统性、综合性和联动性。

(三)利用电信网络犯罪的多发高发影响群众安全感

随着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各类网络犯罪如影随行,技术手段不断演变升级,犯罪空间领域不断拓展。一方面,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占全部案件比例逐步扩大;另一方面,网络黑灰产生态链、生态圈不断扩大延伸,网络犯罪形式手段不断变化更新,犯罪行为与正常业态交织混合,犯罪人低龄化、专业化、缺乏罪责感特征明显。因此,这类犯罪行为一方面难以发现或不能及时发现,其结果会造成较大的犯罪暗数;另一方面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即使发现也难以及时打击处理,纵使得到了打击处理,被害人损失也往往难以追回或弥补,最终使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种现象不仅间接助长了犯罪的持续多发,而且大大降低了群众的安全感①。从社会各方面反映来看,当前网络犯罪和被害具有普遍性,非接触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暗数远远大于接触性犯罪,这大大降低了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

(四)交通安全和生产安全仍是社会之痛

2020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及其造成的伤亡人数下降,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1.66人,同比下降了7.8%。但是近年来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仍达6 万多人,受伤人数达25万多人(见图8)。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绝对数量和死亡率仍明显高于欧美国家。根据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20年美国机动车死亡人数上升了8%,达到了42060人,达到了2007年以来的最高点。欧盟委员会数据表明,2010—2020年间整个欧盟国家的平均事故数量下降了36%,平均死亡率为每百万居民42人,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80人。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约为每百万居民48人。

危险驾驶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公众比较担心的出行道路安全风险因素,尤其节假日是危险驾驶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和高风险时段。随着机动车辆逐步增多和道路供给不足,农村地区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高风险区域。因此,全环节、全流程、全要素倡导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理念,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加强人、车、路的专项治理、技术治理,全面提升道路安全的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尽最大努力逐年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伤亡数量,是提高人民出行安全感和幸福感的路径之一。

降低社会公众安全感的另外一个因素是安全生产。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5.5%、8.3%,安全生产事故死亡27412人(见图9)。“湖北仙桃闪爆事故”“山西太原重大火灾事故”等均暴露了事故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认知不到位、安全风险预案形同虚设、地方政府安全发展红线意识不强、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主要集中在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前者占比超过80%以上,后者占比10%以上;过失犯罪较多,多因一果现象突出;造成多人死亡的重特大事故社会影响较大。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安全驾驶,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以及危险作业行为,进行了犯罪化,但是降低道路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和减少人员伤亡更主要的在于提高预防和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同时也需要在利益博弈中平衡生产安全和生产效益的关系,统筹安全和发展。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后的隐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来,黑恶势力犯罪得到了充分遏制。2018—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打掉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4.9 万人,提起公诉各类犯罪嫌疑人23万人,其中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约5.4万人(见图2);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黑恶案件32943件225495人,其中53405名涉黑恶案件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孙小果、陈辉民、尚同军、黄鸿发等一大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目被依法判处死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使农村基层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基层政权根基更加巩固。三年期间全国依法打掉1289个农村涉黑组织、4095个农村涉恶犯罪集团,依法严惩了3727名“村霸”,有效保障了农村基层组织的选举换届工作。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了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优化了营商环境。三年期间全国依法惩治了1128个欺行霸市等涉黑组织和653个资产亿元以上的涉黑组织,处置涉黑涉恶案件资产高达1462亿元。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净化了基层政治生态环境,风清气正的社会生态逐步形成。三年期间全国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89742件,立案处理115913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0649人,移送司法机关10342人。

2021年是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局之年,预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有所减少。2021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涉黑涉恶犯罪1385人、3122人,同比分别下降63.4%、78.4%;分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保护伞”逮捕29人、132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数量已经呈现出减少的态势。为保障扫黑除恶常态化和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已于2020年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并将于2021年8月进行第二次审议。该草案一方面纳入了国家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固化了扫黑除恶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突出了预防和治理的措施和责任,规范了情报信息线索处置、案件办理机制。从世界各国反有组织犯罪的经验来看,黑恶势力的顽固性、反复性和再生性较强,因此随着专项斗争的常态化,黑恶势力犯罪绝对数量或发案率会不会增长、重点领域行业会不会出现“割韭菜”现象、农村基层政权会不会再次被大幅侵蚀等是值得警惕的问题。从扫黑除恶的战果来看,犯罪数量“海绵效应”明显,刑事政策之手紧则犯罪数量之水就大,不挤则量不足现。

为保障常态化、机制化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和举措,并成立了常态化扫黑除恶的领导机构———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等六项常态化工作机制。同时还需健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的稳定专门队伍建设,以保障常态化预防和案件侦查的需要。

(六)海外华人人身安全问题凸显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的全球肆虐,一些海外华人和亚洲人开始成为仇恨犯罪的既然和潜在受害者。世界各地发生的针对亚裔的仇恨事件加深了亚裔群体的担忧,尤其是在欧美国家的中国公民的安全受到了较大的威胁和挑战。根据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发布的信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美国一些城市连续发生针对亚裔的歧视和暴力事件,而且上升趋势明显。从2020年开始英国仇恨犯罪数量激增,其中涉华仇恨案件数量增幅最大。

