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检察
摘 要
2018年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定位,践行检察新理念,努力构建刑事诉讼监督“四梁八柱”;坚持综合施策,持续提高刑事诉讼监督品质;服务保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当前,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督方式有待更新、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此,应坚持以新司法理念引领提升监督质效,进一步健全监督体系,不断拓展监督手段和方式,提升监督素能。
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实践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激发更多活力、发挥更大作用,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的担当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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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
2018年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工作要求,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以理念更新为先导,以刑事诉讼监督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在做强做优上攻坚发力,刑事诉讼监督质量、效率、效果持续提升,走在全国前列。2018年至2020年,全省共监督立案3338件、监督撤案3613件、纠正漏捕漏诉14320人、书面纠正违法7788件、不捕48683人、不诉30679人、提出抗诉被法院采纳1060件、制发检察建议5607件。
(一)践行检察新理念,努力构建刑事诉讼监督“四梁八柱”
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深刻领会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和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等新理念新要求,规范监督流程,凝聚监督合力,优化监督环境,基本实现法律监督从粗放向精准、单打向合力、封闭向开放的格局转变。
一是依托立法支撑,夯实履职保障。2018年,针对原来法律监督刚性不强、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山东省检察院研究部署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在5个市级检察院和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实践探索,总结了各具特色的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2019年,推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固化创新成果,从11个方面为强化法律监督特别是刑事诉讼监督提供地方立法支撑,各市县党委、人大跟进出台支持法律监督的规范性文件34个,增强了监督刚性和权威,营造了良好的监督环境。
二是打通内部“梗阻”,再造办案流程。针对业务内部“线索壁垒”等问题,山东省检察院制定《法律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处置办法》,横向建立各业务条线监督办案线索同步发现、双向移送、协同办理机制,纵向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上下级检察院统筹联动、合力攻坚机制,防止各自为战。针对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诉讼式审查不到位的问题,山东省检察院出台《办理法律监督案件工作规则》和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等13个专项实施细则,从线索受理、审查立案、调查核实、提出意见、跟踪监督、效果评价等监督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流程再造、系统规范,对刑事诉讼监督办案实施“精装修”。
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凝聚外部合力。深刻认识“法律监督不是我对你错、我高你低的零和博弈”,立足目标同向、责任共担,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打击涉海洋渔船犯罪等领域,积极履职、主动担当,山东省检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文件39件,督促移送涉嫌犯罪线索675件。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联合山东省公安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刑事办案协作配合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发现监督线索869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履行主导责任,山东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实施细则,出台值班律师、刑拘直诉等意见,健全完善诉侦、诉审、诉辩协作配合机制;出台《量刑建议说理指导意见》,把主导责任体现在每一份量刑建议中、透彻的释法说理中,确保量刑建议“量得准、说得清、看得懂”。
(二)综合施策,持续提升刑事诉讼监督品质
立足破解难点、堵点问题,在组织领导、监督重点、科技支撑、质量监控上下功夫,推动刑事诉讼监督质效稳进提升。
一是强化领导带头办案。把检察长带头办案作为硬任务,纳入述职述责的重要内容,设定入额领导带头办案的数量底线和质量要求,并对重大疑难复杂以及对规范司法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有纠偏、创新、进步价值的案件,要求检察长必须亲自办理,带头攻坚。三年来,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刑事诉讼监督案件1972件,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2019人次,主持公开听证1759件。
二是强化专项监督工作。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结合山东省实际,部署开展专项监督。着眼解决司法遗留问题,深入推进诉讼跟踪监督专项活动,对久拖不结、久办未果的案件,逐案逐人查原因,分类分策依法全部作了处理。山东省委将此做法纳入全省营创法治营商环境“三清”行动,省委书记等领导同志分别批示肯定。紧盯“套路贷”黑恶犯罪高发态势,2019年扎实开展涉黑涉恶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合力出击,办理相关案件74件,移送案件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11条。认真开展涉非公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专项监督,梳理2015年以来所办案件判决情况,将涉案财产处置、行贿罪罚金刑适用等作为审查重点,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46件。部署推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助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三是强化侦查监督平台深度应用。2020年4月,最高检研发的侦查监督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将其作为强化监督的重要抓手,省检察院每月通报、机动督查、考评约谈,使其成为检验理念的“试金石”、提升能力的“助推器”,形成“人人必用、人人爱用、人人想用”的工作格局。目前,山东省检察机关应用该平台开展转立案监督案件、口头纠正、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数据及发现问题案件数、问题项目数,均位居全国前列。2020年下半年,山东省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纠正漏捕、纠正漏诉、书面纠正违法数量,分别环比上升9.8%、186.8%、48.8%、16.0%。认真梳理通过侦查监督平台发现的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规定、黑恶犯罪取证不规范不完整等常见问题,主动与山东省公安厅对接、通报情况,联合建立取证指引等制度,督促提升侦查规范化水平。
四是强化监督质量管控。修订检察官办案职权指导意见,制定监督办案标准化体系,推行监督事项逐案逐项背书制度,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抽查评查、第三方参与评价等机制,实现线索发现、办案流程、结果监督的全方位管控,确保监督案件“诉得出、判得上”。三年来,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06人,有罪判决率同比上升5.92%;退查、延期同比减少57.3%、77.4%,“案-件比”从2019年的1:1.7降至1:1.28,相当于少办程序性“案件”3.4万件。
(三)服务保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把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放到全省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忠实履职,担当作为,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一是着力营造安康安心的社会环境。积极投身依法“战疫”,制定指导意见,加强对案件政策、法律、事实、证据的审查,监督立案15人、撤案27人、不捕不诉135人。紧盯民生痛点,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监督,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监督有关部门排查“窨井盖”安全隐患7万多个,安装“智慧井盖”40余万个,确保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持续跟踪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监督立案276件,不捕不诉未成年人3082人,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山东省淄博市检察机关通过办理一起外卖“骑手”入室猥亵儿童案,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和电商平台清退不合格“骑手”100余名、推行“骑手”在班轨迹实时监控。
二是坚持把监督贯穿扫黑除恶全过程。严把“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三年来,监督立案横行霸道、为非作歹的黑恶犯罪60件121人,追加认定黑恶案件166件,追捕追诉1462人,发现移送“关系网”“保护伞”线索1296条。纠正侦查违法182件,省市检察院同步审查黑恶犯罪案件1242件、改变定性571件。推进长效常治,深刻剖析重点领域监管漏洞,发出加强源头治理检察建议3240件。
