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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非法获取消费积分行为的定性分析

2021-07-20 11:08:10   4752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吴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消费积分是现代商业社会基于增强会员黏性、提升用户体验、刺激再消费等商业目的的新生事物。日常生活中诸如手机话费积分、酒店会员积分、航空里程积分等网络消费积分(下称消费积分)现象十分普遍,涉消费积分的刑事案件亦日益突出,涉案积分量往往特别巨大,涉案金额也高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需要刑法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既有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之争,又存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之间的纠葛,引发司法定罪难题,影响裁判尺度统一,值得深入研究。

  根源剖析

  积分属性具有多元性。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消费积分首先表现为具有财产性利益属性。满足积分兑换条件即可兑换特定商品、服务甚至折现等,即使表现为等级提升等不直接体现为货币的形式,也能通过会员权益扩大最终反映到获利上。尽管消费积分具有使用期限性、市场价值差异大等特点,但只要满足兑换条件商家即无条件兑付,表明消费积分具有财产价值性、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因此,具有财产性利益属性,司法实践也是认可的。其次,具有网络数据属性。消费积分并无实体形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于商家开发的积分系统中,会员可以通过账号密码、兑换指令等进行管理,但无法独立存在,离开消费积分网络系统,兑换、转让等积分管理行为更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通过计算机程序等进入消费积分系统强行获取积分,必然导致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或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等损害结果,因此消费积分具有网络数据属性。再次,具有个人信息属性。消费积分客观记录了会员的消费记录、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获取海量网络积分信息行为,亦有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因此,消费积分具有多种属性。

  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以消费积分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形形色色,如有的是行为人恶意利用积分系统漏洞非法获取积分,有的是行为人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强行进入积分系统或恶意避开验证程序而非法获取积分,有的则是通过大量购买个人信息再试出密码后获取积分,行为方式各不相同。因此,同样是侵害消费积分行为,迥异的行为方式可能导致侵害不同法益、触犯不同罪名,对准确适用刑法罪名提出了有力挑战。

  行为判断具有复杂性。精准确定实行行为是案件准确定罪的基本前提。非法获取消费积分犯罪通常由一系列举动构成,主要行为过程为: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获取消费积分——兑换消费积分——被害者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概括表述为获取积分且兑换,造成财产损失,究竟非法获取消费积分还是非法兑换消费积分行为是实行行为,并未予以明确。同时,在消费积分案件中,普遍存在多个行为相互交织的现象,如冒充客服人员骗取会员账号密码,后非法兑换积分情形,既存在欺骗行为也存在窃取行为,对案件如何准确定罪提出了司法难题。

  解决路径

  树立多元罪名理念,破除司法定罪惯性。在消费积分案件中,往往会侵犯不同的法益。如果仅仅局限于积分的财产性利益属性进行司法定性,则一方面会造成行为评价不完全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摒弃将消费积分案件单纯作为涉财产犯罪的司法惯性,跳出在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性罪名之间进行选择的窠臼,甚至对实施积分犯罪给予网络帮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质言之,要坚持多元化司法定罪理念,即根据具体消费积分案件情况,以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为判断起点,目光来回往返于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与案件事实之间,精准选择应适用之罪名,这既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刑事司法不断深化发展的有效路径。

  采用主要作用认定,解决财产罪名纠葛。行为人之所以非法获取消费积分,其最终目的仍然是通过兑换、转让积分等方式获取非法财产利益,因此,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实行犯罪行为,终究会涉及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进而与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罪名产生紧密联系。当出现行为交叉时,应如何定罪?最高人民法院27号指导性案例(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提出了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标准。尽管针对的是计算机程序类案件,但对消费积分案件同样具有借鉴作用。笔者认为,在消费积分案件中,当涉财产性罪名发生争议时,以主要作用标准即对法益侵害行为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进行判断,具有简便性和可操作性,也与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贡献量、原因力大小相适应。如借助计算机程序等窃取行为发挥主要作用的案件构成盗窃罪,骗取账户密码发挥主要作用的案件构成诈骗罪,利用职务之便发挥主要作用的案件则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指向财产性,事实上数行为之间往往具有目的与手段关系或行为与结果关系,因此,即使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判断何者起主要作用,也能根据牵连犯处罚原理从一重罪论处,最终实现罪刑相适应。

  注重运用想象竞合,确保完全评价行为。由于消费积分具有多元属性,涉及多个法益,消费积分案件往往牵涉两个或以上罪名,因此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所有罪名进行评价,以确保司法对行为进行了完整评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一个非法获取消费积分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符合想象竞合原理的适用前提,也应予以分别评价。而且作为以侵财为目的的诸多案件,涉案数额往往有大小,犯罪形态亦存在既遂与未遂,即应适用的法定刑并非一概重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在具体案件中,当行为侵害网络数据、个人信息等的数量或情节更加严重时,通过想象竞合原理,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是司法人员的必然选择,也是贯彻罪刑均衡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消费积分案件中,需要注重想象竞合原理。此外,由于司法具有评价、指引等功能,在适用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时,应在司法文书中明确罗列行为人触犯的所有罪名,而不能仅仅列明最终处断的罪名,以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行为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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