四、2020—2021年中国犯罪治理策略建议

对于犯罪治理而言,2021年是极具挑战性的一年。首先,经济快速恢复过程中可能造就大量的犯罪机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业态培育和生态环境治理的阵痛中会促使一大批的“践踏法律甚至冒绞首危险”的冒险者;其次,受疫情影响的产业行业从业人员面临着收入减少甚至失业的风险,这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潜在动因,同时疫情防控尤其是周边境疫情防控的压力增加了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性。第三,在庆祝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和疫情防控背景下,全国政法机关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范化解重大涉稳风险、社会面打防管控、防控涉疫情违法犯罪等任务较重。第四,利用电信网络犯罪、网络黑灰产“灰犀牛”现象的存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和输入性新冠疫情病例“黑天鹅”的偶发,是社会治理的难点,但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等突出犯罪问题治理积累的经验措施、战术战法和2020年以来疫情防控探索的大数据社会治理、智慧安全社区建设、社会微治理和流动人员管控的实践,为犯罪预测预警预防提供了有效措施、经验模式和技术支撑。

(一)持续严打整治突出违法犯罪问题

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一方面持续严厉打击“新型网络犯罪”“跨境赌博”“非法集资”“涉疫苗”“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涉枪涉爆”等突出违法犯罪,严防个人极端暴力、网络安全等各类重大安全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加强预防预测和源头治理,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重大涉稳风险[33]。同时,把信息网络、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自然资源四个重点行业领域的全面整治作为2021年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的重点任务之一,切实解决行业领域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突出犯罪问题。针对网络非理性应援行为,国家网信办部署开展了严厉打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

(二)加强重点人员、重点地区和重点时间的安全防范

根据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研究发现,6 月至9月是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高发期。因此,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除化解、社会面防控的同时,首先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人极端暴力潜在行为人的摸排排查和监测监控,预防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爆发。其次结合医院、学校、疫情防控卡口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极端暴力事件,应在加强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区的安全防范和治安巡逻,同时需要在治安形势复杂地区实施校园周边重点人员、异常人员监测监控、预警预防措施。第三,加强对严重社会治安事件报道的舆论引导、规范和管控,尽可能减少媒体传播的诱发、促发、学习效应。第四,积极发挥一线工作人员、安保力量“第一响应者”的作用,第一时间现场应急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第五,健全完善和积极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的、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做到“应救尽救”,防止因案引起的其他社会矛盾和致贫返贫现象。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先后救助3.2万人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5.2%和61.3%。

(三)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评估机制和化解途径

婚恋纠葛、财产债务纠纷而引起的恶性案件也是2021年防控的重点。首先,通过情报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大数据分析、机器学习等技术,开展“民转刑”“刑转命”“命转多”案件的风险评估模型构建、分级分类、预测预警技术平台建设,通过案件要素因素数据化规范化、发生过程阻断程式化链条化、发现调处自动化系统化,实现基层矛盾纠纷发现、排查、化解的流程化、技术化和自动化。其次,整合建设综治大数据智能工作平台,畅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在各地信访平台、民调平台、基层社区网格管理平台、110报警平台等基础上,整合建立贯通的矛盾纠纷在线申请、发现、调解、跟踪平台,并积极宣传引导群众通过网络平台、综治中心或调解大厅线上线下综合解决矛盾纠纷。第三,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邻里、楼栋和家庭延伸,打破传统的“家丑不外传”的民俗和定势思维,预防疫情防控期间邻里亲朋间、家庭成员间暴力事件的发生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

(四)加强理论研究及其对犯罪治理实践的指导

当前中国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多样性、多变性和犯罪治理的经验教训为犯罪相关学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土壤和观察对象,是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犯罪问题研究和犯罪相关学科发展的大好时机。学科发展的历史证明,无论是刑事古典学派、实证犯罪学派还是美国犯罪社会学的崛起和发展,都是应运当时犯罪问题复杂、多样、多变开展系统性、规模性研究的结果。当前我国关于犯罪问题的系统研究、科学研究、交叉研究明显不足,远远不能满足犯罪治理的需要,更谈不上犯罪相关学科理论的创新和发展。面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关于“社会秩序管理行为犯罪化”“情绪性立法”“刑罚手段对社会治理的干预度”“刑法膨胀”“刑法谦抑性”等问题的讨论频现,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关于犯罪问题和犯罪化理论研究不充分、不深刻的现状。

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技术战术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面对高发态势和增长趋势,需要在中观层面上研究行为规律和应对策略,在宏观层面上研究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战略。因此,需要加强对新型犯罪问题特点、规律的研究,为刑事立法和犯罪治理提供理论支撑。

近年来,中国大数据犯罪治理的经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效果,都充分体现了中国犯罪治理在全球范围内的先进性和引领性。因此,需要加强对当前中国犯罪治理经验的总结归纳和效果评价,为中国总体国家安全保障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简介:

靳高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院长。

杨皓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 级犯罪学博士研究生。

何天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 级犯罪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原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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