三是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和“九大改革攻坚行动”。深化服务,主动作为,积极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活动,从涉黑、毒品、职务犯罪案件中排查线索,监督立案14件15人,改变定性认定洗钱罪8件,起诉洗钱犯罪41件48人。优化营商环境,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监督立案46件,监督撤案37件,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88件次,依法对涉罪民营企业人员不捕不诉3430人;排查梳理出久拖不决、久办不结的涉企“挂案”551件,并部署逐案监督,让民营企业卸下包袱、放手发展。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2020年监督立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19件37人,监督立案破坏资源环境犯罪36件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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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叠加推进,刑事司法领域不断发生深刻变革,给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带来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刑事诉讼监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重指控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与新时代刑事诉讼监督高质量发展不相适应,制约了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质增效。如,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客观上导致犯罪侦查和指控难度加大。为保障侦查和指控犯罪,有的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案件时,监督意识有所弱化,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等考量不足,贯彻“少捕慎押”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有待提升。
二是刑事诉讼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及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对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均由同一检察官或者办案组负责,有利于对刑事诉讼实施全流程、无死角的监督,为提升刑事诉讼监督品质提供了契机。但从目前的实践看,普遍存在提前介入侦查比例低,审判监督范围窄、效能低等问题,导致刑事诉讼监督向前延伸不足、向后拓展乏力。如何建立完善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相匹配,契合办案规律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有待深入研究。
三是传统的监督方式、手段有待更新。对非法取证、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监督手段。但司法实践中,调查核实难、核实认定难、开展运用少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调查核实对被监督对象的制约力度尚未充分发挥。此外,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资源整合难等问题也是制约刑事诉讼监督广度和深度的较大短板,传统的监督方式越来越无法满足新时代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四是刑事诉讼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督别人必须自身首先技高一筹。从山东省检察机关来看,虽然近年来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但对照新时代党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尤其是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要,提供更多更优更实的检察产品,仍然存在差距,刑事诉讼监督能力跟不上、不适应的问题不容忽视。就检察机关自身办案来说,司法不规范、不细致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在政策理解把握、办案实践经验上还有短板和不足,影响了监督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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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机关优化刑事诉讼监督职责的路径展望
新时代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更新检察理念,进一步优化监督机制,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第一,坚持以新司法理念引领提升刑事诉讼监督质效。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发展阶段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行动纲领和根本遵循。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检党组紧扣“十四五”高质量发展主题,审时度势提出和完善了一系列新的司法理念,为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实现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新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和科学指南。要坚持理念先行,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坚决贯彻“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等新时代检察理念,推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务实中创新、在落实中深化。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处理监督问题,让监督工作更深更实体现政治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要深刻把握好办案与监督一身二任、职能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增强监督意识,突出监督重点,以办案为基本手段履行监督本职,努力把监督工作做优做强。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在履行办案和监督职能中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与公安机关、法院等政法机关和其他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提升刑事诉讼监督质效。
第二,进一步健全刑事诉讼监督体系。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捕诉一体”、检察职能一体发展的优势,探索构建契合办案规律、覆盖全流程各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的时机,明确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标准、程序,对侦查活动违法、违规立案撤案等问题及时有效开展监督,切实发挥提前介入“监督前哨”作用,努力将监督触角向侦查前端延伸。以强化抗诉工作为抓手,大力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把抗源摆在首位,通过上下级同步审查、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等方式广辟抗源;坚持多措并举,通过证据补强、上下联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形式,确保抗得准、抗得赢。强化对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强制措施的监督,深入推进非羁押诉讼,加强逮捕社会危险性考量,坚持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持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逐步构建规范高效的“梯度式”“持续式”强制措施监督体系。
第三,不断拓展丰富监督手段和方式。积极探索数字监督、智慧监督,用足用好侦查监督平台,有效破除不同诉讼阶段信息资源壁垒,推动刑事诉讼监督模式系统性变革。健全完善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对非法取证等重大侦查活动违法情形,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决定等规范程序,确保将监督工作做实,不断增强监督刚性。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工作,将监督关口前移,通过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等方式实时掌握执法办案信息,不断拓宽案源线索,对发现的侦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开展监督。用足用好专项活动这一有力抓手,围绕群众反映强烈、执法司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和领域,深入开展类案监督、专项监督活动,真正把监督工作做出成效。
第四,不断提升刑事诉讼监督素能。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突出案例式、体验式、互动式实战教学,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培养专业化办案人才和办案团队,辐射带动检察队伍诉讼监督能力和素质的整体提升。加强案例学习教育,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作用,指导办案、统一标准,促进提升检察履职基本能力。积极发挥业绩考评杠杆作用,科学评价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质效,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将监督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让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不一样,倒逼、激励检察人员提升刑事诉讼监督能力。
作者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本文选自2021年《人民检察》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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